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實施積極應對人口老齡化國家戰略,加快推進基本養老服務體系建設,積極發展服務類社會救助,著力解決經濟困難失能老年人照護服務難題,根據《民政部 財政部關于組織開展中央財政支持經濟困難失能老年人集中照護服務工作的通知》(民發〔2023〕53號)要求,現就做好經濟困難失能老年人集中照護服務工作通知如下。
一、總體要求
堅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以基本養老服務體系建設為依托,堅持兜底線、保基本,在中央財政資金引導激勵下,加強政策、資金、資源銜接整合,加快建立權責清晰、政策銜接、保障適度、可持續的經濟困難失能老年人長期照護服務模式和保障機制,提升經濟困難失能老年人集中照護服務能力。到“十四五”末,初步滿足有意愿入住養老機構的經濟困難失能老年人集中照護服務需求,明顯減輕其家庭照護壓力,切實增強經濟困難失能老年人及其家庭的獲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
二、救助對象及額度
中央財政通過困難群眾救助補助資金渠道安排資金,對入住養老機構的經濟困難失能老年人給予救助,并對收住經濟困難失能老年人的養老機構結合績效考核結果予以適當補助。
(一)救助對象。
中央財政支持的救助對象暫定為已納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圍,且依據《老年人能力評估規范》(GB/T 42195-2022)評估為“完全失能”等級并自愿入住養老機構的老年人。后續如需對救助對象范圍進行調整,由民政部、財政部另行通知。有條件的地方如根據地方財力,擴大救助對象范圍或提高補助標準,只能使用地方財政資金,不能占用中央和省級財政資金。
(二)救助額度。
各地要結合轄區養老機構基本服務成本確定養老機構收住經濟困難失能老年人的最高收費標準,原則上不得高于當地集中供養特困人員基本生活標準及全失能人員護理照料標準的總和。
每名符合條件老年人享受的救助額度為入住養老機構實際收費標準扣除老年人已獲得的最低生活保障金、殘疾人“兩項”補貼等行政給付后的差額,并確保救助對象在享受差額補助金后的各項生活補貼和護理補貼之和不低于當地集中供養特困人員基本生活標準及全失能人員護理照料標準之和的95%。
長期護理保險試點地區參保人員已經通過基金支付基本護理服務費用的,不納入救助范圍;對已選擇自主照料、上門護理服務方式的低保對象中的完全失能老年人,可自愿選擇享受長期護理保險政策或經濟困難失能老年人集中照護服務政策,兩者不可同時享受。
困難重度失能殘疾人符合經濟困難失能老年人集中照護服務救助條件的,可自愿選擇享受困難重度失能殘疾人照護和托養政策或經濟困難失能老年人集中照護服務救助政策,兩者不可同時享受。
三、工作流程
(一)對象摸底。各地養老服務、社會救助等職能部門要密切配合,加強數據和信息共享,對低保對象中完全失能老年人進行摸底,了解老年人及家庭基本情況、能力狀況、入住養老機構意愿等,對基本符合救助條件的對象做好政策宣傳。
(二)申請老年人能力評估。有入住養老機構意愿以及已入住養老機構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失能老年人,可根據自身情況向當地縣級民政部門提出老年人能力評估申請。縣級民政部門應當采取政府購買服務等方式,委托具備資質和能力的第三方機構,根據《老年人能力評估規范》(GB/T 42195-2022),統一開展老年人能力評估。經評估為完全失能等級的,應書面告知評估結果并通知其可在民政部門公布的經濟困難失能老年人集中照護服務定點機構目錄內自愿選擇養老機構入住并申請救助。
