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數字化項目建設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全省數字化項目建設管理,提高財政性資金使用效益,推動基礎設施集約節約建設、系統跨部門跨層級互聯互通、數據共享和業務協同,加快構建系統化集成、一體化推進的工作格局,依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國家政務信息化項目建設管理辦法的通知》(國辦發〔2019〕57號)、《江西省人民政府關于印發江西省數字政府建設總體方案的通知》(贛府發〔2023〕8號)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全省各級行政機關以及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等使用財政性資金建設、運維的數字化項目,主要包括:電子政務網絡平臺、重點業務數字化系統、數據資源庫、信息安全基礎設施、電子政務基礎設施(政務云、數據中心等)、數字政府標準化體系以及相關支撐體系等符合《政務信息系統定義和范圍》(GB/T40692-2021)規定的項目。
第三條 數字化項目建設應當做到“五統一”,即統一頂層架構、統一數字底座、統一技術標準、統一共性應用、統一運維運營,運用數字化平臺化思維,優化決策程序,加強資源整合,推進項目規劃計劃、審批、資金預算、竣工驗收統一管理,加強項目建設和運維全過程管理。
不符合“五統一”項目建設要求的平臺或系統,原則上不得自建、自管、自用、自維。
第四條 省政府辦公廳、省發展改革委在江西省推進政府職能轉變和數字政府建設領導小組(下列簡稱省領導小組)統一領導下,按照機構改革確定的職責,負責數字化項目的規劃、評估、審核、監管等工作,并會同有關部門建立數字化項目論證評估機制、聯合會審機制,協調解決有關問題,開展督促檢查和評估評價,推廣經驗做法,形成工作合力。
省委網信辦負責對數字化項目的網絡安全建設進行審查評估和監督管理。
省公安廳負責數字化項目網絡安全等級保護和關鍵信息基礎設施安全保護的指導、監督和檢查。
省財政廳負責省級數字化項目建設和運維保障資金統籌,組織開展事前績效評估和財政投資評審,對資金使用進行日常監督,指導督促部門(項目單位)實施全過程預算績效管理,根據需要開展財政重點評價。
省檔案局負責數字化項目檔案的指導、監督。
省國家密碼管理局(省內網辦)負責數字化項目密碼應用及安全性評估的指導、監督和檢查,以及數字化項目應用安全可靠產品的指導監督、檢查和電子政務內網及相關數字化系統的管理工作。
省國家保密局負責數字化項目的保密審查,指導、監督、檢查數字化項目的保密管理。
省審計廳負責對數字化項目進行審計監督。
省信息中心負責省級數字化項目的技術把關以及省級非涉密基礎設施類、支撐平臺類、跨部門共建類等數字化公共項目的實施和運維。
項目單位負責數字化項目全流程建設管理,提出數字化項目的申請,獲批后組織項目的實施和運維等。項目單位對項目資金使用實施全過程預算績效管理。
第五條 各設區市參照省級做法負責本市(含縣區、開發區)數字化項目管理。
第二章 統籌規劃
第六條 全省數字化項目建設遵循統籌規劃、共建共享、業務協同、安全可靠的原則,依托全省統一的政務云、電子政務內網或外網、政務數據共享交換平臺、公共應用支撐體系、密碼服務支撐體系等開展集約化建設,原則上按照“一部門一系統”“一市一平臺”要求,加快平臺系統整合對接,沒有上云的數字化項目逐步遷網上云,云平臺要按照國家相關技術標準,加強云計算服務安全管理。
第七條 省政府辦公廳、省發展改革委會同有關部門根據數字化項目建設特點和規律,統籌考慮并充分論證業務領域建設需求,編制數字化項目建設三年規劃,報省領導小組審議通過后實施。因內外部發展環境發生重大變化或國家有新的要求需要調整規劃的,應當及時組織評估論證,提出調整意見報省領導小組批準。
第八條 省政府辦公廳、省發展改革委會同有關部門建立省重點項目庫,實行動態管理,在每年6月底前征集省直部門下一年度數字化項目建設需求,經論證評估后,納入省重點項目庫(兩年有效)。數字化項目三年規劃已經明確的項目優先納入省重點項目庫。建設目標、主要內容、技術路線等相似的項目不得拆分申報。
