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財政部、自然資源部、生態環境部聯合印發《山水林田湖草生態保護修復工程指南(試行)》(以下簡稱《指南》)。《指南》深入貫徹落實習近平生態文明思想,在全面總結2016年以來三批25個山水林田湖草生態保護修復工程試點經驗和問題的基礎上,與國際國內生態保護修復先進理念和有關標準充分銜接,為科學開展山水林田湖草一體化保護和修復提供指引。理解和落實《指南》的技術邏輯,需重點把握以下內容:
一、轉變理念,遵循自然規律開展保護修復
我國生態修復工作起源于上世紀八十年代,早期多以生態系統重建為途徑,在人為活動輔助下創造或促進生態系統發展,修復目標或對象相對單一。進入二十一世紀以來,尤其是黨的十八大以來,生態修復的核心理念轉變為節約優先、保護優先、自然恢復為主,保障生態安全,促進人與自然和諧發展。然而,目前保護修復實踐的轉變仍滯后于理念,存在保護修復目標單一,未體現生命共同體理念;工程系統性不夠,各個子項目關聯性不足;保護修復仍以工程措施為主等問題。
為解決保護修復對象單一,各項目系統性不足問題,《指南》明確指出:“綜合考慮自然生態系統的系統性、完整性,以江河湖流域、山體山脈等相對完整的自然地理單元為基礎,結合行政區域劃分,科學合理確定工程實施范圍和規模。”這就要求山水工程的保護修復對象是由相互聯系與作用的各類要素組成的有機整體。
為提升保護修復措施選擇的科學性,《指南》明確了“自然恢復為主,人工修復為輔”要求,并強調“根據現狀調查、生態問題識別與診斷結果、生態保護修復目標及標準等,對各類型生態保護修復單元分別采取保護保育、自然恢復、輔助再生或生態重建為主的保護修復技術模式。”具體要求是對于代表性自然生態系統和珍稀瀕危野生動植物物種及其棲息地采取以保護保育為主的措施;對于輕度受損、恢復力強的生態系統采取自然恢復為主的措施;對于中度受損的生態系統,結合自然恢復采取輔助再生措施;對于嚴重受損的生態系統需進行生態重建。
二、區分尺度,明確不同尺度的目標任務
與以往單一要素或單一目標的生態保護修復工程不同,山水林田湖草生態保護修復工程是在更大的空間尺度上統籌各類要素治理。
為實現總體目標與具體工程子項目目標的有效銜接,《指南》引入了尺度的概念。尺度是指觀測或研究對象的物體或過程的空間分辨率和時間單位。《指南》技術框架中提出了區域(或流域)、生態系統以及場地三級尺度,在不同的尺度上解決不同的問題。區域(或流域)、生態系統以及場地尺度下分別開展的工作是工程規劃、工程設計以及工程實施。具體要求是:“工程規劃階段服務于區域(或流域)尺度的宏觀問題識別診斷、總體保護修復目標制定,以及確定保護修復單元和工程子項目布局;工程設計階段主要服務于生態系統尺度下的各保護修復單元生態問題進行診斷,制定相應的具體指標體系和標準,確定保護修復模式措施;工程實施階段服務于場地尺度的子項目施工設計與實施。”
三、調查現狀,查清區域生態本底情況
針對一些生態保護修復工程存在的生態本底不清、目標設定過高或存在一定盲目性等問題,《指南》將現狀調查作為保護修復技術框架的第一環節。《指南》要求調查內容包括“實施范圍內區域生態功能定位、自然生態(地理)狀況、社會經濟狀況等”。范圍與深度的要求是“調查范圍應針對區域(或流域)、生態系統等不同尺度、不同梯度進行,深度應不低于同類工程的有關要求,制作基礎調查圖表數據應符合自然資源及相關專項、專業調查要求。”區域(或流域)尺度上需關注生態空間格局,明確組成生態系統的類型、數目及分布;生態系統尺度,需關注構成生態系統的群落特征,明確動植物組成、生境質量、關鍵物種分布等。若工程區涉及保護區,還應明確保護區范圍及對象。除自然生態系統狀況之外,還應調查生態系統受威脅情況,識別主要脅迫因子,尤其是污染、采礦、放牧、農業或城鎮開發、外來物種入侵等與人類活動相關的脅迫因子的強度及分布。
四、診斷問題,提升保護修復的針對性
追根溯源、系統梳理隱患和風險,精準識別和診斷生態問題,才能確保生態保護修復措施的針對性。《指南》借鑒相關國際標準,引入了參照生態系統的概念,明確“參考受損生態系統歷史狀態或周邊類似生態系統狀態,確定一個或若干個環境和自然生態狀況相似的本地原生生態系統或類似生態系統作為參照生態系統。”
在本底調查基礎上進行問題診斷的目的是明確保護修復對象當前狀態與參照生態系統之間存在的差異,及主要生態問題產生的原因,以便更加科學地設定保護修復目標及路徑。針對問題診斷,《指南》的具體要求:“從生態系統尺度,對照參照生態系統屬性(包括自然地理條件、物種組成、生態系統結構、生態系統功能等)及其生態脅迫,分別診斷分析需要保護保育和修復治理的對象及其現狀、關鍵生態問題的嚴重性和緊迫性等。”
五、遠近結合,設立分級分期目標體系
