剛性支出困難家庭認定辦法
第一條為規范剛性支出困難家庭認定工作,根據《社會救助暫行辦法》、《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于改革完善社會救助制度的意見〉的通知》、《國務院辦公廳轉發民政部等單位〈關于加強低收入人口動態監測做好分層分類社會救助工作的意見〉的通知》等法規和政策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剛性支出困難家庭認定工作應當遵循屬地負責、因地制宜、公平公正、便民利民的原則。
第三條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負責剛性支出困難家庭認定工作,并接受上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的指導、監督。
認定權限按規定下放至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的,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要加強指導、監督。
第四條剛性支出困難家庭應當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一)未納入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員救助供養范圍且未被認定為最低生活保障邊緣家庭;
(二)共同生活家庭成員人均收入低于上年度當地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三)家庭財產狀況符合當地相關規定;
(四)提出申請前十二個月家庭剛性支出總額占家庭總收入比例超出當地規定;
(五)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條件。
各地應當根據實際,科學合理設定家庭財產狀況和剛性支出總額占比條件。家庭財產狀況條件可以參照最低生活保障邊緣家庭的認定條件或者適當放寬。
第五條剛性支出包括以下必需支出:
(一)生活支出。指共同生活家庭成員為維持基本生活而發生的支出,包括必要的衣、食、住、行、用等費用支出。
(二)醫療支出。指共同生活家庭成員在定點醫藥機構就醫就診發生的,經基本醫療保險、大病保險、醫療救助、補充醫療保險、商業健康保險等支付后,由個人負擔的符合規定的門診和住院費用,原則上依據有效票據認定。
(三)教育支出。指共同生活家庭成員在幼兒園階段,或者實施學歷教育的全日制普通本科高等學校、高等職業學校、高等專科學校、中等職業學校、普通高中、初中和小學階段,由個人負擔的保教費或者學費、住宿費,原則上按照就讀幼兒園、學校所在地的教育主管部門提供的同類公辦幼兒園、學校收費標準認定。
(四)殘疾康復支出。指共同生活家庭成員中的殘疾人接受基本康復訓練、輔助器具適配等殘疾人基本康復服務,扣除政府補助、商業保險賠付費用等部分后,由個人負擔的費用,原則上依據有效票據認定。
(五)其他支出。由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根據實際情況另外認定的支出。
前款規定的殘疾人基本康復服務及輔助器具范圍,按照當地有關目錄執行。
第六條申請認定剛性支出困難家庭,應當以家庭為單位由一名共同生活家庭成員提出。
申請人應當如實提交有關材料和反映真實情況,配合開展家庭經濟狀況調查。
第七條經審核符合條件的,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應當作出認定為剛性支出困難家庭的書面決定;不符合條件的,不予認定,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應當書面告知結果并說明理由。
第八條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應當自申請受理之日起三十個工作日之內完成認定工作。存在人戶分離或者家庭經濟狀況調查難度較大等特殊情況的,認定期限可以延長至四十五個工作日。
第九條對于情形復雜的,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可以啟動縣級困難群眾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協調機制,通過“一事一議”方式集體研究決定。
第十條經審核認定為剛性支出困難家庭的,有效期一般不超過十二個月。在有效期內,剛性支出困難家庭按照規定獲得相應社會救助或者幫扶。
有效期滿后,需要繼續認定為剛性支出困難家庭的,應當按照本辦法重新申請。前期已經提交且無變化的申請材料,不要求重復提交。
第十一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應當在低收入人口動態監測信息平臺中將剛性支出困難家庭單獨標示,并納入常態化監測預警范圍,為相關部門和單位開展剛性支出困難家庭救助幫扶提供信息查詢、需求推送等服務支持。
第十二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應當暢通社會救助服務熱線,受理對剛性支出困難家庭認定工作的咨詢、投訴、舉報,接受社會監督。
第十三條本辦法由民政部負責解釋。各地應當結合實際情況,制定剛性支出困難家庭具體認定辦法和程序。
第十四條本辦法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