吃一塹不長一智!緩刑期內再犯案終嘗惡果!
來源:荔波縣人民檢察院
近日,荔波縣人民檢察院依法起訴了一起緩刑考驗期內又犯新罪的案件,經查實2022年6月,被告人覃某某為謀取不當利益,將其名下銀行卡有償借與他人使用,致使其銀行卡被用于實施轉移網絡犯罪贓款,覃某某提供的銀行卡進行非法轉賬資金合計十七萬余元,幫對方取現合計二萬元,查明涉詐資金合計五萬余元,獲利八百元。
被告人覃某某曾因開設賭場罪于2021年2月22日被荔波縣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六個月,而被告人覃某某在本次犯罪時還處于緩刑考驗期。
荔波縣人民檢察院經審查認為,被告人覃某某無視國家法律,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轉移,其行為應當以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覃某某在緩刑考驗期內又犯新罪,應當撤銷緩刑,數罪并罰。荔波縣人民法院采納了檢察院的意見,遂作出判罰,判處覃某某犯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并處罰金二千元,與原犯開設賭場罪被判處的有期徒刑一年實行數罪并罰,合并執行有期徒刑一年四個月,并處罰金五千元。
緩刑,體現了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本就是給符合犯罪情節較輕、有悔罪表現的犯罪分子一次改過自新的機會,有助于其融入社會,如果在緩刑考驗期內能夠遵紀守法、重新做人,原判刑罰不再執行。本案中被告人覃某某獲得了緩刑的機會,卻不好好珍惜,不思悔改,再犯新罪,不僅被撤銷緩刑,還受到法律更為嚴厲的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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