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4月,被告人徐某甲、徐某乙未經林業主管部門批準,擅自雇傭他人使用挖機平整了位于關西鎮某山場林地用于建設養豬場,同年5月初該山地平整完畢并建設養豬場。經鑒定,徐某甲、徐某乙非法占用林地面積共計14.8畝。
根據被告人的犯罪事實、犯罪性質、情節和對社會的危害程度及悔罪表現,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相關規定以非法占用農用地罪判處被告人徐某甲、徐某乙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六個月,并分別處罰金人民幣三萬元。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條:【非法占用農用地罪】違反土地管理法規,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農用地,改變被占用土地用途,數量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農用地大量毀壞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關于審理破壞林地資源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違反土地管理法規,非法占用林地,改變被占用林地用途,在非法占用的林地上實施建窯、建墳、建房、挖沙、采石、采礦、取土、種植農作物、堆放或排泄廢棄物等行為或者進行其他非林業生產、建設,造成林地的原有植被或林業種植條件嚴重毀壞或者嚴重污染,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二)》規定的“數量較大,造成林地大量毀壞”,應當以非法占用農用地罪判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一)非法占用并毀壞防護林地、特種用途林地數量分別或者合計達到五畝以上;(二)非法占用并毀壞其他林地數量達到十畝以上;(三)......
根據我國法律規定,農用地是指直接用于農業生產的土地,具體包括耕地、林地、草地、農田水利用地、養殖水面等,還有果園、桑園、茶園等園地也是農用地。
(來源:龍南市人民法院微信公眾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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