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剛性支出困難家庭認定辦法》解讀
近日,民政部公布《剛性支出困難家庭認定辦法》(下稱《辦法》),現解讀如下:
一、制定背景
剛性支出困難家庭有別于低保家庭、特困人員等傳統的社會救助對象,其家庭成員一般擁有一定收入,但因在醫療、教育、殘疾康復等方面的剛性支出較大,導致其家庭基本生活存在實際困難。做好剛性支出困難家庭的認定工作,是健全完善分層分類社會救助體系,減緩“懸崖效應”,形成梯度救助格局的重要舉措和必然要求。2020年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于改革完善社會救助制度的意見》,對剛性支出困難家庭救助工作提出原則性要求。2023年國務院辦公廳轉發民政部等單位《關于加強低收入人口動態監測做好分層分類社會救助工作的意見》(國辦發〔2023〕39號),將剛性支出困難家庭成員作為六類“低收入人口”中的一類,明確將其納入救助幫扶范圍。近年來,各地探索開展剛性支出困難家庭認定和救助工作,積累了大量實踐經驗,但在認定條件、剛性支出范圍等方面存在較大差異,影響了認定工作均衡發展,迫切需要在國家層面作出統一規范。為進一步健全完善分層分類的社會救助體系,做好對象分層和精準認定,近日,民政部印發《剛性支出困難家庭認定辦法》,對剛性支出困難家庭認定工作提出明確要求。
二、主要內容
《辦法》共十四條,主要圍繞“誰認定、認定誰”等關鍵問題,從責任主體、資格條件、監督管理等方面作出規定。
(一)關于基本原則。《辦法》強調,剛性支出困難家庭認定工作應當遵循屬地負責、因地制宜、公平公正、便民利民的原則。
(二)關于責任主體。《辦法》參照低保對象認定相關規定,明確由縣級民政部門負責剛性支出困難家庭認定工作,認定權限下放至鄉鎮(街道)的,縣級民政部門加強指導、監督。
(三)關于認定條件。《辦法》明確剛性支出困難家庭認定需同時兼顧收入和支出情況。在收入方面,《辦法》規定剛性支出困難家庭首先是“共同生活家庭成員人均收入低于上年度當地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非低保、低保邊緣家庭;在支出方面,《辦法》明確剛性支出困難家庭需符合“提出申請前十二個月家庭剛性支出總額占家庭總收入比例超出當地規定”這一條件。同時,明確剛性支出困難家庭的財產狀況條件可參照低邊家庭的認定條件或者適當放寬。
(四)關于剛性支出范圍。從地方實踐看,因醫療、教育、殘疾康復等支出較大造成居民基本生活困難,是當前群眾反映較為集中和突出的問題。《辦法》立足與經濟社會發展和居民生活水平相適應這一根本,以需求為導向,一方面,突破“衣食住燃”等傳統“居民基本生活”內容,將關注重點瞄準醫療、教育、殘疾康復等群眾急難愁盼問題,明確剛性支出包括家庭成員的生活支出、醫療支出、教育支出、殘疾康復支出及其他支出等項目,并從提高操作性出發,明確了各項剛性支出的測算方式、認定依據等。另一方面,通過明確剛性支出范圍,推動醫療、教育、住房等專項救助向剛性支出困難家庭延伸。
(五)關于有效期設置。剛性支出困難家庭不同于低保和低保邊緣家庭,其自身具有一定的發展能力,面臨的大多屬于階段性生活困難。為此,《辦法》對剛性支出困難家庭認定規定了有效期,明確有效期一般不超過十二個月。有效期期滿后,需要繼續認定為剛性支出困難家庭的,應當按照本辦法重新申請。對于前期已經提交且無變化的申請材料,不再要求重復提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