生態保護修復工程不可一蹴而就,受損生態系統的恢復是長期過程,而工程實施與考核需在短期內執行,因而保護修復目標的確立應近期與遠期相結合。鑒此,《指南》規定:“根據不同保護修復尺度、層級和限制性因素閾值,設定生態保護修復總體目標和具體目標,確定保護修復標準,提出分級分期的約束性指標和引導性指標,實現目標定量化。根據績效管理要求,設立規定期限的績效指標”。
具體的,區域(或流域)尺度(Regional Scale or Watershed Scale)對應工程實施范圍,應圍繞區域主導生態功能提出總體目標,《指南》規定“從消除生態脅迫影響、優化景觀格局、暢通生態網絡、提升生態系統質量等方面提出保護修復總體目標,設定實施期限內的生態保護修復具體指標”;生態系統尺度(Ecosystem Scale)對應保護修復單元,應提出中遠期的生態系統恢復引導性指標,《指南》規定“根據參照生態系統的關鍵屬性,從物理環境、物種組成、生態系統結構、生態系統功能、生態脅迫等方面提出保護修復目標和標準”;場地尺度(Site Scale)對應子項目,應提出工程實施期限內的約束性指標,《指南》規定“針對各保護修復單元采取的不同措施,根據生態系統尺度的目標和標準規范,結合工程實際制定具體指標”。不同尺度的總體目標、約束性指標與引導性指標應有效銜接,小尺度的目標須符合大尺度的需求。
六、劃分單元,明確工程空間布局與時序安排
為了銜接區域(或流域)尺度工程規劃與生態系統尺度工程設計,《指南》要求:“根據現狀調查、問題識別與分析結果、制定的保護修復目標,劃分保護修復單元。”原則上,保護修復單元按照生態系統類型進行劃分,珍稀瀕危野生動植物物種及其賴以生存的棲息環境、有特殊意義的自然遺跡、世界自然和文化遺產地、風景名勝區、森林公園、地質公園、濕地公園、冰川公園、草原公園、沙漠公園、水產種質資源保護區及飲用水源保護區等也可劃為保護單元。
生態系統尺度與場地尺度的銜接點是子項目部署工作,《指南》規定:“按照關聯性、協同性要求,根據確定的總體目標以及各單元保護修復具體目標、指標與標準等,針對關鍵生態問題進行工程建設空間布局和工程子項目布置與安排。” 具體的,子項目部署分為空間與時間兩個角度。空間上,項目應重點部署在生態網絡關鍵節點、受損最嚴重、保護修復需求最為迫切的區域。時序上,子項目安排應重點考慮如下因素:一是以安全為目的防洪調蓄、災害防治、污染治理工程,應作為先導工程提前或同步實施;二是根據生態問題的緊迫性、嚴重性,按照保證防洪安全和地質安全、提升生態功能的優先級次序,開展源頭控制、過程阻斷、末端治理。
七、因地制宜,合理選擇保護修復模式與措施
根據國際生態修復學會發布的《國際生態恢復實踐原則和標準》,保護修復模式應當依據生態系統受損程度來確定。為此,《指南》要求:“根據現狀調查、生態問題識別與診斷結果、生態保護修復目標及標準等,對各類型生態保護修復單元分別采取保護保育、自然恢復、輔助再生或生態重建為主的保護修復技術模式。”具體的,對于代表性自然生態系統和珍稀瀕危野生動植物物種及其棲息地,采取建立自然保護區地、去除脅迫因素、建設生態廊道等保護保育措施,保護生態系統完整性,提高生態系統質量,保護生物多樣性;對于輕度受損、恢復力強的生態系統,主要采取消除脅迫因子的管理措施,進行自然恢復;對于中度受損的生態系統,結合自然恢復,在消除脅迫因子的基礎上,采取改善物理環境,移除導致生態系統退化的物種等中小強度的人工輔助措施,引導和促進生態系統逐步恢復;對于嚴重受損的生態系統,應在消除脅迫因子的基礎上,圍繞地貌重塑、生境重構、恢復植被和動物區系、生物多樣性重組等方面開展生態重建。
技術層面上,每個子項目都可能有多種具體措施可以實現保護修復目標,這就要求實踐者進行措施優選。為此,《指南》規定:“對措施實施的生態適宜性、優先級、時機進行分析。從生態環境影響與風險、經濟技術可行性、社會可接受性等方面綜合評價,可開展修復方法模擬預測,篩選相對最優的生態保護修復措施和技術。”
八、動態監測,開展風險評估與適應性管理
對生態系統開展日常監測既是后期績效評價、成效評估的前提,同時也為生態系統長期觀測提供基礎數據。為此,《指南》要求:“采用遙感、自動監測、實地調查、公眾訪談等方式,開展生態保護修復工程全過程動態監測和生態風險評估”,并根據“生態修復目標和標準,在區域(或流域)、生態系統、場地不同尺度與層級分別設立三級監測評估內容和指標”。
鑒于生態系統演替的不確定性,實施適應性管理是山水工程的重要內容。《指南》對措施調整方式及時機選擇作出了相應規定:“經評估,在結果和風險可控的原則下,借鑒已有經驗做法,對可能導致偏離生態保護修復目標或者對生態系統造成新的破壞的保護修復措施和技術、子項目的空間布局和時序安排等按規定程序報批后進行相應調整修正。對技術成熟、風險可控、結果有效的工程和措施,要及時實施,避免延誤時機、增加修復成本;對評估后難以預測后效的工程和措施,要加強研究和實驗,暫不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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