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印發《龍南市村級股份經濟合作社財務
管理辦法》的通知
各鄉鎮人民政府,城市社區管委會:
現將《龍南市村級股份經濟合作社財務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龍南市農業農村局 龍南市財政局
2023年12月21日
龍南市村級股份經濟合作社財務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我市村級股份經濟合作社(含經濟合作社,下同)財務管理,促進村級集體資金、資產、資源管理規范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農村集體財務管理規范化管理辦法》、《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會計制度》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訂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我市范圍內的村級股份經濟合作社。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農村集體資金是指村級股份經濟合作社所有的貨幣資金,包括現金、銀行存款、有價證券等;
農村集體資產是指村級股份經濟合作社所有的應收賬款、投資資產、農業資產、存貨、固定資產、在建工程及無形資產等;
農村集體資源是指法律規定屬于村級股份經濟合作社所有的資源,包括耕地、林地、園地、水庫、水面、建設用地、荒山、荒溝、荒灘等。
第四條村級股份經濟合作社集體資金、資產、資源為全體成員共同所有。村級股份經濟合作社對其集體所有的資金、資產、資源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依法獨立自主地開展經濟活動。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占、截留、挪用、私分、破壞或者非法查封、扣押、凍結集體資金、資產、資源。
第五條村級股份經濟合作社統一在“贛州市三資管理系統”進行會計核算,會計核算執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會計制度》。
第二章 分賬核算要求
第六條村級組織開展“政經分離”、“賬務分開”。
(一)村集體所有的經營性資產、資源全部劃轉到村級股份經濟合作社。
(二)對能夠明確屬于村級股份經濟合作社的債權債務劃轉到村級股份經濟合作社賬戶;不能明確的,留在村委會賬戶。
(三)貨幣資金中,明確用于發展村集體生產的經營資金、集體土地征收款應劃轉至村級股份經濟合作社賬戶;不能明確的部分,具體劃分由村兩委研究后,召開村民代表會議討論決定。
(四)各級投資、獎勵、補助(貼)給村級股份經濟合作社的有關資金劃撥到村級股份經濟合作社賬戶中核算。
(五)劃轉后的村委會賬目和村級股份經濟合作社期初賬目通過調整資產、負債、所有者權益類科目保持平衡,即資產=負債+所有者權益。
(六)村級股份經濟合作社賬目建成后,村集體所有經營性收支在村級股份經濟合作社賬戶中進行核算,村委會賬戶不核算與村集體經濟發展相關的收支。
第三章 管理機構及工作職責
第七條農業農村部門負責監督村級股份經濟合作社資金、資產、資源及財務管理,指導村級股份經濟合作社進行財務公開,培訓村級股份經濟合作社財會人員。
財政、審計部門負責財政性資金的監督,做好財會人員的業務培訓。
第八條各鄉鎮(含城市社區管委會,下同)成立由鄉鎮主要負責人任組長的村級集體“三資”管理領導小組(以下簡稱鄉鎮領導小組),負責本鄉鎮村級股份經濟合作社資金、資產、資源監督管理工作。
第九條村級股份經濟合作社成員大會由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全體成員組成,是村級股份經濟合作社最高權力機構,行使下列職權:
(一)制定、修改村級股份經濟合作社章程;
(二)制定、修改村級股份經濟合作社內部管理制度;
(三)確認村級股份經濟合作社成員、決定加入的成員;
(四)選舉、罷免理事會成員、監事會成員;
(五)審議理事會和監事會工作報告;
(六)決定理事會成員、監事會成員的報酬及主要經營管理人員的聘任、解聘和報酬;
(七)批準村級股份經濟合作社經濟發展規劃、業務經營計劃、年度財務預決算、收益分配方案;
(八)依法對農村土地承包、宅基地使用、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或出租及集體經營性財產收益權份額量化事項作出決議;
(九)決定土地補償費的使用、分配辦法;
(十)決定對外投資重大事項;
(十一)對村級股份經濟合作社合并、分立及解散作出決議;
