贛州市鄉鎮財政資金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貫徹中央、省、市關于群眾身邊不正之風和腐敗問題集中整治工作指示精神,落實黨政機關“過緊日子”要求,保障鄉鎮組織運轉,規范和加強鄉鎮財政資金管理,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鄉鎮政府承擔鄉鎮財政資金管理和監管村級財務的主體責任。縣級財政部門承擔轄區內鄉鎮財政工作的監督管理和業務指導,確保各項財政政策在鄉鎮落到實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鄉鎮財政資金是指各級政府安排和分配用于鄉鎮的各類財政性資金。支持村級發展的各類資金管理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章 基本原則
第四條 堅持財力下沉,明晰鄉鎮財政事權,劃分縣鄉兩級支出責任,增強鄉鎮財政保障能力。
第五條 堅持激發活力,強化要素保障,鼓勵鄉鎮發展經濟,培育壯大財源稅源。
第六條 堅持從嚴從緊,減輕基層負擔,厲行節約,杜絕浪費,注重資金績效。
第七條 堅持系統施治,加強和完善預算編制、執行、監督全覆蓋閉環管理,堵塞管理漏洞,有效管控和防范風險。
第三章 預算管理
第八條 縣級財政將鄉鎮政府人員工資、津貼補貼、基本運轉經費及社會民生事業發展支出納入預算。省級下達的鄉鎮運轉經費主要用于維持鄉鎮日常運轉所需的基本開支,包括辦公費、“三公”經費、水電費、郵電費、取暖費、降溫費、差旅費、維修(護)費、會議費、培訓費、勞務費、工會經費、福利費、廣告宣傳費等。在省級鄉鎮運轉經費保障的基礎上,縣級財政將食堂經費、信訪工作經費、黨建經費、應急管理經費和人大代表活動經費等納入預算安排,原則上每個鄉鎮不少于80萬元。
第九條 合理劃分縣鄉財政事權與支出責任,對應由縣級承擔的支出責任,由縣級財政足額保障,不得轉移給鄉鎮承擔。市縣部門不得制定要求或變相要求鄉鎮財政配套經費的政策文件。
第十條 縣級可將用于農村公共事務管理和公共服務的專項資金按定額補助或因素法分配下達鄉鎮,給予鄉鎮在項目實施、資金分配上更多的自主權。
第十一條 推動鄉鎮“一級財政”管理,縣級財政制定合理的縣鄉財政收入分配機制,調動鄉鎮發展經濟的積極性,形成鄉鎮穩定財力,增強鄉鎮理財聚財能力。
第四章 支出管理
第十二條 嚴格按照預算支出經濟分類科目規范核算,支出如實反映,不得串用、混用、虛列支出科目。
第十三條 縣級財政加強鄉鎮一般性支出管理,制定辦公費、接待費、勞務費、廣告宣傳費等商品和服務支出標準。鄉鎮公務接待納入公務消費網絡監管系統管理,嚴格落實“一函三單”制度。鄉鎮干部職工餐費支出成本控制在每人每月660元標準以內,食堂內部接待嚴格按照招待費有關管理規定執行。向群眾宣傳政策的廣告宣傳費支出原則上每年不高于5萬元。厲行節約,嚴格控制燈箱、雕塑等固定廣告宣傳設施建設,確有必要的,按工程建設項目嚴格管理。
第十四條 規范鄉鎮財政撥款和財務報銷手續,嚴格財務審批流程,不得以領代報、以撥代支。一次性采購支出5000元(含)以上需事先制定采購計劃(方案),由鄉鎮主要領導審定后依規辦理。采購限額標準以下的貨物、服務需通過江西省政府采購電子賣場平臺或框架協議方式采購。鄉鎮食堂食材實行定點采購。公務車輛維修養護等按要求通過公務消費網絡監管系統管理。未按管理規定發生的費用,不得報銷。
第十五條 縣級加強鄉鎮臨聘人員管理,及時清理冗余人員,原則上以兼職為主,從嚴控制總量。市縣部門不得以基層規范化建設為由要求鄉鎮配備臨聘人員。
第十六條 嚴格執行公務卡結算制度,強制結算目錄內的支出項目應使用公務卡或轉賬結算,禁止使用現金結算。確實不能使用公務卡結算的,應嚴格履行審批程序。
第五章 項目管理
第十七條 加強鄉鎮債務管理,按權責發生制如實反映債權債務,積極化解存量債務,鄉鎮實施的項目不得新增政府隱性債務。
