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規范工程建設領域農民工工資保證金的存儲、使用和管理,支持各地落實農民工工資保證金相關政策,按照人社部等七部門聯合下發的《工程建設領域農民工工資保證金規定》(人社部發〔2021〕65號,以下簡稱《規定》),結合我省實際,省人社廳會同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交通運輸廳、省水利廳、省銀保監局等部門聯合印發了《江西省<工程建設領域農民工工資保證金規定>實施辦法》(以下簡稱《實施辦法》)。
一、起草背景
解決拖欠農民工工資問題,事關廣大農民工切身利益,事關社會公平正義和社會和諧穩定。黨中央、國務院,省委、省政府歷來高度重視,對全面治理拖欠農民工工資工作作了明確規定,先后出臺了一系列政策措施。2021年8月,人社部等七部門印發《規定》對工程建設領域工資保證金的存儲比例、存儲形式、減免措施以及返還等事項做出了明確規定。根據《規定》要求,結合我省實際,須出臺具體實施辦法,從源頭上預防拖欠農民工工資問題,既妥善解決拖欠農民工工資問題,又兼顧企業減輕資金壓力需求。
二、文件起草過程
根據《規定》要求并結合工作實際,在深入各地調研的基礎上起草《實施辦法》初稿,初稿先后2次征求省交通廳、省住建廳、省水利廳、省銀保監局等相關部門及各設區市、省直管試點縣市人社局和贛江新區社會發展局意見,在吸納各地和各行業主管部門相關意見建議后,形成《實施辦法》。
三、主要內容
《實施辦法》共十一條,按照《規定》中相關內容,結合我省實際情況,在存儲形式、存儲比例、監管權限和監管責任等方面規范具體操作辦法。同時,為形成監管合力,加強信息溝通共享,對行業主管部門的相關職責進一步明確。
(一)增加存儲形式。人社部等七部門《規定》明確工資保證金可用現金存儲或用銀行類保函替代,并要求有條件的地區可探索引入工程擔保公司保函或工程保證保險。為減輕企業負擔,鼓勵使用靈活方式存儲保證金,結合各地已探索實行的保證金存儲形式,經征求各地各相關行業部門意見,增加工程擔保公司保函及保險公司保證保險保單兩種工資保證金存儲形式。
(二)確定存儲比例。人社部等七部門《規定》中工資保證金按工程合同額(或年度合同額)的一定比例存儲,原則上不低于1%,不超過3%,單個項目工程合同額較高的,可設定存儲上限。要求工資保證金具體存儲比例及浮動辦法由省級人社部門商同級行業工程建設主管部門研究確定,并報人社部備案,工資保證金存儲比例應根據行政區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實際情況實行定期動態調整,主動向社會公開。根據我省《關于在全省建設領域建立工資保障金制度的實施意見》(贛建建〔2005〕24號)規定,為減輕企業資金壓力,進一步優化營商環境,經征求住建、交通、水利等行業主管部門意見后,確定我省工資保證金存儲比例為工程施工合同額在1000萬元(含1000萬元)以下的,按合同額的1.5%存儲;合同額在1000萬元以上的,按合同額的1%存儲。同時,對存儲工資保證金最高限額作出規定,最高不超過500萬元。
(三)明確監管權限及責任。為加強對工資保證金的監管,進一步壓實屬地責任,厘清各級工作職責,根據人社部等七部門《規定》要求,明確工資保證金由省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負責組織實施,具體由設區市和縣(市、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按工程項目監管權限實行屬地管理,按照“誰監管誰負責”原則,屬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負責工程欠薪問題處理。
(四)建立信息互通機制。為落實行業主管部門主體責任,推動工資保證金管理工作形成合力,提出建立信息互通機制,要求行業監管部門在頒發施工許可證、批準開工報告或受理開工備案時履行告知相關單位存儲工資保證金職責,并函告屬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