第九條 各設區市負責統籌征集本市(含縣區、開發區)數字化項目建設需求,投資額在1000萬元以上的基礎設施類、跨部門跨層級集成類項目,投資額在500萬元以上(不包括運維)的其他類別數字化項目,由各設區市按程序統籌把關后,在每年6月底前報省領導小組辦公室匯總,經論證評估后,納入省重點項目庫(兩年有效)。
重大政府投資項目實施前,應當按照規定進行財政承受能力評估,未通過評估的不得安排預算。
第十條 各地、各部門編制行業發展規劃涉及數字政府建設的,應當與國家政務信息化建設規劃、江西省數字政府建設總體方案等相銜接,實施的數字化項目應當符合國家政務信息化項目建設管理辦法、江西省數字化項目建設三年規劃要求。
第十一條 除黨中央、國務院有明確規定外,數字化項目應當落實數據共享要求,將數字化系統平臺接入政務數據共享交換平臺,強化政務數據的規劃、開發、共享和利用,規范電子文件管理,建立政務數據共享長效機制和共享數據使用情況反饋機制,確保政務數據充分共享,不得將應普遍共享的政務數據僅向特定部門、企業、社會組織開放。
涉及國家秘密和安全的政務數據共享,提供方和使用方應當遵守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并履行審批或備案程序。
第十二條 跨部門共建的非涉密數字化項目,由省信息中心會同參建部門共同開展項目框架設計,形成統一框架方案,確定項目的參建部門、建設目標、主體內容。框架方案確定后,由省信息中心會同參建部門履行報批等手續。
跨層級共享協同的數字化項目,項目牽頭單位應當統籌制定數據共享、業務協同的總體要求和標準規范。設區市項目單位應當根據項目的總體要求,按照本地有關規定開展項目審批建設工作,并做好與項目牽頭單位的銜接配合。
第三章 項目申報
第十三條 各地、各部門新建、改建、擴建、遷移、運維的數字化項目均需申報,不得未批先建(實施)。
第十四條 省政府辦公廳、省發展改革委、省財政廳聯合發布項目申報通知,明確年度項目申報要求。各地、各部門根據數字化項目建設三年規劃,按照年度項目申報通知要求,報送本地、本部門擬開展的數字化項目,提交項目申報材料。涉密數字化項目審批、實施和運維按照國家有關保密規定執行。
第十五條 項目申報材料主要包括下列內容:
(一)基本情況。包括項目名稱、項目單位、主要任務、建設地點、項目建設依據和必要性、項目績效目標,擬采用實施方式及主要原因等。
(二)技術方案。建設類項目提交項目技術方案,需包含集約化建設(列出需要統一納入公共項目的建設需求)、數據資源共享分析、系統及數據安全防護、等級保護、密碼應用、軟硬件產品的安全可靠情況等內容,涉及工作秘密的需包含信息防護內容。其中,涉密數字化項目需同步提交分級保護建設方案。運維類項目需提交運維實施方案。
各地、各部門申報的項目應當經黨委(黨組)或辦公會議審議通過,并明確資金來源。
第十六條 對下列項目給予重點支持:
(一)黨中央、國務院部署的重大數字化項目;
(二)落實省委、省政府重點工作部署,列入江西省數字政府建設總體方案和三年規劃的重點項目;
(三)整合分級分散業務系統的項目,跨部門、跨層級、跨區域共建共享的項目。
第十七條 數字化項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原則上不予支持:
(一)單獨新建或擴建非涉密機房、數據中心、云平臺以及公共支撐、數據資源等,新增采購非涉密服務器、存儲設備、服務端網絡設備等硬件設施的項目;
(二)單獨租賃互聯網出口線路的項目和未整合到電子政務內網或外網的專網租賃項目;
(三)不在政務云部署的非涉密新建項目,不遷移到政務云的非涉密升級改造項目;
(四)不應用安全可靠產品的數字化系統;
(五)不符合密碼應用或網絡安全保密要求,或者存在重大安全保密隱患的數字化項目;
(六)需求或績效目標不明確、內部系統整合不到位、數據共享要求落實不到位的項目;
(七)原項目尚未竣工驗收的升級改造類項目。
第四章 項目審批
第十八條 建立省級數字化項目論證評估機制,重點就項目集成共享、安全監管、等級保護、分級保護、投資匡算、密碼應用、安全可靠應用等方面,對數字化項目的必要性和技術方案等申報材料進行論證把關。組建專家庫,實行動態管理。委托評估機構從專家庫選取專家開展評估,并出具評估報告。涉密數字化項目論證應當從省保密行政管理部門組建的保密科技領域專家庫中選取至少2名專家參與。未經論證評估的項目,不得提交聯合會審,不予審批,不安排項目資金。
第十九條 建立省級數字化項目聯合會審機制,省政府辦公廳、省發展改革委、省財政廳會同有關部門對論證評估通過的項目進行會審,形成聯合會審意見,提出項目建設計劃、資金安排建議報省領導小組審定。除國家和省委、省政府重大部署外,原則上不再受理未納入年度重點項目庫的項目申請和審批。
