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榮府失竊,官差為何定“賊”不定“盜”? ——從《紅樓夢》中的一樁盜案看清代的司法弊政

來源:市司法局 訪問量: 發布日期:2022-08-31 17:21:00

(一)

《紅樓夢》每一章節中字里行間的細微情節,都可能成為一面反映清代社會現實的歷史之鏡。而對于一名司法工作者來說,同樣可以從書中描寫的為數不多的刑案中,近距離一窺清代司法體系在運行過程中的多樣性和復雜性。比如那起最具代表性的“葫蘆僧”亂判的“葫蘆案”,以及另一起發生在榮府衰敗時期的盜案。

一向里三層外三層看管嚴密的榮府,卻遭遇了一起令其損失慘重的入室盜案。

那是發生在《紅樓夢》第一百一十一回“鴛鴦女殉主登太虛,狗彘奴欺天招伙盜”中的事。

賈母因病亡故后,賈政攜寶玉、賈璉等子侄發喪出殯,眾孝男等當晚都在鐵檻寺守靈,榮府中的男人幾乎走光,只留下鳳姐、惜春等女眷看家。話說寧府管家周瑞的干兒子何三,原本指望在賈母的喪事中撈點營生,發點小財,卻不料“探了幾天信,一些也沒有想頭”,不禁大失所望。加之去年自己曾經因與鮑二打架而被賈珍打了一頓后攆出,遂更對賈家心懷怨恨。于是在賭場上被人挑唆后,決定家賊引路,趁夜摸黑帶一幫賊人進入榮府盜竊。

后幸虧從江南甄家被抄后投奔榮府的奴仆包勇持棍追賊,并將何三打落房下身亡,其余盜賊抵抗一番后,慌忙攜盜取賈母房內的幾箱金銀首飾一哄而逃。

榮府管家林之孝趕忙報了營官,營官隨后趕來勘察現場。在房瓦破碎不堪的案發地,發生了這樣一段榮府仆人與營官的對話。

上夜的人們齊聲說道:“這不是賊,是強盜。”營官著急道:“并非明火執仗,怎算是盜。”上夜的道:“我們趕賊,他在房上擲瓦,我們不能近前,幸虧我們家的姓包的上房打退。趕到園里,還有好幾個賊竟與姓包的打仗,打不過姓包的才都跑了。”營官道:“可又來,若是強盜,倒打不過你們的人么。不用說了,你們快查清了東西,遞了失單,我們報就是了。”

這段榮府仆人與營官的對話,很多《紅樓夢》的讀者可能未曾留意、一掃而過。殊不知,營官這短短的幾句話中,卻暗藏乾坤、另有玄機。

首先,我們先弄清楚一個問題:這伙進入榮府行竊的賊人,究竟是賊還是強盜?

答案當然很清楚,他們是強盜,一伙貨真價實的江洋大盜。

這一點從那個慫恿何三行竊的賭徒話中可知,他的這些朋友不但都有“通天的本事”,其中還有“海邊上的”(海盜)。

而結合具體案情來看,這伙賊人在榮府行竊時的膽大妄為,也近乎“明火執仗”了。他們不但用“擲瓦”的手段使仆人們“不能近前”,還與前來抓賊的仆人包勇“打仗”,“掄起器械,四五個人圍起包勇亂打起來”,并試圖將被抓的同伙搶回,只是后來因為打不過才跑了。另外,賊人在院內偷看惜春房內,看到了當晚留宿的妙玉,“頓起淫心”,準備踹門進屋時,“因聽外面有人進來追趕,所以賊眾上房”。盜賊的這些行為,已經不局限于偷偷摸摸地入戶盜竊財物,而是明火執仗地團伙搶劫,甚至還有“強奸”“綁人”等其他犯罪意圖,是再明顯不過的強盜行徑。

而面對這些連榮府仆人都能判斷清楚的問題,那位負責勘察犯罪現場,并給案件定性的營官態度卻十分反常。他先是急著否定榮府仆人的判斷:“并非明火執仗,怎算是盜。”后又勒令榮府仆人:“不用說了,你們快查清了東西,遞了失單,我們報就是了。”

