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修訂背景
2021年5月7日,我局印發了《江西省國有林場和種苗項目績效評價辦法(試行)》(贛林規〔2021〕4號),對強化項目資金使用管理,發揮財政資金的引導指揮作用,提升項目資金使用效率起到了積極作用。
由于國家林草局印發的《林業草原改革發展資金管理辦法》(財資環〔2022〕171號)于2022年12月進行了修訂,且我局于2022年7月印發了《江西省林木種苗基地管理辦法》(贛林規〔2022〕8號),結合《江西省行政規范性文件管理辦法》第二十四條規定:“標注“試行”的行政規范性文件,有效期最長不超過2年”的有關要求以及兩年來對林場和種苗項目績效評價中發現的情況,我局對《江西省國有林場和種苗項目績效評價辦法(試行)》(贛林規〔2021〕4號)進行了適當調整,使其更為貼近現實,操作性更強、針對性更強、可行性更強。
二、修訂目的
通過優化評價流程和時間節點、細化評價內容指標、明確評價結果應用,使《江西省國有林場和種苗項目績效評價辦法》(贛林規〔2023〕1號)更為符合現在的實際情況和相關的規章制度,更好地保障全省國有林場項目和種苗補助項目(以下簡稱“林場種苗項目”)規范、科學、高效運行,推進全省國有林場和種苗事業高質量發展。
三、主要修訂內容
(一)對評價流程和時間節點進行了優化。一是對原評價流程進行了優化,增設了項目實施單位自評環節,同時將市級復評和省級考評合二為一,并明確各評價環節的時間節點,確保評價工作定期開展,統一完成;二是增設了欠發達國有林場鞏固提升項目績效評價工作時間節點要求,與國家林草局有關規定保持一致。三是國有林場和種苗補助項目:單位自評于1月上旬完成、縣級初評于1月中旬完成、省級評價于4月份;欠發達國有林場鞏固提升項目:單位自評于10月底完成、縣級初評于11月上旬完成、省級評價于11月中旬。
(二)對評價內容指標進行了細化。一是修改了評價內容指標,將項目建設管理、項目組織實施、資金使用管理、項目實施成效作為評價內容,其中資金使用管理、項目實施成效為評價重點。二是設立了加分項,并對加分內容進行了細化。三是明確了具體評價分值可根據實際情況每年度酌情調整。
(三)對評價結果的應用進行了明確化。一是為進一步確保項目績效評價工作客觀公正,在原《辦法》的基礎上,增設了種苗項目實施過程中績效評價不能評為優秀(A級)的6種情形,同時規定了林場和種苗項目實施過程中績效評價直接評為不合格(D級)的6種情形,以期激勵先進,防止躺平。二是進一步明確了評價結果的應用,規定評價結果為A級的,將優先支持項目實施單位申報下年度項目建設計劃或下年度適量增加項目資金;評價結果為 D或連續兩年評價結果為C的,下年度暫停項目資金安排,或不得通過項目驗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