(十二)法律法規和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需由成員大會審議決定的重要事項,應當先經村黨組織或者鄉(鎮)黨委研究討論。村級股份經濟合作社成員較多的,可以按照章程規定設立成員代表大會,成員代表大會行使成員大會大部分職權。成員代表大會作出決定,應當經成員代表大會三分之二以上成員代表同意。
第十條村級股份經濟合作社實行理事會(董事會)負責制,配備專業財務會計和出納人員,負責村級股份經濟合作社具體財務工作。
第十一條理事會對成員(代表)大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主持成員(代表)大會,并向其報告工作;
(二)執行成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三)擬訂章程修改草案;
(四)起草集體經濟發展規劃、業務經營計劃、內部管理制度;
(五)起草農村土地承包、宅基地使用、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出讓或出租、集體經營性財產收益權份額量化方案;
(六)起草對外投資方案;
(七)起草年度財務預決算、收益分配方案;
(八)提出聘任、解聘主要經營管理人員及決定其報酬的建議;
(九)依照法律法規和章程管理集體財產和財務,保障集體財產安全;簽訂承包、出租、入股合同,監督、督促承包方、承租方、被投資方履行合同;
(十)接受、處理有關質詢、建議并作出答復;
(十一)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理事會會議應當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理事會成員出席,理事會作出決議,應當經全體理事的過半數同意。
第十二條村級股份經濟合作社監事會對成員(代表)大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監督理事會執行成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向成員(代表)大會提出罷免理事會成員以及主要經營管理人員的建議;
(三)監督檢查村級股份經濟合作社集體資產發包、出租、招投標等各項經營業務及合同簽訂履行情況,審核監察本社財務情況;
(四)反映村級股份經濟合作社成員對集體資產經營管理的意見和建議,向理事長或者理事會提出工作質詢和改進工作的建議;
(五)提議召開臨時成員(代表)大會;
(六)協助政府有關部門開展本社財務檢查和審計監督工作;
(七)向成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
(八)履行成員(代表)大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監事長應列席理事會會議,并對理事會決議事項提出質詢或建議。監事會會議應當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監事出席方可召開,監事會作出決議應當經全體監事過半數同意。
第十三條村級股份經濟合作社會計主要工作職責:
(一)在理事會領導下,參與制訂經營管理決策、財務收支計劃和內部管理制度,參與重大財務事項的決策;
(二)對收支原始憑證進行審核,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會計制度》編制記賬憑證、登記總賬和明細賬,登記集體資產、資源臺賬等;
(三)承擔預算、核算、決算業務,編制各類財務報表;
(四)收集、整理會計資料和保管會計檔案,提供會計信息;
(五)向理事會報告財務狀況,提出財務管理分析及財務決策意見,按規定做好財務公開工作。
第十四條村級股份經濟合作社出納主要工作職責:
(一)在理事會領導下,負責村級股份經濟合作社資金管理,登記現金、銀行存款日記賬;
(二)收集、整理財務收支原始憑證,按有關要求履行審核報賬手續,向財務會計報賬;
(三)配合會計做好集體資金、資產、資源管理具體工作。
第十五條村級股份經濟合作社財務人員因工作調動或者因故離職,必須將本人所經管的財務工作全部移交給接替人員。沒有辦清交接手續的,不得擅自離職。財務人員交接工作程序和內容參照《會計基礎工作規范》。
第十六條村級股份經濟合作社可以委托具有會計代理記賬資質的代理記賬機構代理會計業務。代理記賬機構應按照約定,履行村級股份經濟合作社財務會計工作職責,接受村級股份經濟合作社理事會和監事會監督。
第十七條村級股份經濟合作社委托代理記賬機構代理會計業務的,應內設一名報賬員,報賬員承擔村級股份經濟合作社出納工作職責,并協助代理記賬機構做好各項財務會計工作。
第四章 財務收支管理
第十八條規范收入管理。村股份經濟合作社收入包含下列內容:進行各項生產對取得的農業產品、工業產品進行銷售后獲得的收入;提供各類服務取得的收入;村集體擁有的房屋、建筑物、扶貧車間等資產對外出租產生的收入;村集體的耕地、林地、果園、魚塘等資源及村集體擁有使用權的“四荒地”對外發包收到的承包金;村辦企業上交的利潤;對外投資分得的利潤、利息等;各級財政部門對村集體的補助收入、專項資金和支持村集體經濟發展的項目資金;除經營收入、發包及上交收入、投資收益、補助收入之外與經營活動相關的其他收入。
