贛州市第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公 告
第49號
《贛州市科技創新促進條例》已由贛州市第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一次會議于2023年12月15日通過,江西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于2024年3月26日批準,現予公布,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
贛州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24年4月7日
贛州市科技創新促進條例
(2023年12月15日贛州市第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一次會議通過 2024年3月26日江西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批準)
目 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科技創新載體
第三章 科學技術研究與成果轉化
第四章 科技創新主體與人才
第五章 科技創新環境
第六章 保障與監督
第七章 附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促進科技成果轉化,發展新質生產力,推進贛州建設省域副中心城市和革命老區高質量發展示范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科學技術進步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江西省科技創新促進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科學研究、技術創新、科學技術成果轉化推廣應用以及相關服務保障等活動,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科技創新工作應當堅持中國共產黨的全面領導;堅持在現代化建設全局中的核心地位;堅持面向世界科技前沿、面向經濟主戰場、面向國家重大需求、面向人民生命健康;堅持科技自立自強,圍繞本市特色、優勢、支柱產業,構建以企業為主體、市場為導向、產學研用融合的技術創新體系,推進產業創新集群融合發展。
第四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將科技創新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制定、實施科技創新發展規劃,建立健全科技創新工作協調聯動機制,統籌推進科技創新體系建設和科技體制改革,協調科技創新工作中的重大問題。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將科技創新投入納入本級財政預算,健全財政科技投入穩定增長機制。財政科學技術經費投入的增長幅度,應當高于本級財政經常性收入的增長幅度。鼓勵企業和社會資本加大科技創新投入。
第五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科學技術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科技創新發展規劃的擬定以及科技創新工作的統籌協調、服務保障和監督實施。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發展改革主管部門負責將科技創新納入重大政策、重大項目、區域合作等工作。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并促進本行政區域內規模以上制造業、軟件和信息技術服務業等行業企業的研發活動,推動產業技術創新、新興產業發展、產學研用融合等科技創新工作。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負責推動本行政區域內農業科技創新體系建設,組織開展農業領域的技術研究、科技成果轉化和技術推廣。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衛生健康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實施并促進本行政區域內醫療衛生機構的研發活動等科技創新工作。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教育、公安、財政、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自然資源、生態環境、住房和城鄉建設、商務、國有資產管理、林業、市場監管(知識產權)、統計等部門以及金融、稅務等單位在各自職責范圍內,負責科技創新相關工作。
第六條 市、縣(市、區)科學技術協會按照章程在學術交流合作、科學技術普及、維護科學技術工作者合法權益等方面發揮作用。
鼓勵行業協會、學會等社會組織開展促進科技創新活動,參與相關規劃編制、技術標準制定、科技成果轉化、科學普及等活動。
第二章 科技創新載體
第七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在有色金屬、生物醫藥等領域,發揮中國科學院贛江創新研究院、中國稀土集團、贛南創新與轉化醫學研究院等國家級平臺作用,依托科研機構、高等學校、科技領軍企業等科技力量,培育和建設全國重點實驗室、省實驗室,推進國家實驗室贛州基地建設,根據創新鏈、產業鏈布局需要建設重大科技基礎設施,支持開展戰略性、前瞻性基礎研究和關鍵核心技術攻關。
第八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重大科技創新平臺保障機制,對經認定和通過驗收的國家級、省級重大科技創新平臺給予支持。
鼓勵重大科技創新平臺建立首席科學家制度。
第九條 支持企業、科研機構、高等學校等設立投資主體多元化、運行市場化、管理現代化的新型研發機構。
