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3月1日,“襲警罪”正式入刑。2021年5月21日,龍南就有一男子以身試法暴力襲警。這么做的結果當然是把自己送進監獄。
案情簡介:
2021年5月21日晚21時許,龍南鎮派出所民警尹警官、吳警官帶領隊員姚警官及同行特巡警六名隊員在龍南鎮金水大道富業酒店背后寨背小組處理一起糾紛時,現場接到一名名為廖某的女子報警稱其前夫廖某斌對其進行毆打。在民警詢問廖某案件時,被告人廖某斌自己走了過來,民警隨后對廖某斌詢問了解情況,廖某斌拒不配合并辱罵威脅民警及隊員,試圖離開現場。民警吳警官見狀與隊員廖警官、姚警官、鐘警官等人對廖某斌進行控制,在此過程中遭到了來自廖某斌的暴力襲擊,執勤隊員廖警官、姚警官、鐘警官三人不同程度受傷,經鑒定,三人均為輕微傷。
法院審理:
本院認為,被告人廖某斌暴力襲擊正在依法執行職務的人民警察,其行為構成襲警罪。
根據被告人的犯罪事實、犯罪性質、情節和社會危害性及認罪悔罪表現,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五款、第六十七條第三款,判決如下:
被告人廖某斌犯襲警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七十七條 【妨害公務罪、襲警罪】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
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依法執行代表職務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在自然災害和突發事件中,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紅十字會工作人員依法履行職責的,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故意阻礙國家安全機關、公安機關依法執行國家安全工作任務,未使用暴力、威脅方法,造成嚴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暴力襲擊正在依法執行職務的人民警察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使用槍支、管制刀具,或者以駕駛機動車撞擊等手段,嚴重危及其人身安全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來源:龍南市人民法院微信公眾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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