村級股份經濟合作社各項收入要及時、足額繳存村級股份經濟合作社賬戶,不得大額現金收款、坐收坐支、公款私存,不得漏報、瞞報、虛增收入,嚴禁私設小金庫,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截留、擠占、挪用集體資金。
第十九條規范支出管理。村股份經濟合作社支出包含下列內容:村股份經濟合作社因銷售、提供勞務以及資產資源租賃等而發生的經營支出,包括生產經營固定資產的折舊費、維修費、運輸費、保險費等;村級股份經濟合作社經營活動過程中發生的各項管理、服務支出;村級股份經濟合作社劃轉給村委會用于公共服務和社會管理支出及其他支出;財政支持村級股份經濟合作社的項目支出。
村級股份經濟合作社各類財務支出必須取得合法合規的有效憑證,并由相關人員簽字,經監事會審核、理事長審批后方可報賬;人員工資、勞動報酬及各種補償款項等應編制發放花名冊轉賬發放(特殊情況除外);各類支出報賬原始憑證及其他報賬資料要收集齊全,附件加蓋附件章,支出報賬收款人與發票開具人應一致,如有特殊情況,應提供委托收款書。
單筆財務往來和支出超1000元以上的,應當采取銀行轉賬方式。銀行支票和印鑒按規定分開保管。
第二十條實行限額審批。村股份經濟合作社已列入年初預算的支出,單筆3萬元(含)以下的由經手人、證明人分別簽字后,由報賬員申請,經會計、監事會審核、理事長審批后進行支付,3萬元以上的還需成員(代表)大會同意后進行支付。未列入年初預算的支出,單筆支出5000元(含)以下的由理事長簽字審批,單筆支出5000元-10000元(含)的由理事會同意后進行支付,單筆支出超10000元的由成員(代表)大會同意后進行支付。涉及工程項目資金單項支出超過3萬元以上還需鄉鎮主要領導審核簽字。
第二十一條規范報酬發放。村股份經濟合作社理事會聘用人員工資,參照村“兩委”成員工資標準,報酬須經成員(代表)大會討論同意后方可執行。村“兩委”人員在村級股份經濟合作社理事會、監事會兼職的,不得領取報酬。村級股份經濟合作社監事會人員按誤工情況核發誤工補助,補助不超80元/天(在村級股份經濟合作社領取固定工資報酬則不得重復領取)。村級股份經濟合作社人員因公出差,參照龍南市機關事業單位人員出差補助標準報銷差旅費。
村級股份經濟合作社不得發放補貼補助,不得為個人辦理商業保險。
村級股份經濟合作社對有特殊貢獻和做出突出工作業績的人員,經四議兩公開程序后,可給予一定獎勵。獎勵標準參照《關于實行村級集體經濟經營性收入增長與村干部收入增長掛鉤的通知》(贛市組字〔2019〕74號)執行。
第二十二條確保專款專用。村級股份經濟合作社按照各類項目資金管理及財政專項資金管理辦法加強資金管理,確保專款專用。
第二十三條規范公務接待。村級股份經濟合作社因工作需要安排人員就餐的,參照《龍南縣村級“三資”及財務管理辦法》(龍農“三資”和財務整治辦〔2020〕1號)文件執行。
第二十四條加強債務管理。嚴守舉債底線,禁止非生產性舉債,村級經濟股份合作社不得舉債發放福利、分紅及解決辦公經費。禁止借高利貸,借貸利率不得超過法律法規規定的上限。生產經營性舉債,要多方論證可行性,一旦出現不可控風險,及時止損。對負債數額較大、資產負債率較高的村級股份經濟合作社,鄉鎮要及時提醒警示,并制定完善村級債務監測內容,及時研究解決苗頭性問題。
村級股份經濟合作社確因生產經營需要借款周轉的,須經成員(代表)大會審議通過,報鄉鎮領導小組辦公室備案。村級股份經濟合作社不得以任何形式為其他單位或個人提供擔保。
第二十五條加強債權管理。村級股份經濟合作社應及時清理應收、暫付、內部往來款項。采取誰經辦誰負責等切實可行的措施,對各種應收款項依法進行催收。村級股份經濟合作社不得隨意向其他單位或個人出借資金,確需出借資金的,經成員(代表)大會討論同意后方可借出,原則上,借出款項需3個月內歸還。對確實無法收回的,由理事會提出書面意見,交成員(代表)大會討論通過,報鄉鎮領導小組辦公室審核同意并公示后核銷。任何人不得擅自決定應收款項的核銷和減免。
第二十六條加強票證管理。村級股份經濟合作社要制訂收款收據領用、核銷、存根及存檔備查制度,建立票據領、用、銷臺賬。各類收入及村級股份經濟合作社內部往來,使用龍南市農業農村局統一印制的《農村合作經濟組織專用收據》。村小組取得的合法收入確需由村級股份經濟合作社進行代收代付的,由村級股份經濟合作社按規定開具票據。
第五章 集體資產資源管理
第二十七條建立資產、資源管理臺賬。村級股份經濟合作社要建立資產、資源管理臺賬,及時準確記載資產、資源的類別、名稱、位置、數量、使用狀態、年收益、承租人、起止時間等重要內容及增減變動情況。
第二十八條執行招投標相關規定。村級股份經濟合作社采購、新建、改建、擴建集體資產及批量采購各類生產經營物資等,應根據年度財務預算和實際工作需要,按照規定執行。經營性資產和集體資源性資產發包、抵押、租賃、入股、兼并、變賣、轉讓等,應通過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進行,單項底價在5萬元(含)以下的由村級股份經濟合作社董事會、監事會討論決定,單項底價在5萬元以上的應經“四議兩公開”程序決定,并報鄉鎮領導小組辦公室備案。同等條件下,村級股份經濟合作社成員享有承包、租賃、購買優先權。
