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行政合法性審查工作規定》(以下簡稱《規定》)已經2024年10月8日省人民政府第62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
一、《規定》的主要特點
一是堅持問題導向。針對審查實踐中存在的問題,進一步明確審查范圍、審查主體、審查內容及審查程序,發揮行政合法性審查制度“抓前端、治未病”的作用,切實提升依法治理能力。
二是完善工作體系。為構建“橫向到邊、縱向到底”的工作體系,除對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作出規定外,還將行政合法性審查擴展到鄉鎮、街辦和授權組織。
三是強化閉環管理。完善“全閉環、規范化”的審查工作機制,通過明確審查材料提交流轉、審查方式確定、審查意見處理及反饋等工作職責,切實規范審查事項從提交審查到最終作出決定的全過程。
二、《規定》的主要內容
《規定》共五章三十七條,主要內容如下:
(一)明確審查重點。為推動審查工作全覆蓋,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鄉鎮、街辦和授權組織對行政規范性文件、重大行政決策、重大行政執法決定、行政協議應當進行行政合法性審查。并在附則明確行政規范性文件之外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切身利益的政策性文件,參照本規定行政規范性文件的審查程序及要求進行行政合法性審查。
(二)明確審查機構。結合我省審查機構設置情況,對各級審查主體進行了規范,規定司法行政部門應當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行政合法性審查工作的統籌、指導、協調和監督,負責本級人民政府行政合法性審查工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部門和授權組織應當明確機構負責本單位行政合法性審查工作。鄉鎮、街辦應當建立行政主要領導負責、專人主審、司法所參與的工作機制,明確承擔行政合法性審查工作的機構和人員。
(三)明確審查范圍及內容。《規定》對審查事項的審查范圍和審查內容結合實際作了細化和補充。例如在重大行政執法決定行政合法性審查的內容中,除主體、權限、程序外,還強調了“裁量基準運用是否適當”“違法行為是否涉嫌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機關”等內容。在行政協議行政合法性審查的內容中納入“是否符合法定權限,是否存在超越權限的履約承諾或者義務性規定”“雙方權利義務的設置是否合法”等內容。
(四)明確審查程序及意見。一是強化剛性約束。規定審查事項未經行政合法性審查或者經審查不合法的,不得提請集體討論或者作出決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鄉鎮、街辦和授權組織不得以征求意見、會簽、參加審議等方式代替行政合法性審查。二是明確審查材料及時間。《規定》對審查事項應當提交的審查材料分別作了規定,對審查時間進行了明確。三是明確審查意見及處理。《規定》對不同情形如何出具相應的審查意見作了規定,并要求起草、承辦單位收到審查意見后,應當及時進行研究、處理,將審查意見采納情況向審查機構反饋;因特殊情況未完全采納審查意見的,應當與審查機構溝通,詳細說明理由和依據,并在需要提請集體討論時予以單獨說明。
(五)明確審查質量保障。在加強審查能力建設方面,《規定》要求提高行政合法性審查工作人員能力素質,加強業務指導培訓。在提高審查工作質量方面,《規定》對制定行政合法性審查工作指引、建立工作提示制度等作了規定,并要求加強數字化建設,依托現代信息技術提高行政合法性審查工作效率和智能化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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