基本案情
2023年3月5日,被告周某以生意周轉需要資金為由向原告吳某借款3萬元,約定借期六個月,并出具一張借條,被告付某在借條的保證人處簽字。同日,原告吳某通過銀行轉賬的方式向被告周某支付借款3萬元。借款期限屆滿后,被告周某未按約定歸還借款,故原告吳某訴至法院。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周某因生意周轉所需向原告吳某借款,雙方形成民間借貸法律關系,原告按約支付了3萬元借款給被告周某,但被告周某未按約定歸還借款,其行為構成違約,故對于原告要求被告周某歸還借款3萬元的訴訟請求,予以支持。被告付某僅在保證人處簽字,屬于對保證方式約定不明確的情形,故被告付某對該筆債務應當承擔一般保證責任,僅對被告周某財產依法強制執行后仍不能履行的部分承擔保證責任。
法官提醒
在日常生活中,債權人為了保障自己的債權得以實現,通常會要求債務人提供保證人。殊不知,未明確約定保證方式,則按照一般保證承擔保證責任。一般保證和連帶保證的區別在于,一般保證債權人要先找債務人,債務人無力償還之后才能找保證人。而連帶保證無須先找債務人,可以直接找保證人。故為了保證債權順利實現,務必要讓保證人在保證合同或保證條款中寫明擔保方式為連帶責任保證。另外,債權人要及時在保證期間內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否則保證責任免除。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六條 保證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證和連帶責任保證。
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對保證方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一般保證承擔保證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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