營官這種令人疑惑的態度只能說明一件事:他極力避免把進入榮府的這伙賊人認定為“盜”,而想盡快以“賊”定性結案。

有讀者認為,營官之所以這么做,或許是因為怕麻煩,不愿把發生在榮府內的事情鬧大而已。筆者認為,這話有道理,但卻只說對了真相的十之一二。在這段充滿玄機的對話背后,其實暴露了清代地方刑事司法系統中一個積弊已久的問題。

(二)

清朝地方司法系統,一直存在著一個人盡皆知卻無法解決的惡劣現象:諱盜。即轄區發生了強盜入室搶劫財物甚至殺、傷事主的案件,地方官吏往往也不愿意據實立案、如實上報。他們或者建議、誘導甚至壓服事主,將報案收回,或者干脆將“盜”認定為“竊”,將入室搶劫認定為入室盜竊(榮府發生的盜案便是此種情形)。更有甚者,有少數品行惡劣的官員,會用“諱盜誣良”的方式,將有事主被強盜強奸、殺害的盜案,變成強奸、故意殺人等其他性質的案件,并把罪名轉嫁到無辜良民甚至事主的親屬身上,最終造成滔天冤案。

了解過“諱盜”這個清代地方司法系統的怪胎和毒瘤,也就不難理解,那名負責榮府竊案的營官,他話里的深意和玄機了。

其實,依照《大清律例》和《吏部處分則例》中的規定,清代對地方官員諱盜誣良的行徑有著極其嚴苛的懲罰規定,按“故入人罪”中的“全入”論處,而且被發現后會即當反坐。即便單純“諱盜”不報或定“盜”為“竊”,被發現后,初審官員也會遭到革職永不敘用的懲處。但即使在這么嚴苛的律例懲戒之下,清代地方政府官員,為什么還要膽大妄為、欺上瞞下地“諱盜”呢?

北京大學歷史學系博士、國家圖書館副研究館員鄭小悠在她的著作《清代的案與刑》(山西人民出版社2019年版)中,對此問題曾有過專門描述與分析。她認為,原因有二:

第一,是清代官員的考績制度使然。根據清代律例和處分條例,轄區如果發生強盜案,地方官員又沒能在一定期限內破案,就有“疏防”之罪,要被本省督撫題參,由吏部給予處分。但根據當時的刑偵技術,破獲盜案是非常困難的,即便抓獲了盜賊,官員還要防范自己因盜賊劫囚、越獄或被捕役虐待致死等意外事件而遭受處分。

第二,是清代地方財政制度使然。乾隆以后,隨著人口的不斷激增,地方社會治理成本日益暴增,而由戶部統一支配的清朝僵化財政制度,早已不適應地方治理的現實處境。強盜案件作為涉及人數最多的死刑案件,大致要經過縣、府、按察司、督撫四級審理,若再有“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等原因,任何一級都可能將案件往返駁詰,大量案犯、案卷、證人在各級衙門間往返輾轉,司法成本非常高。本就捉襟見肘的地方財政,顯然不愿自找麻煩、自掏腰包地辦理盜案。

綜上,分析了兩個原因后,我們不難發現,清代地方發生盜案后,政治后果嚴重、破案審案成本高、地方官員費力不討好,所以也就不難理解官員面對盜案時,都在想盡一切辦法將大案化小、小案化無的心理了。

(三)

清代法律制度較之前朝更加的嚴密與優越,清人陳其元在其所著《庸閑齋筆記》中曾說:“今人詩文、制器均不如古,惟有三事遠勝古人:一律例之細也,一弈藝之工也,一窯器之精也。”但就是清朝這樣嚴密與完備的法律制度,卻依舊無法避免滋生出“諱盜”這樣的畸形產物。

清代地方官員“諱盜”的情況嚴重到什么程度呢?鄭小悠在《清代的案與刑》一書中給出過一個數字:道光年間的名宦張集馨,在四川任按察使期間,僅簡州一個州,一年內就發生過劫案三百余起,皆未通報。

可見,再完美的司法制度,若不與社會現實結合,不考慮地方基層法律實施者的現實處境,只會讓嚴密嚴苛的法律在實施過程中走樣、變形。為了保住烏紗帽,清代地方官員或被動或主動地“諱盜”甚至“諱盜誣良”,用“司法造假”來掩蓋盜匪盛行的嚴峻社會現實,最終激化民眾與官府的對立,導致社會治理失序甚至失控的嚴重后果。

張宏偉

(作者單位:太原鐵路運輸中級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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