(三)入住養老機構。經評估確定為完全失能等級,且有入住養老機構意愿的,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可根據定點機構目錄,就近就便選擇養老機構。入住養老機構時,要與機構簽訂入住協議,確定照護服務等級、收費價格和繳費方式等,并按協議繳納養老服務費用。服務對象在機構托養期間生病住院的,養老機構不承擔醫藥費及住院期間發生的任何費用。
(四)申請救助。老年人或其代理人可以在入住養老機構滿30日后,持養老服務協議和有效繳費憑證,向縣級民政部門申請救助。
(五)救助審批。縣級民政部門應當對申請對象實際入住養老機構及其收費標準、已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和殘疾人兩項補貼等情況進行審核,經審核符合條件的,作出予以救助的決定,同時確定救助金額。救助金從申請對象入住養老機構當月起算,并于次月按月支付到其本人賬戶;在向當地民政部門提出救助申請前已經自行入住養老機構超過30天的,超出部分不予補發。經審核不符合條件的,作出不予救助的決定,同時書面告知理由。救助對象情況應通過公示欄、網絡平臺等場所進行公示。
(六)停止或調整救助。救助對象經濟、身體狀況發生變化可能導致不再符合救助條件或者引起救助金額調整的,本人或其代理人應當及時告知縣級民政部門。養老機構發現救助對象存在上述情況且未主動告知民政部門的,應當及時向縣級民政部門書面報告。縣級民政部門要建立動態管理機制和定期核查評估機制,每月核實救助對象情況,及時確認救助對象經濟、身體變化情況,根據最新審核情況需要進行救助資金調整的,自下月起調整;對已死亡或不符合救助條件的對象,于下月起停發救助資金。不符合救助條件的對象如需繼續入住養老機構,所需費用由其本人或家庭全額負擔。
四、加強機構管理
(一)建立服務機構目錄。縣級民政部門要廣泛動員轄區內符合條件的各類養老機構積極承接經濟困難失能老年人集中照護服務工作,建立符合條件的定點養老機構目錄,并向社會公示。列入定點機構目錄的養老機構應當符合以下條件:1. 依法辦理登記和備案;2. 符合《養老機構服務安全基本規范》強制性標準要求,滿足建筑、消防、食品安全、醫療衛生、特種設備等法律要求,且在硬件設施、失能護理能力、護理人員配比、服務質量管理等方面具有收住完全失能老年人的服務條件,近三年內未發生重大安全責任事故和重大服務糾紛;3. 未被相關單位列入失信懲戒名單、活動異常或經營異常名錄、違法失信名單;未涉嫌從事養老詐騙、非法集資等行為;4. 接受當地民政、財政部門確定的最高收費標準,且承諾不得在限額收費標準之外向救助對象收取不合理費用。
縣級民政部門要與定點服務機構簽訂定點服務協議,明確權利義務、績效考核要求和最高收費標準、服務質量保障等有關事項。公辦養老機構(含公建民營養老機構)應當承擔兜底線、保基本職責,市縣福利院、區域性中心敬老院及具備條件的鄉鎮敬老院等要主動接收經濟困難失能老年人入住。
(二)加強績效考核。對收住經濟困難失能老年人的養老機構結合績效考核結果予以適當補助;績效補助總額不得超過當地向經濟困難失能老年人實際發放基本養老服務救助金總額的30%。縣級民政部門要制定可操作、可量化的考核指標,包括但不限于收住救助對象人數、救助對象滿意度、護理服務質量、安全管理、資金使用等,定期對收住經濟困難完全失能老年人的養老機構進行績效考核,并設定績效調節系數。如養老機構在運營期間未出現安全事故、未出現重大負面輿情或老年人負面反饋或投訴、績效考核合格的,績效調節系數可設置為1;如發生安全事故、出現負面情況、績效考核情況較差,績效系數可適當調低;績效考核情況優秀、受到表彰等,績效系數可適當調高。某養老機構某月績效補助資金=本縣(市、區)某月績效補助金額×(某養老機構某月收住經濟困難的失能老年人數量/該縣所有養老機構某月收住經濟困難的失能老年人總數)×該機構的工作績效調節系數。
