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2022年11月13日上午,韓某稱其在村內散步時,滕某飼養的寵物狗突然跑出,韓某受到驚嚇而導致摔傷。韓某送醫治療后多次與滕某溝通,滕某否認其寵物狗撲人事實。因協商未果,韓某訴至法院,請求判令:滕某賠償其醫療費、護理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營養費、殘疾賠償金、交通費、精神損害撫慰金、鑒定費,共計95363.29元。
法院審理:審理期間查明,事發當日,韓某女兒張某便電話告知了滕某,滕某于當日購買禮物前往韓某家中探望。韓某送醫治療后,張某分別于11月14日、29日、30日就其母治療及費用情況與滕某溝通,11月30日,滕某開始對其寵物狗致韓某受傷予以否認。根據韓某提交的與滕某11月14日、29日的通話錄音,滕某未曾對其寵物狗傷人事實提出異議,反而在11月30日,滕某得知韓某就醫經醫保調查不予賠付后,開始對其寵物狗致韓某受傷予以否認,并提出11月13日當日,其回到家中時其飼養的寵物狗就拴在院中,未發現寵物狗走失或者拴狗的繩子脫落的情形,根據日常經驗法則,得知其寵物狗致人受傷,應先核實是否為自己飼養的狗所傷,在事發多日后并經多次溝通得知醫保無法報銷方才否認,于常理不合,事發當日未經確認其寵物狗是否在家中便攜帶禮物前往探望的行為也不合邏輯。結合韓某提交的門診病歷、住院病歷載明的傷情,可以證明韓某系因寵物狗撲來受驚造成摔傷,具有高度可能性,再結合通話錄音、證人證言等證據,可以推定撲倒韓某的寵物狗系滕某所飼養,滕某無證據證明韓某存在故意或重大過失的情況下,理應賠償韓某的損失,遂判決滕某向韓某賠償各項費用共計73364.39元。滕某不服一審判決,提出上訴,二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法官說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條規定:“飼養的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但是,能夠證明損害是因被侵權人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擔或者減輕責任。”飼養動物致人損害的行為,并非僅限于飼養動物撕咬、抓撓等與人的身體直接接觸的行為造成他人損害。飼養動物親近他人,追逐他人等行為,在特定情況下也可能引起他人驚恐進而相應產生身體損害的后果。即使飼養動物未與他人直接發生身體接觸,但只要與損害后果存在因果關系,同樣屬于“飼養的動物造成他人損害”,飼養人仍應承擔責任。
針對證明責任,當事人應當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提供證據加以證明。對負有舉證證明責任的當事人提供的證據,人民法院經審查并結合相關事實,確信待證事實的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的,應當認定該事實存在。在一般侵權責任糾紛中,受害人應當對侵權行為、損害事實、主觀過錯和因果關系承擔舉證證明責任,而飼養動物損害責任糾紛原則上以無過錯責任為歸責原則,即無論侵權責任人即飼養人是否對侵權行為存在過錯,均應承擔侵權責任。故與一般侵權案件不同,飼養動物損害責任糾紛適用舉證責任倒置,由飼養人對受害人存在過錯承擔舉證明明責任,若飼養人無證據證明受害人存在故意或重大過失,應當由飼養人承擔侵權責任。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六條規定:行為人造成他人民事權益損害,不論行為人有無過錯,法律規定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的,依照其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條規定:飼養的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但是,能夠證明損害是因被侵權人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擔或者減輕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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