鼓勵有色金屬、生物醫藥、現代農業、數字經濟等領域的新型研發機構與本市企業在科學研究、技術創新和推廣應用等方面進行深層次合作。
第十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完善科技創新核心區、科技創新基地等空間布局,建設科技示范基地。
市人民政府應當依托中國科學院贛江創新研究院、贛州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等國家級平臺和載體,建設具有世界影響力的稀金科創城;支持深(圳)贛(州)港產城一體化合作區、國家醫藥科創中心、國家區域醫療中心等科技示范基地建設。
第三章 科學技術研究與成果轉化
第十一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設立自然科學基金,聚焦有色金屬、生物醫藥、臍橙、油茶、毛竹等,支持開展基礎研究和應用基礎研究。鼓勵和支持市自然科學基金與省自然科學基金設立區域聯合基金。
市人民政府科學技術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健全基礎研究評價體系和激勵機制。
第十二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在現代家居、有色金屬和新材料、電子信息、新能源和新能源汽車、紡織服裝、綠色食品、生物醫藥等產業的核心環節和重點領域,統籌項目、人才、基地、資金一體化配置,開展關鍵核心技術和共性技術攻關。
支持綠色低碳領域的新材料、新技術、新裝備科技攻關,在稀土新材料以及新能源、新型儲能、綠色礦山開采、生態環境保護和修復等領域,推進低碳零碳技術的成果轉化。
鼓勵數字技術集成創新,推進數字技術、應用場景和商業模式的融合創新,加快數字產業化發展和產業數字化轉型。
對事關國家利益和經濟社會發展全局的重大科技任務,市人民政府可以統籌調配資源,開展關鍵核心技術攻關。
第十三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科研項目分類管理,擴大科學技術人員在調整研究方案、技術路線和預算調劑等方面的自主權。推行科技計劃項目管理的新型組織方式,加強與國家科研機構、科技領軍企業、國家級重大科研創新平臺的項目聯動機制建設,服務國家重大戰略需求和地方經濟社會發展。
第十四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創新鏈、產業鏈布局需要,推動建立有利于促進科技成果轉化的機制,支持企業、科研機構、高等學校、醫療衛生機構等開展利益共享、風險共擔的科技成果轉化合作。
鼓勵創建綜合性科技成果轉化服務平臺、科技成果資源庫和企業技術需求庫,促進成果轉化供給與需求的對接,推動產學研用融合。支持線上+線下贛州科技成果轉化中心建設。
鼓勵創辦、培育、引進從事技術轉移、技術交易、技術評估、技術經紀和科技咨詢等活動的中介服務機構,建設專業化技術經紀(理)人隊伍,規范中介服務行為。
第十五條 鼓勵探索跨區域科技成果轉化合作模式,推動與粵港澳大灣區、京津冀、長三角等地區的科技資源跨區域共享,促進科技成果跨區域轉化。
第十六條 科研機構、高等學校、醫療衛生機構等利用本市財政性資金形成的職務科技成果,在不損害國家安全、國家利益和重大社會公共利益的前提下,應當實施轉化。自職務科技成果完成之日起超過一年未實施轉化的,科技成果完成人可以向所在單位書面申請實施轉化。單位與其簽訂科技成果轉化協議的,應當依法公示。
單位收到轉化申請超過三個月未答復或者無正當理由不同意的,科技成果完成人向所在單位主管部門書面報告后,可以依法自行實施轉化。單位及其工作人員不得阻礙或者拒絕提供相關技術資料。
第十七條 利用財政性資金設立的科研機構、高等學校可以規定或者與科技人員約定獎勵和報酬的方式、數額和時限。未規定、也未約定的,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給予完成、轉化職務科技成果做出重要貢獻的人員獎勵和報酬。
鼓勵企業參照前款規定,對在科技創新成果的研究開發、實施轉化中做出重要貢獻的人員給予獎勵。
第四章 科技創新主體與人才
第十八條 鼓勵企業開展科技創新活動,促進各類創新要素向企業集聚,推動企業成為科技創新決策、研發投入、組織科研和成果轉化的主體,增強企業科技創新能力。
鼓勵企業、科研機構、高等學校以及其他組織按照市場機制組建科學技術聯盟、創新聯合體,推動產學研用協同融合。支持科技型中小企業和高新技術企業創新發展,加強對瞪羚、獨角獸、專精特新等企業的政策和資金支持,引進、培育核心技術能力突出、集成創新能力強的創新型領軍企業。
第十九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科學技術、工業和信息化、市場監管等部門應當支持科技服務機構的發展,鼓勵其創新服務模式,延伸服務鏈,為科技創新和產業發展提供研究開發、設計、中試孵化、技術轉移、檢驗檢測認證、工程技術、知識產權、科技咨詢等專業化服務。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引導和支持多元投資主體建設眾創空間、孵化器、加速器、科技產業園等科技企業孵化育成體系。支持跨區域孵化和在孵企業的自主創新活動,促進專業化發展,為企業創新創業提供服務。
第二十條 支持市外知名企業、科研機構、高等學校、醫療衛生機構等在本市建立科創飛地;支持本市有條件的企業、科研機構、高等學校等根據實際需要,在市外建立科創飛地。經認定的科創飛地及其引進的全職人員,可以享受與本市企業、科研機構、高等學校、醫療衛生機構等單位及其人員同等政策待遇。
科創飛地的認定管理辦法由市人民政府科學技術主管部門制定,經市人民政府審定后對外公布。
第二十一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引進科技創新人才的政策,制定、實施海內外科技人才和團隊引進計劃,支持其從事創新創業活動。
鼓勵和支持企業、科研機構、高等學校、醫療衛生機構等建立健全人才發現和引進機制,引進各類創新人才。
第二十二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科技人才的培養、使用、流動、評價、激勵、保障機制,重點支持戰略科學家、科技領軍人才和大國工匠、高層次專業技術人才、高技能人才等人才隊伍建設。
