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轉發贛州市科學技術局《關于印發<贛州市指導性科技計劃項目管理辦法>的通知》
各縣(市、區)科技主管部門、科創中心,贛州經開區經發局,贛州蓉江新區社管局,贛州高新區科創局,市屬(駐市)高校,科研院所及醫療衛生機構、有關單位:
為進一步加強市級指導性計劃項目管理,現將修訂后的《贛州市指導性科技計劃項目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贛州市科學技術局
2024年11月7日
贛州市指導性科技計劃項目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和加強贛州市級指導性科技計劃項目管理,根據《贛州市科技計劃項目管理辦法(試行)》(贛市科發〔2023〕14號)等有關規定,現結合工作實際,修訂本辦法。本辦法適用于我市轄區內指導性科技計劃項目的申報受理、評審立項、實施管理、監督保障等管理工作。
第二條 贛州市指導性科技計劃項目是指根據全市科技創新規劃和市委、市政府重點工作,由市科技局批準立項但不安排財政科技專項資金支持,由項目承擔單位組織開展的在一定期限內實施的科學研究與技術創新活動。
第二章 申報受理
第三條 市科技局根據工作實際,原則上每年上半年組織申報,年底前完成立項。
第四條 項目申報應當符合以下基本條件:
(一)項目申報單位、合作單位應具有完成項目實施的工作基礎和條件,在相關領域具有一定的技術優勢;
(二)項目申報單位、合作單位及項目負責人在過去5年內無弄虛作假、冒名頂替、侵犯他人知識產權等不良信用記錄;
(三)項目負責人應具有中級或以上專業技術職稱,項目組成員具備必要的層次和業務資格。
第五條 市指導性科技計劃項目實行以下申報限制:
(一)市指導性科技計劃項目不得多頭申報、重復申報;
(二)項目負責人每年只能牽頭申報1個市級指導性科技計劃項目,有在研項目的、合同到期(含申請延期)而未驗收的,不得新申報項目;
(三)不符合市財政部門關于項目查重有關規定的項目不得申報。
第六條 符合要求的申報單位,如實準備相關資料,并通過項目管理系統在線填報和提交項目相關信息及材料。項目推薦單位按照歸口推薦原則,根據項目申報的要求對項目材料的真實性、完整性等情況進行審核,按時提交項目申報材料。
第七條 市科技局組織或委托專業機構受理項目申報材料,在規定時間內完成項目受理和開展形式審查,并向申報單位提供項目受理和形式審查結果通過管理系統在線查詢。
第三章 評審立項
第八條 市指導性科技計劃項目實行專家評審或限額推薦的立項審查制度。評審立項包括專家評審、會議研究、項目公示、下達文件、簽訂任務書等5個環節。
第九條 市指導性科技計劃項目專家評審由市科技局或受托專業機構組織開展,專家評審結果和意見是項目立項的重要參考依據。
第十條 市科技局業務科室依據本辦法規定,根據專家評審結果、項目誠信審核和重點工作等情況,提出擬立項項目建議,按照“三重一大”的要求,擬立項項目經市科技局會議審議通過后,在符合保密規定的前提下,通過官方網站等對項目承擔單位、項目負責人、項目名稱等進行公示,公示時間不少于5個工作日。經公示期滿后,無異議、或公示期間雖有異議,但經處理后無異議的項目予以立項。
第十一條 立項文件印發后,對已確定立項的項目,由市科技局、項目承擔單位、項目推薦單位三方簽訂《贛州市指導性科技計劃項目合同書》。合同書由項目承擔單位提交,逐級審核并加蓋印章后即為生效。
(一)合同書應明確項目的研究內容和技術經濟指標、經費安排以及實施各方的權利和義務等事項,研究內容和技術經濟指標應細化、量化、可考核。簽訂合同時,合同書所列各項內容原則上應與項目申報書相一致,不得變更項目承擔單位和項目負責人,不得降低申報指標。
(二)項目承擔單位應準確填寫項目執行的起止時間。其中項目執行的起點時間必須在項目申報或立項當年內,一般不得早于項目申報時間(以當年項目申報通知規定的截止申報日期或申報書提交系統日期為準),不得遲于項目立項文件下達日期。
