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 西 省 財 政 廳 文 件
贛財購〔2020〕22號
江西省財政廳關于明確政府采購
保證金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市、縣(區)財政局,贛江新區財政金融局,省直各單位:
根據《江西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進一步優化營商環境更好服務市場主體政策措施的通知》(贛府廳字〔2020〕62號)和深化政府采購制度改革的相關要求,為切實減輕企業負擔,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現就政府采購保證金管理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投標保證金應當以保險、支票、匯票、本票或者金融機構、擔保機構出具的保函等非現金形式提交。鼓勵采購人根據項目特點、供應商誠信等情況免收保證金或降低繳納比例,并在采購文件中明確。
二、各有關單位應嚴格按照規定做好已收取保證金的自查清退工作。對于歷年來留存在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處,因供應商違反政府采購法律法規等規定和采購文件合同約定不予退還的保證金,或者因供應商注銷等原因確實無法退還的保證金及其在銀行產生的孳息,應分別登記造冊,并于2020年12月底前按項目采購人預算級次上繳國庫。
三、各級財政部門要加強對政府采購保證金相關規定的政策宣傳和落實督導,對向供應商違規收取、不按時退還、挪用、截留保證金等行為按規定進行嚴肅查處。
江西省財政廳
(此處蓋章)
2020年10月31日
信息公開選項:主動公開
江西省財政廳辦公室 2020年11月3日印發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