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區矯正對象范某某異地重新犯罪監督案
來源:最高人民檢察院《最高檢發布第三批社區矯正法律監督典型案例》
社區矯正對象范某某異地重新犯罪監督案
【關鍵詞】社區矯正監督 檢察一體化 重新犯罪 撤銷緩刑
【要旨】人民檢察院開展社區矯正法律監督工作,應強化社區矯正與法律監督協作配合機制,以監督促社區矯正規范提升,共同保障刑罰正確執行。人民檢察院應堅持檢察一體化理念,發現人民法院判決確有錯誤的,要及時依法移送法律監督線索,進一步提升法律監督效能,維護司法公正。
【基本案情】社區矯正對象范某某,男,1994年6月出生,2020年7月23日因犯尋釁滋事罪被河南省安陽市殷都區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宣告緩刑一年。緩刑考驗期自2020年8月27日至2021年8月26日止。范某某在河南省安陽市殷都區司法局接受社區矯正。2020年4月,范某某在取保候審期間實施了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犯罪。2021年1月19日,河南省臺前縣人民法院以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判處范某某有期徒刑八個月,宣告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八千元。緩刑考驗期自2021年2月4日至2022年2月3日止。2021年2月,河南省安陽市殷都區人民檢察院對殷都區司法局反映的范某某在社區矯正期間又被判處緩刑的情況,依法進行監督。經監督,殷都區司法局對范某某社區矯正期間脫管行為進行了處罰,并改進了監管工作規則;經臺前縣人民檢察院監督,臺前縣人民法院啟動再審,撤銷原一審判決,數罪并罰,決定對范某某執行有期徒刑十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八千元。
【檢察機關履職過程】線索發現 2021年2月4日,殷都區人民檢察院收到殷都區司法局關于范某某在社區矯正期間又被臺前縣人民法院判處緩刑的案情通報。經審查發現,范某某被殷都區人民法院判處緩刑進行社區矯正期間,在未向社區矯正機構履行請假手續的情況下,多次前往臺前縣參與刑事訴訟,并被臺前縣人民法院判處緩刑,可能存在社區矯正期間脫離監管和判決錯誤等問題。
2021年2月,河南省安陽市殷都區檢察院干警在殷都區社區矯正中心查閱社區矯正檔案。
2021年2月,河南省安陽市殷都區檢察院干警在殷都區社區矯正中心與工作人員溝通發現問題。調查核實 為全面查明范某某社區矯正期間是否脫管及相關判決有無錯誤,殷都區人民檢察院調閱了范某某社區矯正檔案、刷臉驗證信息及相關判決文書,詢問了臺前縣公安局、檢察院、法院案件承辦人及殷都區司法局工作人員了解到:一是殷都區司法局規定社區矯正對象應于每天上午、下午使用定位手機各進行一次刷臉驗證,以確定社區矯正對象所處位置,但未規定刷臉驗證的具體時間范圍。范某某利用該漏洞,多次在凌晨進行首次刷臉驗證后,將定位手機放在家中,前往臺前縣參與刑事訴訟,當晚返回家中再進行第二次刷臉驗證,其存在未經批準,違規離開社區矯正地、脫離監管的行為。二是在范某某被殷都區人民法院判處緩刑且已交付執行的情況下,臺前縣人民法院未對該情況予以查明和認定就作出一審判決,判處范某某緩刑,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七十七條之規定,該判決確有錯誤。三是臺前縣人民法院判決錯誤的主要原因,是范某某未如實供述其犯罪前科且偵查卷宗附有范某某無犯罪前科的相關材料。相關辦案民警履職過程中存在不當。監督意見 2021年2月24日,殷都區人民檢察院向殷都區司法局發出糾正違法通知書,監督其依法糾正社區矯正對象范某某在社區矯正期間脫離管理的問題,并建議改進社區矯正對象每日刷臉驗證規則,增加驗證頻次、限定驗證時間,防止社區矯正對象利用漏洞脫離管理;對監督中發現的臺前縣人民法院一審判決存在錯誤的情況,函告臺前縣檢察院,建議依法監督糾正;對公安民警履職不當問題,依法移送處理。監督結果 殷都區司法局采納檢察機關意見,對范某某擅自外出行為給予警告處罰,并提升其日常管理級別;對監管責任人進行批評教育,在全區司法所開展紀律警示教育;改進每日刷臉驗證規則,將刷臉驗證頻次增加至每日三次,驗證時間限定在固定的時間段,防止社區矯正對象利用刷臉驗證的時間間隔脫離監管。臺前縣檢察院根據殷都區人民檢察院移送的監督線索,向臺前縣人民法院發出再審檢察建議;2021年3月29日臺前縣人民法院作出再審判決,撤銷原一審判決,數罪并罰,決定對范某某執行有期徒刑十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八千元。相關公安民警因履職不當受到黨內警告處分。
【典型意義】
2021年2月,河南省安陽市殷都區檢察院干警在殷都區社區矯正中心就案件相關問題進行交流。(一)人民檢察院開展社區矯正法律監督,應當強化社區矯正與法律監督協作配合機制,提升社區矯正監督質量和效果,共同保障刑罰正確執行。在開展社區矯正法律監督工作中,檢察機關應當同司法行政機關加強溝通協調,健全信息共享、案情通報、案件線索移送機制,在履行職責過程中發現其他機關或個人違反社區矯正相關規定的線索,應當及時相互通報。檢察機關對于司法行政機關移送的違反社區矯正相關規定的有關線索,應當依法調查核實;對于履職過程中發現的社區矯正監管問題及漏洞,應及時向司法行政機關等提出檢察建議,以監督促社區矯正規范提升,保障刑罰正確執行,維護司法公正。(二)人民檢察院開展社區矯正法律監督工作中,發現人民法院判決確有錯誤的,應當堅持檢察一體化理念,依法及時移送法律監督線索。對于人民法院審理新罪或漏罪時未發現社區矯正對象已被判處緩刑等情況,人民檢察院應當深入調查核實,全面審查,既要查明人民法院裁判是否確有錯誤,又要調查司法人員是否存在違法違紀行為,提升法律監督的精準性和效果。對于法院裁判確有錯誤的,屬于檢察機關職責范圍但不屬本院管轄的監督線索,要依法向有管轄權的檢察院移送并跟蹤法院審理結果。對司法人員涉嫌違法違紀問題線索,要依照法律規定及時移送有關機關或部門處理,深化法律監督效果。
【相關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七十七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區矯正法》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六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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