(三)市科技局在項目立項文件下達后,發出合同簽訂通知。項目承擔單位及其推薦單位應在30日內,填寫并提交合同書;市科技局主管業務科室應在合同書提交后30日內完成審核流程。項目推薦(主管)單位審核項目承擔單位提交的合同書,對填寫不符合要求的合同書,應退回項目承擔單位修改完善后再次提交。
項目承擔單位因故無法實施項目的,應主動向市科技局提交放棄簽訂合同書申請。對無正當理由逾期未簽定合同書的,視為自動放棄立項。
第十二條 項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科技局可以撤銷立項:
(一)項目承擔單位在項目申報階段偽造或者編造申報材料,騙取立項的;
(二)項目承擔單位未按期填報并提交合同書且無正當理由的;
(三)因客觀原因導致項目無法實施的;
(四)其他規范性文件規定的情形。
第十三條 市科技局根據有關情況對撤銷的項目進行公示,公示無異議后,下達撤銷立項通知書。
第四章 實施管理
第十四條 項目實施過程以項目承擔單位自我管理為主,由項目承擔單位根據科研管理相關規定和項目合同約定的研究目標、研究內容、分工安排,履行相應的職責和義務,建立健全項目過程管理各項制度,按進度完成項目研究任務。項目推薦單位要對項目進行跟蹤管理,及時向市科技局匯報重大項目事項。市科技局有權對項目進行不定期抽查。
第十五條 項目遇有特殊情況不能繼續實施或正常執行時,可提交申請項目終止,不再組織驗收。
第十六條 項目合同執行期滿應進行項目驗收。市科技局將統一組織驗收工作,各項目承擔單位應按照通知要求提交驗收申請。如需延期驗收的,延期不得超過1年。無正當理由未提交驗收申請的、延期申請同意但延期1年后仍未提交驗收申請的,市科技局有權終止項目,不再組織驗收。項目承擔單位可根據項目執行實際情況提前申請驗收。
第十七條 項目驗收以項目合同書為基本依據,驗收主要內容包括合同書規定的任務指標完成情況、取得的成果及其應用情況、產生的效益情況等。
第十八條 由市科技局組織或委托專業機構進行驗收,根據專家驗收意見,作出驗收結論。在醫療衛生機構等領域開展了市級科技計劃項目全過程管理簡政放權改革,可參照相關規定開展。
第十九條 驗收申請由項目承擔單位提出,驗收申請材料包括項目驗收申請書及其他附件材料。
第二十條 驗收結論分為通過驗收、不通過驗收。
項目驗收以項目合同書為基礎,完成80%以上的合同任務并取得預期成果的,可通過驗收。材料不完善的退回修改,經修改后再次提交驗收。
第二十一條 對不通過驗收或項目終止的,要對承擔單位和項目負責人履行勤勉盡責義務情況進行評價。對因未履行勤勉盡責義務或違反相關規定的,取消相關責任主體5年內申報市指導性科技計劃項目的資格,對存在嚴重科研失信行為的按相關規定處理。對因不可抗拒原因造成項目驗收不通過或合同終止的,但承擔單位或項目負責人已履行勤勉盡責義務的,不影響項目承擔單位或個人繼續申報項目資格。
第二十二條 項目承擔單位應加強項目申請材料、合同書等重要文檔資料管理,并在項目驗收完成后與項目驗收證書一并作為科研檔案資料保存。保管期限不低于10年。
第五章 監督保障
第二十三條 健全項目管理全過程信息公開公示制度,項目管理各環節信息可通過項目管理系統查詢。對具有涉密性、敏感性等不宜公開的項目,經市科技局研究,可不予公開。
第二十四條 相關單位或個人對公示有異議的,可于公示期內向市科技局實名書面提出復核申請,復核申請應明確復核的內容及理由。對評審專家的學術判斷有不同意見的,不得作為提出復核申請的理由。同一單位或個人對同一項目、同一結果只能提出一次復核申請。
第二十五條 市指導性科技計劃項目管理實行承諾制。項目承擔單位和項目負責人應在項目申報時簽訂科研誠信承諾書,對生命科學、醫學、人工智能等前沿領域和對社會、環境具有潛在威脅的科研活動,還應當簽訂科研倫理承諾書,明確承諾事項和違背承諾的處理要求。對不簽訂承諾書的項目不予立項。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原《贛州市社會發展指導性科技計劃項目結題管理(暫行)辦法》(贛市科發〔2011〕5號)同時廢止。本辦法由贛州市科學技術局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