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養登記:辦理了《收養登記證》或者事實收養公證書人員落戶。需要收養人居民戶口簿、收養登記證或事實收養公證書。
收養登記:公民私自撫養不符合收養登記條件的人員落戶。需要撿拾棄嬰(兒童)報案證明、事實收養情況證明或說明;公安機關應采集被收養人人像、指紋、DNA信息比對結果、綜合調查材料,確認沒有戶口以非親屬關系辦理戶口登記。
分戶:需要分家析產協議或人民法院裁定書等涉及房屋處分內容的材料、房屋權屬登記證明、書面申請、居民戶口、涉及人員婚姻情況變化證明(結婚證或離婚證)居民身份證。
設立集體戶:提供批準單位成立文件或者營業執照、擬設立集體戶房屋的權屬證明、居住集體宿舍人數數量(一般不少于10人)、集體戶口具體管理人身份證、戶口本。
死亡注銷(含宣告死亡注銷戶口):申報人持死亡公民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死亡證明(火化證明或死亡醫學證明)、申報人本人身份證申報:宣告死亡或判處死刑的持法院判決書或死亡宣告判決書、戶口簿、身份證申報。(需填寫注銷戶口申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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