(三)加強服務安全監管。各地要加強對接受經濟困難失能老年人入住的養老機構的監督管理,健全完善管理制度,統一服務標準和規范,改善照護服務條件,不得對收住的經濟困難失能老年人采取分灶吃飯、分區硬隔離等做法區別對待。養老機構需將救助對象入住和服務情況于入住后15日內錄入全國養老服務信息系統,做到人、床、機構一一對應,全程可追溯、可跟蹤。公辦養老機構要按照入住評估輪候管理辦法有關要求,在做好經濟困難的失能老年人集中照護的同時,對有集中供養意愿的特困人員,要確保優先入住。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強組織領導。開展中央財政支持經濟困難失能老年人集中照護服務,是國家層面在長期照護保障制度方面的一次重大創新。各地要切實提高認識,認真抓好組織實施,因地制宜探索創新,精準評估確定救助對象,提高護理服務能力,有效滿足有意愿入住養老機構的經濟困難失能老年人的照護需求。省、市兩級民政部門每年按照一定比例對縣級民政部門開展的救助對象審核認定工作以及養老機構服務質量等進行隨機抽查。各地要加強養老服務、社會救助、社會事務等業務協同、數據共享和政策銜接,養老服務職能部門負責救助對象審核認定,指導養老機構提供相關服務,配合財政部門開展資金分配、支付和監管等工作;社會救助職能部門協助做好救助對象資格審核認定;社會事務職能部門協助提供低保對象中老年人領取殘疾人“兩項補貼”情況、補助標準及動態管理等信息。
(二)加強資金監管。中央財政補助資金納入困難群眾救助補助資金統一監管。省級財政、民政部門將對救助資金使用管理進行全流程監管和績效評價,定期開展監督檢查和績效考核評價,績效考核結果作為下一年度資金分配的調節系數。各地財政、民政部門要高度重視資金使用安全,嚴格遵守財經紀律,確保原始憑證的真實性、審批程序的規范性、支付的合規性,不得提前支付、超額支付;要專款專用,只能用于支付符合條件的救助對象入住養老機構的補助和對收住救助對象的養老機構進行績效補助,不得超范圍使用。對發生“套補騙補”、虛報錯報考核指標數據、違反財政資金使用相關規定、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等違法違規情況的,依法依規嚴肅追究責任,追回相關資金。其中,發現定點養老機構與老年人惡意串通騙取救助資金的,取改其定點資格,三年內不得將該養老機構納入定點機構。
(三)加強服務監管。各地要依托社會救助管理系統和養老服務綜合平臺等,加強工作協同和數據共享,有條件的地方可開展委托代辦、線上申請審核等便民服務,并探索通過人臉識別、掃碼打卡、人員定位等技術手段加強跟蹤監測和服務質量監管。發現定點養老機構不按照服務規范和協議提供服務,或者在限額收費標準之外向救助對象收取不合理費用等情形的,應當及時約談,督促整改,情節嚴重的取消其定點服務單位資格;發生較大以上安全責任事故,被相關單位列入失信懲戒名單、活動異常或經營異常名錄、違法失信名單,涉嫌從事養老詐騙、非法集資等行為,應當將從定點機構目錄移除,并依照有關規定依法處理。
(四)加強政策宣傳。經濟困難失能老年人集中照護服務救助是政府為解決經濟困難失能老年人依靠個人和家庭難以化解的貧困、失能、無人照顧等風險,對其提供的服務類救助,要厘清政府、社會、家庭和個人責任,強化家庭在養老服務中的基礎性作用,引導家庭和個人依法履行應盡義務,防止出現政府大包大攬、包辦替代等現象。各地要主動做好政策宣傳和解讀,養老服務、社會救助職能部門要采取(村)社區宣傳欄、制作宣傳手冊、入戶走訪等多種形式,向低保對象宣傳解讀政策。社會救助職能部門要發揮社會救助主動發現機制作用,將發現的有集中照護需求的低保對象中的失能老年人信息推送給養老服務職能部門。引導鼓勵社會力量舉辦的養老機構主動承擔社會責任,引導慈善組織、志愿者、行業組織等參與經濟困難失能老年人集中照護服務工作。對在工作推進中遇到的突出困難和問題要及時上報。
2023年12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