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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小型微型企業創業創新示范基地認定管理辦法》印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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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小企業促進法》《江西省中小企業促進條例》《國家小型微型企業創業創新示范基地建設管理辦法》及《中共江西省委辦公廳 江西省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關于促進中小企業健康發展的實施意見>的通知》(贛辦發〔2020〕4號),打造一批基礎設施完備、綜合服務規范、示范帶動作用強的小型微型企業創業創新示范基地,加速小型微型企業創立、成長,推動大眾創業、萬眾創新,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指小型微型企業創業創新示范基地(以下簡稱示范基地)是指經省工業和信息化廳認定的小型微型企業創業場所,是集聚各類創業創新服務資源,為小型微型企業提供有效服務支撐的載體。具有基礎設施完備、運營管理規范、商業模式清晰、創新鏈完整、產業鏈協同、服務功能齊全、服務業績突出、社會公信度高、示范帶動作用強等特點。

第三條 各類符合條件的服務小型微型企業創業創新的創業基地、創業園、孵化器;工業園區、產業集聚區中面向小型微型企業的園中園;依托高校和科研院所的創業園、科技園等;行業龍頭骨干企業設立的面向小型微型企業、創業團隊、創客的創業創新基地均可申報示范基地。

第二章 申報條件

第四條 同時滿足以下基本條件:

(一)申報主體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并運營管理本基地,基地成立時間2年以上。專職從事創業創新服務的人員不少于8人。申報主體近3年內無重大違法違規行為。

(二)基地入駐企業注冊地為本基地,其中,小型微型企業數占入駐企業總數的80%以上。以生產制造類企業為主的基地入駐企業數達30戶以上,從業人員500人以上(其中,生產制造類企業不少于25家,從業人員不少于400人);以生產性服務類等其他類企業為主的基地入駐企業數達50戶以上,從業人員800人以上。

(三)服務有特色、成體系。能集聚優質雙創服務資源為入駐企業提供多層次、專業化服務,引入或戰略合作的外部專業服務機構不少于3家;公益性服務或低收費服務占總服務量的20%以上。

第五條 同時滿足以下運營條件:

(一)基地集中在一個區域,基礎設施條件良好,占地面積不超過500畝;有滿足入駐企業生產經營、創業孵化、創業創新的場地和服務場所。

(二)基地申報主體治理結構完善、內部運營管理體系規范。具有明確的發展規劃、年度目標和實施方案。

(三)基地具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完備的創業創新服務流程、收費標準和服務質量監督保證措施。基地具備清楚、明晰的服務臺賬(臺賬內容應包括但不限于:企業服務訴求、提供服務的記錄,服務時間、地點、參與的企業及人數,企業對服務的意見反饋等)。具備入駐企業信息庫,定期掌握、動態更新企業經營信息。

第六條 示范基地須提供政策法規宣貫服務,確保應知盡知,并幫助入駐企業享受惠企政策。同時具備不少于以下四項服務功能并達到相應的服務能力:

(一)信息服務。具有便于入駐企業查詢的、開放的信息服務系統;具有在線服務、線上線下聯動功能,線下年服務企業(團隊)80家次以上,年組織開展的相關服務活動5次以上。

(二)創業輔導。為入駐小型微型企業提供創業咨詢、開業指導、創業輔導等服務,年服務企業40家次以上。

(三)創新支持。具有知識產權轉化或組織技術服務資源的能力,能夠進行研發項目、科研成果和資本等多方對接。年組織技術洽談會和技術對接會5次以上。

(四)人員培訓。為創業人員、企業經營者、專業技術人員和員工提供各類培訓,每年160人次以上。

(五)市場營銷。組織企業參加各類展覽展銷、貿易洽談、產品推介與合作等活動,每年1次以上;組織入駐企業與行業龍頭企業的產品對接、合作交流等活動,每年1次以上。

(六)投融資服務。提供融資信息、組織開展投融資推介和對接等服務。年服務企業25家次以上,年組織融資對接會3次以上。

(七)管理咨詢。為企業提供發展戰略、財務管理、稅務籌劃、人力資源、市場營銷等咨詢服務,年服務企業15家次以上。

(八)專業服務。為企業提供法律咨詢及援助、代理會計、專利申請、審計、評估等服務,年服務企業15家次以上。

以上服務能力和次數的要求含基地引入的第三方專業機構的服務。

第七條 申報示范基地應當在物業服務智慧化、項目管理數字化、創業服務平臺化、產業布局生態化等基地運營模式、管理模式上有創新,或在孵化效果、創新支持等方面具有突出的特色優勢和示范性。

第三章 認定程序

第八條 省工業和信息化廳每年組織開展示范基地申報、認定工作,具體時間及要求以當年申報工作通知為準。

第九條 示范基地的申報主體按照屬地管理原則自愿向所在地中小企業主管部門提出認定申請,并按要求提交申報材料和相關佐證材料。

第十條 示范基地申報主體需提交下列材料:

(一)江西省小型微型企業創業創新示范基地申請報告(見附件)。

(二)上一年度與本基地相關的專項審計報告。

(三)基地5年發展規劃及平面設計圖。

(四)土地、房屋的不動產權證書(或租賃合同、場地使用證明等)復印件。

(五)開展相關服務的證明材料(通知、照片、總結等)。

(六)基地典型服務案例(不超過3000字,可附照片)。

(七)能夠證明符合申報條件的其他材料。

(八)對申報材料真實性的聲明(加蓋申報單位公章)。

第十一條 各設區市、贛江新區中小企業主管部門對申報材料和相關佐證材料進行初審,并在規定時間將初審通過確定推薦的申報材料匯總上報省工業和信息化廳。

第十二條 省工業和信息化廳組織專家對申報推薦基地進行審核,擇優提出入圍建議名單,報廳長辦公會審定后,在廳門戶網站公示。公示無異議的,由省工業和信息化廳發布公告,認定為“江西省小型微型企業創業創新示范基地”。

第四章 基地管理

第十三條 示范基地認定有效期為三年。

第十四條 示范基地名稱、空間范圍、運營單位法人代表等重大事項如發生變更,須在辦理完成相關手續后三個月內報所在設區市、贛江新區中小企業主管部門和省工業和信息化廳備案。

第十五條 經認定的示范基地,如發生安全(含網絡安全、數據安全)、質量、環境污染等方面重大違法違規行為,或被發現存在材料造假等情形,直接取消認定,且三年內不得再次申報。

第五章 附則

第十六條 本辦法由省工業和信息化廳負責解釋。

第十七條 本辦法自2023年9月1日起施行。原《江西省小型微型企業創業創新示范基地認定管理辦法》(贛工信企業〔2016〕353號)同時廢止。


江西省小型微型企業創業創新示范基地申請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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