第二十條 根據省領導小組審定意見,省發展改革委按程序開展審批,省財政廳按程序下達經費預算。項目批復文件和經費預算文件抄送省級數字化項目聯合會審機制成員單位。
第二十一條 省級數字化項目原則上不再進行節能評估、規劃選址、用地預審、環境影響評價等審批,涉及新建土建工程、高能耗項目的除外。
第二十二條 省級非涉密基礎設施類、支撐平臺類、跨部門共建類等數字化公共項目運維由省信息中心組織編制實施方案,報省政府辦公廳、省發展改革委審核后實施。電子政務內網公共項目運維由省國家密碼管理局(省內網辦)組織編制實施方案,報省委辦公廳審核后實施。涉密數字化項目運維按照國家有關保密規定執行。
第二十三條 堅持“省級主建,市縣主用”的原則,嚴格控制單獨新建數字化項目。限額以上的數字化項目由各設區市按程序統籌把關后報省級論證評估和聯合會審;限額以下的數字化項目由各設區市按程序統籌把關和批復立項后,報省領導小組辦公室備案。縣級及以下以用為主,承接使用省市部署的各類應用系統,支持有條件的探索建設縣域特色應用場景。
第五章 項目實施
第二十四條 項目單位應當確定項目實施機構和項目責任人。項目單位建立健全項目管理制度,加強對項目全過程的統籌協調,嚴格執行招標投標、政府采購、工程監理、績效管理、合同管理、檔案管理、安全管理、保密管理等相關制度。
第二十五條 項目單位應當按照法律法規及黨政機關安全管理等有關規定,建立安全管理制度,采取相應措施,加強數字化系統與數據資源的安全保密設施建設,定期開展安全檢測、保密檢測、風險評估、等級保護測評,保障數字化系統安全穩定運行。按照國家密碼管理有關法律法規和標準規范要求,同步規劃、同步建設、同步運行密碼保障系統并定期進行密碼應用安全性評估。涉及國家安全或涉密事項等數字化系統的,按安全保密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執行。
第二十六條 強化數字化項目建設全生命周期生產安全監管,防范生產安全事故。數字化項目建設實施工程監理制,項目單位按照數字化系統工程監理有關規定,委托工程監理單位對項目建設進行工程監理。涉密數字化項目的工程監理單位,應當具備涉密信息系統集成工程監理資質。
第二十七條 項目單位對項目績效目標執行情況進行評價,并征求有關項目使用單位和監理單位的意見,形成項目績效評價報告,在建設期內每年年底前報省政府辦公廳、省發展改革委。
項目建設期內建設類項目績效評價報告主要包括建設進度和投資計劃執行情況。對于已投入試運行的系統,還應當說明試運行效果及遇到的問題等。
運維類項目和政府服務采購類項目績效評價報告主要包括工作開展情況、階段性總結和服務質量評價。對于重大問題,還應當提交情況說明。
第二十八條 項目建設過程中出現工程嚴重逾期、投資重大損失等問題的,項目單位應當及時向省政府辦公廳、省發展改革委、省財政廳報告。
第二十九條 項目單位應當嚴格項目實施管理,除不可抗力原因外,項目批復后原則上半年未組織開工建設的,收回項目資金。
第六章 項目驗收
第三十條 項目建成后經6個月試運行正常,由項目單位組織終驗,終驗后向項目審批部門提出竣工驗收申請,不能按期申請竣工驗收的,應當書面提出延期申請。開展竣工驗收前,項目的數據共享情況需經數據資源管理部門確認,軟硬件產品的安全可靠情況、密碼應用及安全性評估情況需經省國家密碼管理局(省內網辦)確認。確認不通過的,不組織竣工驗收,不安排運維經費。
竣工驗收申請應當包括項目建設總結、數據資源共享報告(包括數據資源目錄、共享平臺接入、數據共享情況等)、數據共享情況確認書、軟硬件產品的安全可靠情況、財務報告、第三方審計報告、第三方測評報告(包括功能和性能測評報告)、安全風險評估報告(包括涉密數字化系統分級保護測評報告或者非涉密數字化系統網絡安全等級保護測評報告、工作秘密信息檢測評估報告等)、密碼應用安全性評估報告、保密風險評估、檔案專項驗收情況等材料。
第三十一條 加強項目知識產權保護,項目單位應當在政府采購文件和合同中明確,項目建設完成后形成的項目成果(如設計文件、源代碼、測試文檔、數據資源、數據接口等)及相關知識產權歸政府所有。
第三十二條 省發展改革委會同省政府辦公廳、省財政廳對省級數字化項目進行竣工驗收,出具驗收意見。對委托竣工驗收的,項目單位完成后應當將竣工驗收報告報省發展改革委、省政府辦公廳、省財政廳。