第十八條 鄉鎮通過自有資金安排的投資額達到5萬元(含)以上的項目,需開展財政可承受能力評估,并報縣級財政部門備案。鄉鎮通過自有資金安排的投資額達到50萬元(含)以上的項目,需報縣級政府分管領導審批。
第十九條 嚴格執行工程項目招投標和政府采購法律制度規定,不得以分解發包、化整為零、設定不合理的暫估價或者通過虛構涉密項目、應急項目等形式規避招標或采購。項目實施過程中,嚴格控制增加投資的變更簽證。變更簽證追加投資原則上不得超過合同價的10%。對未履行變更手續的,工程價款結算時應不予認可,不予支付資金。市、縣有關部門加強對招標采購過程的監督和管理,防止圍標、串標、明招暗定、轉包和違法分包等行為發生。
第二十條 嚴格抓好項目設計、施工、監理、建設、質量監督、竣工驗收等各個環節,不得未批先建。項目主管部門負責明確規范工程項目驗收標準、程序和責任落實制度。鄉鎮實施50萬元(含)以下的一般項目,應采用村民監督理事會等形式開展監督。與群眾生產生活密切相關的單項金額50萬元以下的項目,經鄉鎮“三重一大”集體決策,在完善監督機制的基礎上,可交由村委會組織實施,擴大群眾知情權,接受社會監督。
第二十一條 縣級財政部門建立鄉鎮工程項目資金預、結(決)算評審機制,并會同住建部門定期公布鄉鎮工程項目常用材料及人工指導價。
第六章 內控管理
第二十二條 縣級財政部門負責指導督促鄉鎮完善內控機制建設,規范鄉鎮財政預算安排、資金收繳和支付、會計核算等各項業務流程。明確鄉鎮財政崗位工作職責,厘清責任界線,綜合運用不相容崗位分離控制、授權控制等方式,強化內部崗位約束制衡。嚴格各崗位人員電子密鑰、收付憑證、財務印鑒管理,杜絕一人掌管多個密鑰、多個印鑒。
第二十三條 加強鄉鎮財政資金的監督檢查,鄉鎮每年應對所有財政資金實施一次全面自查,縣級財政部門每年對所有鄉鎮開展一次鄉鎮財政資金監督檢查。強化財會監督與審計監督、巡察監督、紀檢監察監督貫通協調。審計部門開展縣級財政預算執行情況審計時,對鄉鎮財政資金的保障情況提出審計意見。
第二十四條 加強對往來款項的定期清理,以后年度暫付款額度不超過鄉鎮財政支出的5%。以個人名義保管非公支出或以個人借款名義轉移資金用于非公支出的一律按私設“小金庫”處理。
第二十五條 完善鄉鎮財政資金信息公開制度,按照“誰主管、誰負責、誰公開”的原則,構建權責清晰、內容完整、形式多樣、效果明顯的信息公開工作機制。鄉鎮在一定范圍內定期公開日常財務收支情況。強化財政補助性資金政策落實,鄉鎮通過“財務公開欄”、“政務公開欄”等平臺,將補貼對象、補貼依據、補貼標準等信息進行公示。縣級財政部門聯合縣級職能部門定期對財政補助性資金發放的真實性、合規性、準確性進行抽查核實。
第七章 財政人員管理
第二十六條 配足配強鄉鎮財政工作人員,合理設置鄉鎮財政管理工作崗位,在財經管理崗中設置鄉鎮財政工作人員不少于3人。
第二十七條 縣級財政部門加強對鄉鎮財經管理崗工作人員的業務指導,鄉鎮財經管理崗工作人員交流變動前需征求縣級財政部門意見。縣級財政部門應組織專門力量或分片派駐監管人員加強鄉鎮財政業務監管。
第二十八條 對在資金分配使用過程中存在擠占、挪用和套取資金等違反規定,以及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等違法違紀行為的單位和個人,依法追究責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八章 附 則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由贛州市財政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試行。各縣(市、區)街道辦事處參照本辦法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