補充工傷保險是工傷保險制度的拓展和延伸,是對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的職工獲得醫療救治和經濟補償給予進一步保障的一項制度安排。為貫徹落實中央關于健全多層次社會保障體系的要求,進一步構建多層次工傷保障體系,解決參保困難群體的職業風險難題,減輕用工單位的經濟負擔,更好地維護職工工傷保險權益,根據《江西省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辦法》(江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04號)及江西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關于開展補充工傷保險試點工作的意見》(贛人社發〔2013〕60號)規定,結合我市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補充工傷保險由市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委托商業保險公司承辦(以下稱承辦機構),承辦機構負責補充工傷保險費用審核和待遇支付,協助做好參保繳費、認定鑒定、信息維護和稽核監督等相關工作,獨立化解矛盾糾紛和承擔民事責任。承辦機構經市社會保險行政部門通過公開評估審定后,由市本級統一與之簽訂補充工傷保險承辦協議,明確各方的權利、責任和義務,各縣(市、區)不再簽訂協議。
補充工傷保險資金實行設區市級統收統支,單獨建賬,單獨核算,專款專用。建立補充工傷保險收支結余和政策性虧損動態調整機制,遵循收支平衡、保本微利的原則,合理控制承辦機構盈利率。
補充工傷保險經辦與工傷保險經辦實行合署辦公,對接全省統一的工傷保險業務經辦系統,實行補充工傷保險經辦與工傷保險經辦同步辦理參保、繳費和待遇支付,同窗受理申報、賠付。
相關文章
關鍵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