各設區市報省領導小組審定后實施的數字化項目,由設區市組織竣工驗收,報省領導小組辦公室備案。
第七章 資金管理和保障
第三十三條 省財政廳統籌資金做好數字化項目建設和運維保障。對省級基礎設施類、支撐平臺類、跨部門共建類等數字化公共項目建設經費納入財政預算,予以重點保障。
第三十四條 省級和市、縣級協同建設的跨層級數字化項目,根據事權劃分確定相應的建設內容和資金。需市、縣級承擔的建設經費列入同級財政預算。
第三十五條 鼓勵和引導社會資金參與數字化項目建設投資,以適應快速迭代的應用開發需要。
第三十六條 省政府辦公廳、省發展改革委按照規定建立健全省級數字化項目運維支出標準體系。根據各部門運維項目工作量、上一年度應用績效評價結果和數字化項目運維監管情況,形成下一年度運維項目預算建議,于每年8月底前送省財政廳,省財政廳結合運維項目預算建議與財力狀況安排運維經費。
第三十七條 加強數字化項目運維經費管理,原則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安排運維經費:
(一)未按要求共享數據資源或者重復采集數據的數字化系統;
(二)不符合密碼應用和網絡安全要求,或者存在重大安全隱患的數字化系統;
(三)未依托政務外網和政務云承載的非涉密數字化系統。
第三十八條 項目單位應當嚴格按照財政管理有關規定使用財政性資金。項目資金支付應當按照國庫集中支付有關制度規定實行專款專用。項目建設目標和內容不變,項目總投資有結余的,應當按照相關規定將結余資金退回。
第八章 監督管理
第三十九條 數字化項目建設實行全過程監管。項目單位應當接受相關部門的監督管理,做好績效評價、跟蹤監督、審計等工作,并如實提供項目有關資料和情況,不得拒絕、隱匿、謊報、瞞報。
第四十條 在項目通過竣工驗收并投入運行后6至12個月內,項目單位應當開展項目建設管理績效自評,并將自評報告報省政府辦公廳、省發展改革委、省財政廳。
省政府辦公廳、省發展改革委、省財政廳采用數字化手段,圍繞應用效果、支撐能力、網絡安全、投資效益、實際應用資源配置與設計的符合程度等方面開展重點績效評價。根據評價結果對數字化項目存在的問題提出整改意見,評價結果作為下一年度安排建設和運維經費的重要依據。
第四十一條 各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對項目建設中招標采購、資金使用、數據共享、密碼應用、網絡安全、保密管理、檔案管理等情況實施監督管理。發現違反有關規定或者項目批復要求的,應當要求項目單位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可對其進行通報批評、暫緩安排建設或資金計劃、暫停項目建設,直至終止項目。
第四十二條 相關部門、單位或個人違反本辦法規定未履行審批或備案程序,或者因管理不善、弄虛作假造成嚴重超概算、質量低劣、損失浪費、安全事故或者其他責任事故的,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依規依紀依法追責問責。相關部門、單位或個人違反國家及省有關規定,截留、挪用數字化項目資金或違規安排運維經費的,由職能部門按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相關規定予以查處。
第九章 附則
第四十三條 各級黨的機關、人大機關、政協機關、監察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群團使用財政性資金的數字化項目參照本辦法執行。
使用財政性資金的其他建設項目中包含數字化項目的,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四十四條 本辦法由省政府辦公廳會同省發展改革委、省財政廳負責解釋。
第四十五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江西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江西省政務信息化項目建設管理辦法的通知》(贛府廳字〔2020〕68號)同時廢止。
來源:江西省人民政府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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