第二十九條明確資產保管責任。村級股份經濟合作社要明確各類集體資產管理負責人或保管責任人,完善庫存物資出入庫和保管領用手續,建立健全產品銷售定價機制。定期對各類集體資產管理狀況、庫存物資庫存情況、產品銷售情況進行檢查并做好書面登記存檔。
第六章 財務預算、核算、決算
第三十條制訂預算方案。每個會計年度初,村級股份經濟合作社應按照統籌兼顧、量入為出、增收節支原則,制訂年度財務預算方案,經成員(代表)大會議審議后,報鄉鎮領導小組辦公室備案。
第三十一條規范會計核算。每月底,村級股份經濟合作社出納要收集整理村級股份經濟合作社當月已審批的各類財務收支原始憑證,與會計進行當月原始憑證交接手續,填制《原始憑證交接單》。
崗位設置要求。村級股份經濟合作社設報賬員(出納)1名,負責村級股份經濟合作社發票收集、整理、報賬、財務公開等業務,并對發票的真實性、有效性、合法性負責。
票據審核要求。發票審核實行定期集中審核,符合報賬要求的發票要寫明用途、有經手人、證明人簽字,經“三資”代理中心負責人、監事會審核,理事長審批。
第三十二條做好財務決算。每個會計年度末,村級股份經濟合作社應制訂年度財務決算和收益分配方案,經成員(代表)大會審議同意后,報鄉鎮領導小組辦公室和村黨組織備案。
第三十三條整理資料歸檔。每個會計年度結束后,村級股份經濟合作社財會人員應將總賬、明細賬等電子賬簿打印裝訂成冊,將本年度會計憑證整理裝訂成冊,將各類財務資料作為財務檔案集中統一保管。村級股份經濟合作社會計負責財務檔案管理工作,委托中介機構代理會計業務的,按代理協議執行。
第七章 財務公開及監督檢查
第三十四條實行財務公開。每個會計年度結束后,村級股份經濟合作社理事長應將全年財務運行情況向本集體成員報告,聽取意見和建議。村級股份經濟合作社財務至少每季度公開一次,一般在財務公開欄進行公示。集體重大經營活動和重大項目財務收支、收益分配,以及經營性資產和資源性資產發包、抵押、租賃、入股、兼并、變賣、轉讓等事項應進行單項公開。
第三十五條強化審計監督。各鄉鎮要將村級股份經濟合作社財務審計納入村(居)主要負責人經濟責任審計范圍,按照村(居)主要負責人經濟責任審計計劃,組織開展審計監督。
第三十六條建立定期監督檢查制度。鄉鎮領導小組辦公室每年至少組織一次村級股份經濟合作社財務管理工作全面檢查,及時總結推廣先進經驗,分析處理存在的問題。每年度內,縣鄉兩級對村級股份經濟合作社財務管理情況開展1次監督檢查,檢查村級股份經濟合作社的數量不少于總數的30%。
第八章 責任追究
第三十七條對有下列違規、違紀、違法的有關人員,根據情節輕重,按照干部管理權限和程序采取批評教育、責令檢查、誡勉、組織調整等方式進行處置,并責令退繳違法違紀所得,對涉嫌違法違紀的按程序移交紀委監委、司法機關處理。
(一)在集體資產開發經營、使用、處置中徇私舞弊、玩忽職守,造成集體資產流失的;
(二)村級股份經濟合作社人員提供虛假和不符合規定的支出憑證報賬支出的,財務人員、監事會人員未按有關要求履行財務收支憑證審核職責的,理事會負責人不按規定履行審批手續的;
(三)擅自決定借出款或核銷欠款造成集體損失的;擅自決定變賣或處置村集體“三資”或擅自用集體財產為他人提供擔保,損害村集體利益的,非法占有集體資產的;
(四)涂改、偽造會計資料編制虛假財務會計報告的,財務人員轉借、轉讓、遺失、自制收款憑證的;
(五)違反現金管理、收入不入賬、公款私存、私設“小金庫”、隱瞞、截留、坐收坐支的;
(六)巧立名目、濫發補助補貼的;
(七)不按規定實行民主理財,拒絕、阻撓、干擾有關部門和單位開展經濟審計和監督檢查的;
(八)在集體資金使用、經濟項目和工程建設項目立項以及資產、資源承包、租賃等經營活動中暗箱操作、不按制度公開招投標,為本人和他人謀取私利的。
(九)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公款給個人使用、進行非法活動的,挪用公款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或者挪用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的行為。
第三十八條各鄉鎮人民政府負責本辦法的組織實施,對不認真實施本辦法,造成村集體財務管理混亂、集體資產流失的,將給予有關責任人通報批評、警告、記過等黨紀、政紀處分,引發群體事件或惡性事件的,依法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
第九章 附則
第三十九條村級經濟合作社財務管理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四十條本辦法由市農業農村局負責解釋。
第四十一條本辦法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