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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字解讀】首部行業領域公平競爭審查規則出臺 為地方政府招投標政策制定提供指引——《招標投標領域公平競爭審查規則》專家解讀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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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公平競爭審查制度是黨中央、國務院作出的重大決策部署。《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加快建設全國統一大市場的意見》和《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促進民營經濟發展壯大的意見》等文件均要求,研究重點領域和行業性審查規則,健全公平競爭制度框架和政策實施機制等。根據2016年國務院發布的《關于在市場體系建設中建立公平競爭審查制度的意見》(國發〔2016〕34號),市場監管總局、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商務部、司法部于2021年出臺了《公平競爭審查制度實施細則》,其中明確要求在制定市場準入和退出、產業發展、招商引資、招標投標、政府采購、經營行為規范、資質標準等涉及經營主體經濟活動的具體政策措施時,應當進行公平競爭審查。國家發展改革委此次出臺《招標投標領域公平競爭審查規則》(以下簡稱《審查規則》)正當其時,填補了招標投標領域公平競爭審查制度規則空白,為政策制定機關準確理解與適用審查標準提供了參考,有助于規范政府招標投標政策制定行為,解決地方政府部門設置招標投標交易壁壘問題,維護公平競爭市場環境。

一、《審查規則》的出臺具有重要現實意義

(一)貫徹黨中央、國務院統一大市場建設部署的重要舉措。

在招標投標領域建立全國統一公平、開放、透明的市場制度體系,對于打通制約經濟循環的堵點,促進商品要素資源在更大范圍內暢通流動具有重要作用。當前招標投標領域仍然存在地方保護和所有制歧視問題,限制了招標投標制度競爭擇優功能的發揮,影響了全國統一大市場建設。《審查規則》為政策制定機關審查招標投標政策措施提供指引,有助于推進解決目前有的地區通過出臺“紅頭文件”進行地方保護等現實問題。

(二)完善招標投標制度體系、維護法治統一的客觀要求。目前,我國招標投標市場環境發生較大變化,市場競爭愈發激烈,矛盾愈發凸顯。針對新情況、新變化,各地方、各部門近年來出臺了大量招標投標方面的法規政策文件。有的招標投標政策措施與國家的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不相一致。不同層級、不同行業、不同地區出臺的政策措施之間也存在不協調之處。《審查規則》的出臺,有助于政策制定機關更好落實政策審查標準,在出臺政策措施前做好公平競爭審查,減少地方保護和行業分割等情況,建立統一協調的招標投標制度規則體系。

(三)提高資源配置效率、實現經濟高質量發展的現實需要。招標投標是市場配置資源的重要方式,各類經營主體通過招標投標能夠對接供需、競爭擇優,實現各類要素優化配置。推動形成高效規范、公平競爭、充分開放的招標投標市場,有助于促進要素資源在更大范圍內暢通流動。但是當前招標投標領域仍不同程度存在著各類排斥限制競爭情形,如對外來企業、商品和服務設置歧視性市場準入條件,設置歧視性信用評分,要求企業進入特定名錄庫等。這些做法制約了招標投標競爭擇優制度的發揮,降低了市場配置資源的效率。因此,在招標投標領域實施公平競爭審查不僅有助于降低成本、減少社會資源的浪費,也有助于提升招標投標質效,促進發展新質生產力。

二、《審查規則》完善了招標投標公平競爭審查機制

(一)明確審查主體。要求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作為政策制定機關,對擬制定的招標投標領域涉及經營主體經濟活動的規章、行政規范性文件、其他政策性文件以及具體政策措施是否存在排除、限制競爭情形進行審查評估,未經公平競爭審查或者經審查存在排除、限制競爭情形的,不得出臺有關政策措施。

(二)明確審查標準。針對招標投標實踐中易發常見的各類不合理限制,《審查規則》規定了審查具體標準,重點解決資格預審、評標方法、評標標準、定標標準、信用評價、保證金收取等方面的交易壁壘,有利于政策制定機關準確理解與把握公平競爭審查的要點。

(三)明確審查機制。政策制定機關應當建立本機關公平競爭審查工作機制,明確公平競爭審查負責機構、審查標準和審查流程,規范公平競爭審查行為。政策制定機關在對政策措施開展公平競爭審查過程中,應當以適當方式聽取有關經營主體、行業協會商會等意見;除依法保密外,應當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

(四)明確監督職責。地方各級招標投標指導協調部門、招標投標行政監督部門應當建立招標投標市場壁壘線索征集機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發現違反公平競爭審查有關規定的,有權向政策制定機關及其上一級機關反映。地方各級招標投標指導協調部門和政策制定機關應當及時糾正各類有違公平競爭的政策措施。

三、《審查規則》有助于解決招標投標實踐中的突出問題

(一)約束剛性。為維護公平競爭的市場秩序,建設統一的全國大市場,《審查規則》規定,除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規定的公平競爭審查例外情形,未經公平競爭審查或者經審查存在排除、限制競爭情形的,政策制定機關不得出臺有關政策措施。政策制定機關未進行公平競爭審查或者違反審查標準出臺政策措施的,由上級機關責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不及時改正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相關責任人員給予處分。

(二)標準明確。《審查規則》緊盯當前招標投標領域政策措施中存在的突出問題和市場痛點,第二章專章共7條詳細規定40余條具體審查標準,重點關注干涉招標人自主權、違法設置市場準入條件、區別對待不同地區和所有制企業、通過信用評價設置交易壁壘等市場反映比較強烈的問題,將為招標人指定定標辦法、強制在本地設立分支機構、對不同所有制形式經營主體設置差異性得分、采用差異化信用監管措施等具體情形納入審查標準,切實增強審查制度的針對性和可操作性。

(三)責任明晰。《審查規則》明確政策制定機關應當確定專門機構具體負責政策措施的公平競爭審查工作;聯合制定政策措施的,由牽頭部門組織開展公平競爭審查。招標投標指導協調部門應當會同招標投標行政監督部門,定期組織開展政策措施評估,對違反公平競爭審查有關規定的,應當及時糾正。同時,招標投標行政監督部門、招標人應當按照規定程序處理有關異議和投訴等。(作者:田皓江蘇省發展改革委)

關鍵字:招標投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