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4月28日,《贛州市歷史建筑保護管理辦法(試行)》(簡稱《管理辦法》)經市政府第三十三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2023年5月6日,《管理辦法》以市政府名義印發(贛市府發〔2023〕5號),自2023年6月15日起實施,有效期2年。
一、制定背景
歷史建筑是歷史文化保護傳承的重要實物載體。近年來,國家、省、市高度重視歷史文化保護工作,2021年8月中共中央辦公廳 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于在城鄉建設中加強歷史文化保護傳承的意見》,要求明確保護重點及保護要求,及時進行修繕維護,實現歷史文化資源“應保盡保”。2022年8月省委辦公廳 省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關于在城鄉建設中加強歷史文化保護傳承的若干措施的通知》,要求加強不同時期、不同類型歷史建筑保護,推進歷史建筑活化利用。住建部、省住建廳多次發文部署歷史建筑保護工作。為貫徹黨中央、國務院的決策部署,落實省委省政府的工作要求,按照市委市政府的布置安排,進一步規范我市歷史建筑保護和管理,提高歷史建筑保護和活化利用水平,2023年2月份,市住建局起草《管理辦法》。
二、制定過程
《管理辦法》起草經歷了3個階段:一是編制起草階段。市住建局組建工作專班,專門研究起草《贛州市歷史建筑保護管理辦法》規范性文件。在起草過程中,市住建局認真學習借鑒了福建、廣州、成都等地相關規范性文件及經驗做法,梳理研究了中央、省相關政策文件,同時,注意結合我市實際情況進行起草。2月28日,完成了《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二是征求意見階段。3月1日至3月23日,市住建局就《管理辦法》先后兩次書面征求了各縣(市、區)、市政府有關部門、市屬、駐市有關單位及市歷史文化方面專家的意見。期間,于3月8日至23日,通過市住建局政務網站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三是修改完善階段。為使文稿制定更加科學審慎,4月6日,市住建局向省住建廳書面呈報了《管理辦法》,呈請省住建廳審查指導。4月16日,省住建廳組織召開專家論證會,對《管理辦法》進行了專門論證。根據專家組提出的意見,市住建局對文稿進一步修改完善后,將文稿呈請市政府審議。4月28日,《管理辦法》經過市政府常務會議審議通過。
三、制定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保護條例》《贛州市城市管理條例》《中共中央辦公廳 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在城鄉建設中加強歷史文化保護傳承的意見》《中共江西省委辦公廳 江西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在城鄉建設中加強歷史文化保護傳承的若干措施》等法律法規和政策文件。
四、基本框架
《贛州市歷史建筑保護管理辦法(試行)》共六章27條。體例如下:
第一章:總則,共10條。具體條款包括目的依據、適用范圍、術語解釋、工作原則、規劃管理、保護資金、政府職能、部門職責、社會責任、政府表彰等。
第二章:認定,共4條。具體條款包括認定條件、普查推薦、認定程序、設立標志和測繪建檔等。
第三章:保護與利用,共8條。具體條款包括責任主體、使用要求、建筑外觀、修繕要求、消防安全、成果保管、行政許可、活化利用等。
第四章:調整、撤銷,共2條。具體條款包括調整、撤銷的條件和程序。
第五章:法律責任,共2條。具體條款包括實施依據和法律責任。
第六章:附則,共1條。具體條款包括實施日期和期限。
五、相關概念
歷史建筑,是指經城市、縣(市)人民政府認定公布的具有一定保護價值,能夠反映贛州歷史風貌和地方特色,未公布為文物保護單位,也未登記為不可移動文物的建(構)筑物。
中心城區,是指章貢區、贛縣區、南康區、贛州經開區、贛州蓉江新區。
六、部門職責
《管理辦法》明確了各有關部門職責:
(一)市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和指導全市歷史建筑的監督管理工作,具體負責中心城區歷史建筑的申報、擬定名錄,指導歷史建筑保護修繕、檔案管理。
(二)區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歷史建筑的普查、推薦、保護修繕、檔案管理和監督管理等工作。
(三)縣(市)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組織歷史建筑的普查、申報、擬定名錄、保護修繕、檔案管理和監督管理等工作。
(四)文廣新旅、自然資源、教育、民政、財政、城管、生態環境、公安、消防救援等主管部門應當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做好歷史建筑保護、監督管理和利用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