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日,最高人民法院發布一批危害藥品安全犯罪典型案例。此次公布的5起案件涉及進口藥品、疫苗、醫療美容藥品、特病藥品、口腔科非處方藥品等不同藥品類型,包括網絡犯罪、消毒產品冒充藥品、醫保騙保等典型犯罪手段,具有一定的代表性。
藥品安全事關人民群眾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事關國計民生,事關社會大局穩定。2013年至2022年,全國法院共審結生產、銷售、提供假藥罪,生產、銷售、提供劣藥罪以及妨害藥品管理罪一審刑事案件2.8萬余件,判決人數3.8萬余人。
黃某霖等生產、銷售假藥案
使用辣椒油等非藥品生產黃道益活絡油等藥品
-
2019年12月起,被告人黃某霖通過網絡從廣東、江蘇等地購買生產設備及藥水、空瓶、瓶蓋、標簽等原材料,雇傭盧某榮、柯某來、章某輝、章某花、林某娟(均另案處理)等人在福建省莆田市使用辣椒油、熱感劑等非藥品灌裝生產假冒黃道益活絡油、雙飛人藥水、無比滴液體,后通過電商平臺以明顯低于正品的價格銷售牟利,銷售金額共計639萬余元,獲利40余萬元。
-
2019年12月至2020年5月,被告人柯某云明知被告人黃某霖生產、銷售假藥,仍與黃某霖共同灌裝、貼標、包裝黃道益活絡油,用自己的身份信息注冊網店并負責客服工作,提供自己身份信息注冊的支付寶賬號用于黃某霖購買原料以及銷售假藥收款,銷售金額共計308萬余元。
經莆田市市場監督管理局認定,涉案黃道益活絡油、雙飛人藥水、無比滴(港版)、液體無比滴S2a(日版)、液體無比滴嬰兒(兒童版)5個涉案產品均為假藥。
■ 裁判結果:
福建省莆田市秀嶼區人民法院、莆田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黃某霖、柯某云生產、銷售假藥,情節特別嚴重,其行為均已構成生產、銷售假藥罪。柯某云在與黃某霖的共同犯罪中起次要和輔助作用,系從犯,結合其情節和作用,依法予以減輕處罰。黃某霖、柯某云均認罪認罰。據此,以生產、銷售假藥罪判處被告人黃某霖有期徒刑十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一千一百萬元;判處被告人柯某云有期徒刑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十萬元。
閆某銷售偽劣產品案
將四價人乳頭瘤病毒疫苗拆分后銷售給受種者
2020年4月至2021年5月,被告人閆某任吉林省敦化市某街道社區衛生服務中心計劃免疫科科長,負責四價人乳頭瘤病毒疫苗(俗稱四價宮頸癌疫苗)的銷售、接種和管理工作。閆某為獲取非法利益,將由其本人負責銷售、接種的450支四價人乳頭瘤病毒疫苗(只能供給150名受種者受種,每名受種者受種3支、每支0.5毫升)以抽取原液的方式,將1支足量疫苗拆分成2支至4支疫苗,拆分后的疫苗每支約0.1毫升。之后,閆某以每人2448元的價格將拆分后的四價人乳頭瘤病毒疫苗銷售給306名受種者,銷售金額共計74萬余元。閆某將非法收取的疫苗款用于償還貸款及日常花銷。案發后,閆某上繳違法所得70余萬元。
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閆某以非法獲利為目的,將四價人乳頭瘤病毒疫苗進行拆分,以不合格疫苗冒充合格疫苗銷售給受種者,銷售金額達74萬余元,其行為已構成銷售偽劣產品罪。閆某具有坦白情節,認罪認罰,并主動上繳部分違法所得。據此,以銷售偽劣產品罪判處被告人閆某有期徒刑八年四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十萬元。
張某松等生產、銷售假藥案
用“凍干粉”假冒肉毒素銷售
2016年11月至2017年1月,被告人張某松、張某林兄弟二人為非法獲利,在廣東省廣州市將購買的裸瓶“凍干粉”改換包裝后假冒不同品牌肉毒素(注射用A型肉毒毒素),以每支15元的價格多次向袁某蘭(另案處理)等人銷售共計13060支。案發后,公安機關從二被告人處扣押涉案產品共計25090支。經查,二被告人生產、銷售金額共計57萬余元。經中國食品藥品檢定研究院檢驗,涉案產品均未檢出A型肉毒毒素成分。
陜西省渭南市臨渭區人民法院、渭南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張某松、張某林違反藥品管理法規,生產、銷售假藥,情節特別嚴重,其行為均已構成生產、銷售假藥罪。據此,以生產、銷售假藥罪判處被告人張某松有期徒刑十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七十萬元;判處被告人張某林有期徒刑十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十萬元。
楊某魚、蔡某掩飾、隱瞞犯罪所得案
非法收購、銷售醫保騙保藥品
-
2017年至2020年12月,被告人楊某魚為謀取利益,向被告人蔡某、特病病人黃某某等低價收購利用醫保騙保購買的百令膠囊、開同復方α-酮酸片、尿毒清顆粒等特病藥品,后加價出售給重慶市某醫藥有限公司的蔣某某。楊某魚收售藥品金額共計2400萬余元,非法獲利70萬元。
-
2019年11月至2020年12月,被告人蔡某為謀取利益,向特病病人唐某某、趙某、黃某某等十余人低價收購利用醫保騙保購買的百令膠囊、開同復方α-酮酸片、尿毒清顆粒等特病藥品后,加價出售給被告人楊某魚。蔡某收售藥品金額共計900萬余元,非法獲利20萬元。
重慶市永川區人民法院、重慶市第五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楊某魚、蔡某明知系利用醫保騙保的藥品而非法收購、銷售,情節嚴重,其行為均已構成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楊某魚、蔡某到案后如實供述主要犯罪事實。據此,以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判處被告人楊某魚有期徒刑六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百四十萬元;判處被告人蔡某有期徒刑五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四十萬元。2019年1月至2021年5月,被告人未某、桑某全、袁某文共同出資成立楊馬湖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在未取得藥品相關批準證明文件的情況下,在河南省鶴壁市租賃廠房生產牙科類藥品。三被告人按照配方(水、亮藍素、冰片、薄荷香精、酒精、發泡劑)調制含漱液,并將藥品“濃替硝唑含漱液”的名稱、適用癥、藥理作用、用法用量、作用類別(明確標明“口腔科類非處方藥品”)等信息標識在其生產的“天天?濃替硝唑含漱液”內外包裝及說明書上,使用編造的“豫衛消證字(2017)第0158號”衛生許可證號和已注銷的“天馳生物科技(濮陽)有限公司”及該公司地址作為廠名、廠址。涉案含漱液通過網店被銷往安徽等全國各地,銷售金額共計49萬余元。經安徽省蕪湖市食品藥品檢驗中心檢驗,涉案含漱液中不含藥品成分;經蕪湖市市場監督管理局認定,涉案含漱液屬于“非藥品冒充藥品”,系假藥。
安徽省蕪湖市灣沚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未某、桑某全、袁某文生產、銷售假藥,情節特別嚴重,其行為均已構成生產、銷售假藥罪。袁某文具有自首情節,依法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未某、桑某全具有坦白情節,依法可以從輕處罰。三被告人均自愿認罪認罰。據此,以生產、銷售假藥罪判處被告人未某有期徒刑六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十四萬元;判處被告人桑某全有期徒刑六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十三萬元;判處被告人袁某文有期徒刑六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十三萬元。
關鍵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