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報記者 安海濤
人民法院報通訊員 謝愛芳
時間:2018年12月18日
地點:福建省廈門市中級人民法院
案由:商標權權屬、侵權糾紛
案情:原告委托第三方申請注冊商標,后發現該商標未經其同意轉讓給了被告全潤公司,而后全潤公司又將該商標轉讓給力士達公司。原告認為,前述商標轉讓行為未經其同意無效,請求確認該商標歸其所有,并要求全潤公司賠償其經濟損失5.8萬元。原告的訴求是否能得到支持呢?
案情回放
2009年10月,原告阿翼委托第三人通麥公司申請注冊涉案商標KS。2010年5月,有人以“阿翼”的名義與全潤公司,分別委托通麥公司、海陸公司就KS商標的轉讓簽訂了一份合同,轉讓費用總額顯示為5.8萬元。2013年6月,全潤公司與力士達公司簽訂商標轉讓協議書,將涉案商標轉讓給力士達公司,轉讓費為35萬元。
2018年1月,阿翼以全潤公司為被告,以海陸公司、通麥公司、力士達公司為第三人,向廈門市思明區人民法院起訴,請求判令:確認涉案商標所有權歸其所有,被告全潤公司依法配合其辦理商標過戶登記手續,并向其賠償侵權經濟損失5.8萬元。
被告全潤公司辯稱,原告的起訴已經超過兩年的訴訟時效。涉案商標由原告處轉讓給被告有效,被告受讓涉案商標系善意取得。若確系他人冒充原告轉讓商標,也應由實施假冒的行為者承擔責任,原告訴請賠償損失無事實和法律依據。第三人海陸公司、通麥公司均表示自己與本案沒有關聯性。力士達公司認為自己作為善意商標受讓人的合法權益應該受到保護。
一審法院認為,確認商標權歸屬不適用兩年訴訟時效的規定,故全潤公司提出的訴訟過期抗辯意見不予采納。鑒于第三人力士達公司善意取得了涉案商標,其合法權益應予保護,原告要求確認涉案商標所有權歸其所有的訴訟請求于法無據,不予支持。被告全潤公司提交的證據不能證明在商標轉讓時對簽章人的身份進行了充分核實,以及就涉案商標轉讓支付了合理對價。全潤公司對涉案商標的取得不構成善意取得,其并非涉案商標的實際權屬人,卻將涉案商標轉讓他人從中獲利。原告主張被告賠償其經濟損失訴訟請求,符合法律規定。遂判決全潤公司賠償阿翼經濟損失5.8萬元。
一審宣判后,阿翼、全潤公司均不服一審判決,上訴至廈門中院。
庭審現場
二審中,雙方圍繞全潤公司是否構成善意取得展開激烈辯論,分別發表了自己的觀點。
原告:被告非善意,商標權應當歸其所有
“我是涉案商標的原所有權人,所謂其同意轉讓涉案商標的經公證的聲明書,是他人假冒的,且已經被撤銷了。我與全潤公司之間不存在商標轉讓合同關系。”原告阿翼稱,“商標轉讓款的支付,按照全潤公司的陳述,是公司法人代表的妻子坐飛機去外省繳納,而代理公司就在廈門,這與一般交易常識不符。”阿翼認為,假冒者與全潤公司、海陸公司三方串通,通過假公證書騙取商標局核準轉讓注冊。涉案商標權應當歸其所有,全潤公司應賠償其損失。
全潤公司:不知情且已付對價,自身無過錯
全潤公司表示,“與自己辦理商標轉讓手續的人持有阿翼身份證原件、商標注冊證原件、公證書原件,連公證處都沒法核驗出真偽,自己又有什么能力核驗出真偽呢?該商標是以合理價格轉讓,金額不大,在交易當時確定收到了能夠確保商標轉讓成功的全部資料,我方就當場支付了現金。當時現金取款記錄、航空飛行記錄等可以相印證。”全潤公司認為,自己沒有任何過錯,無需賠償原告的損失。
法院:商標權受讓善意取得,原告訴求缺乏依據
廈門中院經審理認為,善意取得制度的原則和規定應適用于商標權的流轉。在案證據證明,涉案商標當年被轉讓系有人假原告之名對涉案商標進行了無權處分。全潤公司提交了銀行賬戶交易明細、結婚證、航空公司飛行記錄、商標注冊證、核準商標轉讓證明等,上述完整證據鏈可以證明全潤公司已實際支付商標轉讓費。在轉讓人持有涉案商標注冊證原件、名為“阿翼”出具同意轉讓涉案注冊商標的聲明書之公證書以及商標轉讓所需的其他材料的情況下,全潤公司與轉讓人簽訂商標轉讓合同,并支付商標轉讓費。在上述商標的受讓過程中,全潤公司已盡到了合理注意義務,支付了合理對價,并依法辦理了商標轉讓登記手續,其對涉案商標的取得符合善意取得的構成條件。全潤公司依法取得涉案注冊商標后,已將該商標轉讓給原審第三人力士達公司。上訴人(原告)要求判決確認涉案商標歸其所有、全潤公司配合辦理商標過戶手續依據不足。鑒于原告所提交的證據不足以證明全潤公司對有人假其之名對涉案商標進行無權處分的情況是知情或存在重大過失,其要求全潤公司賠償經濟損失,亦不予支持。
廈門中院判決撤銷一審判決,駁回原告一審全部訴訟請求。
連線法官
商標受讓善意取得如何認定?
本案二審承辦法官謝愛芳解釋,商標權是一種可以流轉的財產性權利,且商標注冊、轉讓均需經過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核準、登記,將善意取得制度適用于商標權,既有利于保護善意第三人的利益,也有利于維護商標權流轉的市場交易秩序和交易安全,客觀上也有助于督促原權利人對自身權利予以重視。構成善意取得需符合以下要件:1.受讓人受讓該財產或者財產性權利時是善意的;2.轉讓的價格是合理的價格;3.轉讓的財產或者財產性權利依照法律規定應當登記的已經登記,不需要登記的已經交付給受讓人。全潤公司在涉案商標的受讓過程中已盡到了合理注意義務,支付了合理對價,并依法辦理了商標轉讓登記手續,其對涉案商標的取得符合善意取得的構成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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