鼓勵科研機構、高等學校與企業及其他組織開展科技人員交流,根據專業特點、行業領域技術發展需要,聘請企業及其他組織的科技人員兼職從事教學和科研工作,支持本單位的科技人員到企業及其他組織從事科技成果轉化活動。
第二十三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完善青年科技人才全鏈條培養制度,探索建立青年科技人才發現、遴選和培養機制。支持優秀青年科技人才破格參加各類專業技術崗位評聘。
第五章 科技創新環境
第二十四條 全社會應當尊重勞動、尊重知識、尊重人才、尊重創造,弘揚科學家精神、企業家精神和工匠精神,營造激勵創新、寬松包容的社會環境。
支持開展學術交流、創新合作、產業論壇等科技交流活動。支持舉辦科技活動周、全國科技工作者日、世界知識產權日、科技下鄉、創新創業大賽等科技創新促進活動。
第二十五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保障高新技術產業園區,重大科技基礎設施、實驗室,技術創新中心、新型研發機構、科技企業孵化器等科技創新平臺和載體的土地、房屋及水、電、氣、網等的供給。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在制定、修改用地供應計劃時,應當優先保障符合條件的高新技術產業、戰略性新興產業、未來產業等科技創新類產業的用地需求。
第二十六條 鼓勵加大應用場景開放力度,支持在公共安全、公共交通、衛生健康、文化教育、生態環境、綜合能源利用等領域應用新技術、新模式、新產品,提升城市治理的科學化、精細化、智能化水平。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科學技術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加強應用場景創新,為推動企業技術創新應用提供條件。
第二十七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完善知識產權的創造激勵機制,培育高價值知識產權,鼓勵優勢產業自主知識產權的創造和儲備。
加強知識產權保護,建立健全知識產權糾紛的多元化解機制,建立科技專家咨詢制度,推進贛州市知識產權保護體系建設。
引導企業建立完善知識產權管理制度,形成貫穿研發、生產、經營各環節的知識產權管理體系,提高企業可持續發展能力。
第二十八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科技信貸風險補償機制和知識產權質押融資風險補償機制,將開展科技金融服務的商業銀行、保險機構以及其他金融機構的相關業務納入風險補償范圍。
市人民政府應當設立科技成果轉化引導基金。科技成果轉化引導基金遵循引導性、間接性、非營利性和市場化原則,引導社會資本重點支持種子期、初創期、成長期的科技企業發展。
第二十九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實施科技創新型企業入庫培育,支持高成長型科技企業進行股份制改造,完善企業上市扶持政策,鼓勵企業境內外上市、新三板掛牌、股權交易中心掛牌和并購、重組等。
第六章 保障與監督
第三十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建立科技創新專家咨詢制度,成立由科技、產業、投資、法律、知識產權等領域專家組成的科技創新決策咨詢委員會,開展科技創新重大戰略問題研究和決策咨詢。
市人民政府科學技術主管部門與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科技工作會商制度,研究重大科技平臺或者項目,協調重大科技合作事項,促進區域創新驅動發展。
第三十一條 企業、科研機構、高等學校、醫療衛生機構等應當將財政性科技投入全部用于科技創新活動,建立研發支出輔助賬。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財政、科學技術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建立健全財政性科技經費預算績效管理制度,制定預算績效管理指標和標準體系,加強財政性科技經費全過程預算績效管理,依法公開預算績效管理信息。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審計、財政、科學技術等部門應當按照規定對財政性科技經費使用情況開展審計和監督檢查。
第三十二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對在科技創新活動中取得重大成果或者作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給予獎勵。獎勵的具體辦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鼓勵社會力量設立科學技術獎項,對科技創新活動予以獎勵。
第三十三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職責明確、高效協同的科研誠信管理體系。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科學技術主管部門負責科研誠信工作的統籌協調和指導。
單位和個人等從事科技創新活動,應當恪守學術道德,遵守科研誠信,不得弄虛作假或者抄襲、剽竊、篡改他人創新成果。
第三十四條 利用財政性資金設立的科研機構、高等學校、醫療衛生機構等有關負責人履行了勤勉盡責義務,嚴格執行決策、公示等管理制度,未牟取非法利益或者未惡意串通的,可以免予追究其在科研項目管理與實施、科技成果轉化以及職務科技成果賦權中的決策失誤責任。
科學技術人員承擔探索性強、風險度高的財政性資金資助的科技研究開發項目,原始記錄等能夠證明已經履行了勤勉盡責義務仍不能完成該項目的,予以免責。
第七章 附 則
第三十五條 本條例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