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設區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住房城鄉建設局、交通運輸局、水利局、各銀保監分局,贛江新區社會發展局、城鄉建設和交通局:
現將《江西省<工程建設領域農民工工資保證金規定>實施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江西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江西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江西省交通運輸廳江西省水利廳
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江西監管局
2022年6月14日
江西省《工程建設領域農民工工資保證金規定》實施辦法
第一條為依法保護農民工工資權益,發揮工資保證金在解決拖欠農民工工資問題中的重要作用,根據《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條例》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等七部門關于印發<工程建設領域農民工工資保證金規定>的通知》(人社部發〔2021〕65號,以下簡稱《規定》)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指工資保證金除《規定》明確外,也可用工程保證保險或工程擔保公司保函替代,與《規定》中銀行保函具有同一性質,均為不可撤銷見索即付保函,其管理和使用按《規定》中銀行保函的有關規定執行。保證保險保單、擔保公司保函格式可參照《規定》中銀行保函樣本。
第三條工資保證金制度由省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負責組織實施,具體由設區市和縣(市、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按工程項目監管權限實行屬地管理(以下簡稱屬地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
按照“誰監管誰負責”原則,屬地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負責工程欠薪問題處理。同一工程地理位置涉及兩個或兩個以上工資保證金管理地區發生管轄爭議的,由共同的上一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商同級行業工程建設主管部門指定管轄。
第四條施工總承包單位應當在工程所在設區市范圍內的銀行存儲工資保證金或申請開立銀行保函,也可由工程所在設區市范圍內的擔保公司開立擔保保函或保險公司開具保證保險保單替代。
第五條經辦工資保證金的機構(含銀行、擔保公司、保險公司,以下簡稱經辦機構)依法辦理工資保證金賬戶開戶、存儲、查詢、支取、銷戶及開立保函、開具保證保險保單等業務,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在工程所在設區市范圍內設有分支機構;
(二)信用等級良好、服務水平優良,并承諾按照監管要求開展工資保證金業務。
第六條行業工程建設監管部門應當在頒發施工許可證、批準開工報告或受理開工備案時告知相關單位按規定時限和要求存儲工資保證金,并在3個工作日內將填寫的《頒發施工許可(批準開工報告、受理開工備案)告知單》(見附件)送達屬地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
第七條施工總承包單位按下列規定存儲工資保證金:
(一)工程施工合同額在1000萬元(含1000萬元)以下的,按施工合同額的1.5%存儲;
(二)工程施工合同額在1000萬元以上的,按施工合同額的1%存儲,但單個工程合同額較高的項目,存儲工資保證金最高不超過500萬元。
工資保證金的存儲比例、限額標準及浮動辦法,根據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實際情況實行動態調整。
第八條施工總承包單位存儲工資保證金或提交保函、保單后,在同一設區市范圍內承建工程連續2年未發生工資拖欠的,其新增工程的工資保證金存儲可減半執行;連續3年未發生工資拖欠且按要求落實用工實名制管理和農民工工資專用賬戶制度的,其新增工程可免于存儲工資保證金。
施工總承包單位存儲工資保證金或提交保函、保單前2年內在同一設區市范圍內承建工程發生工資拖欠的,工資保證金存儲比例應適當提高,增幅不低于50%;因拖欠農民工工資被納入“嚴重失信主體名單”的,增幅不低于100%。
前款提高比例后的存儲金額,不受第七條規定限額的限制。
第九條屬地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應當將存儲工資保證金、開立銀行保函及擔保公司保函、開具保證保險保單的施工總承包單位名單及對應的工程名稱在部門門戶網站公布,建立工資保證金管理臺賬,每季度至少清查一次。
第十條屬地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負責將工資保證金監管納入全省人社公共服務平臺勞動保障監察“兩網化”系統,實現數據共享和網上全流程監管。
第十一條本辦法自頒布之日起施行,如過去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以辦法為準。
附件:頒發施工許可(批準開工報告、受理開工備案)告知單(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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