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國家預算管理有關規定和《財政部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關于印發<中央財政城鎮保障性安居工程補助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財綜〔2024〕15號)要求,結合我省實際,省財政廳、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制定了《江西省中央財政城鎮保障性安居工程補助資金管理實施辦法》(贛財綜〔2024〕19號)和《江西省省級財政城鎮保障性安居工程補助資金管理辦法》(贛財綜〔2024〕20號)(以下簡稱“兩個辦法”)。現將兩個辦法有關內容解讀如下:
一、制定過程
2024年4月,財政部、住房和城鄉建設部聯合印發了《中央財政城鎮保障性安居工程補助資金管理辦法》(財綜〔2024〕15號),進一步明確了補助資金支持范圍、分配使用、職責分工等。為進一步規范中央和省級財政城鎮保障性安居工程補助資金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貫徹落實《中央財政城鎮保障性安居工程補助資金管理辦法》,省財政廳、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結合我省實際,經過前期調研、征求意見、合法性審查等過程,不斷優化完善我省實施辦法內容,研究修訂了兩個辦法。
二、制定依據
兩個辦法依據《財政部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關于印發<中央財政城鎮保障性安居工程補助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財綜〔2024〕15號)等有關規定制定。
三、主要內容
本次修訂兩個辦法將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和城中村改造納入中央和省級補助資金支持范圍。將中央補助資金分成兩部分,其中80%按四個支出方向采取因素法分配,按照各市縣的各項任務量結合財政困難程度進行分配;20%作為獎勵資金,主要依據各市縣績效評價結果進行分配,并結合任務量因素,體現運用績效評價結果的政策導向。
兩個辦法各有六章30條。其中:
第一章為總則(1-6條)。包括制定依據、補助資金范圍、部門職責分工等。
第二章為支持范圍和資金分配(7-14條)。包括補助資金的支持范圍、資金分配方式和計算公式等。
第三章為資金預算下達(15-18條)。包括資金預算時限要求、分配要求、強化執行監管等。
第四章為資金管理和監督(19-24條)。包括支付管理、納入直達資金監管、結轉結余管理、專款專用等。
第五章為績效管理(25-28條)。包括監管職責分工、年度績效評價報告和自評表的報送、年度績效評價的工作程序等。
第六章為附則(29-30條)。包括施行時間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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