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款內容 |
起草依據及說明 |
|
1 |
第一條 為切實加強公共租賃住房的準入與退出管理,加快建立規范有序的公共租賃住房管理體制,確保準入與退出公開、公平、公正,根據《公共租賃住房管理辦法》(住房和城鄉建設部第11號令)、《江西省公共租賃住房配租管理暫行辦法》(贛建字〔2012〕2號)、《江西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進一步推進保障性住房建設管理工作的意見》(贛府廳發〔2013〕11號)及《關于加強城鎮保障性住房管理工作的指導意見》(贛建字〔2019〕4號)等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 |
根據《公共租賃住房管理辦法》(住房和城鄉建設部第11號令)、《江西省公共租賃住房配租管理暫行辦法》(贛建字〔2012〕2號)、《江西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進一步推進保障性住房建設管理工作的意見》(贛府廳發〔2013〕11號)及《關于加強城鎮保障性住房管理工作的指導意見》(贛建字〔2019〕4號)等文件。 |
2 |
第二條 公共租賃住房是指限定建設標準和租金水平,面向符合規定條件的城鎮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難家庭、新就業無房職工和在城鎮穩定就業的外來務工人員出租的保障性住房。公共租賃住房通過新建、改建、收購、長期租賃等多種方式籌集。本辦法所指公共租賃住房包含廉租住房。 |
根據《公共租賃住房管理辦法》(住房和城鄉建設部第11號令)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公共租賃住房,是指限定建設標準和租金水平,面向符合規定條件的城鎮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難家庭、新就業無房職工和在城鎮穩定就業的外來務工人員出租的保障性住房。公共租賃住房通過新建、改建、收購、長期租賃等多種方式籌集,可以由政府投資,也可以由政府提供政策支持、社會力量投資。公共租賃住房可以是成套住房,也可以是宿舍型住房。 |
3 |
第三條 公共租賃住房的準入、退出與后續管理堅持依法客觀、部門聯動、信息交換的原則,建立不動產、民政、公安、人社、市監等部門協查機制。各有關部門要密切配合,認真審查相關信息并出具證明,準確掌握申請人家庭人員結構、住房、收入和財產狀況。 |
根據《江西省公共租賃住房配租管理暫行辦法》(贛建字〔2012〕2號)第七條 公共租賃住房資格申請、審核要嚴格執行“三級審核、三榜公示”制度。通過了公共租賃住房資格申請審核的,由市、縣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門發放書面通知。對申請廉租住房或者租金補貼的,要建立和完善相關部門收入審核聯審聯批制度,住房保障、民政、公安、工商、稅務、社保、金融等部門及街道、社區協作配合,規范受理流程,嚴格收入審核: |
4 |
第四條 市住房保障安置服務中心會同市財政局、市民政局、市統計局等部門根據城區人均居住水平和居民年收入的變化情況,定期調整公共租賃住房的申請條件,報市政府批準后公布,并向社會公布公共租賃住房的建設規模、建設地點和分配計劃。 |
根據《江西省公共租賃住房配租管理暫行辦法》(贛建字〔2012〕2號)第四條 公共租賃住房供應對象主要是城鎮中等偏下收入家庭、新就業城鎮職工和穩定就業的外來務工人員。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以申請公共租賃住房:具體條件由市、縣人民政府結合本地產業發展、人口資源環境承載力及住房保障能力等實際確定。同時應根據本地實際,定期調整公共租賃住房申請條件并向社會公布。第七條 公共租賃住房資格申請、審核要嚴格執行“三級審核、三榜公示”制度。通過了公共租賃住房資格申請審核的,由市、縣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門發放書面通知。對申請廉租住房或者租金補貼的,要建立和完善相關部門收入審核聯審聯批制度,住房保障、民政、公安、工商、稅務、社保、金融等部門及街道、社區協作配合,規范受理流程,嚴格收入審核: |
5 |
第五條 申請人必須是居住在龍南市城鎮規劃區,包括龍南鎮、東江鎮、里仁鎮、桃江鄉、渡江鎮城鎮開發邊界范圍內的居民或本市其他鄉鎮在城鎮規劃區內連續工作滿6個月以上的居民,并且同時具備下列條件,方可申請公共租賃住房: (一)申請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二)申請人具有龍南市城鎮規劃區內戶籍或龍南市非城鎮規劃區內戶籍但在本市城區、工業園區連續穩定工作滿6個月以上,且能夠提供同期居住證明; (三)本人及家庭成員在本地城鎮規劃區均無住房的或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積15平方米及以下的; (四)申請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為40891元以下; (五)申請家庭擁有機動車的,購置價在8萬元及以下,購置價采用新車發票中的含稅價(大中型客、貨車除車輛登記證載明營運車輛外,均視為普通機動車)。申請人購置二手車的,購置價應以新車發票含稅價為準。若新車發票遺失,應提供二手車交易相關證明,并以同款車型上市當年廠家發布的新車指導價為準。申請家庭最多擁有兩輛小型汽車,汽車價格均需符合以上條件,且兩輛小型汽車新車購置價的總和不超過8萬元; (六)申請家庭個體工商注冊資金和公司股權等不超過10萬元。 |
一、根據《江西省公共租賃住房配租管理暫行辦法》(贛建字〔2012〕2號) 第四條 公共租賃住房供應對象主要是城鎮中等偏下收入家庭、新就業城鎮職工和穩定就業的外來務工人員。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以申請公共租賃住房:(一)申請人具有本地城鎮戶籍,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積15平方米(含)以下的。(二)申請人無本地城鎮戶籍,外來本地連續穩定工作6個月以上,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能夠提供同期暫住證明,本人及家庭成員在本地均無住房的或家庭人均住房面積15平方米(含)以下的。(三)符合上述條件家庭中,符合廉租住房條件的,可以申請廉租住房。 二、根據《江西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進一步推進保障性住房建設管理工作的意見》(贛府廳發[2013]11號)第四條 合理確定住房保障條件(一)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可申請公共租賃住房:1.在當地無房,或在當地有房但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積在15平方米(含)以下;2.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在當地城鎮人均可支配收入2.5倍以下; 3.具有當地城鎮戶籍,或無當地城鎮戶籍但在當地連續穩定工作6個月以上,且已辦理居住證的。 (二)申請人父母或子女在當地有兩套或兩套以上自有住房,且人均住房建筑面積在35平方米(含)以上,不得申請公共租賃住房。(三)公共租賃住房統一面向社會配租時,廉租住房對象優先分配。(四)各市、縣(區)可根據上述條件,結合本地公共租賃住房供應和需求情況,按照積極、穩妥、有序和逐步擴大住房保障覆蓋面的原則,確定適合本地實際的公共租賃住房申請條件。 三、根據贛州市人民政府網2017年05月27日發布的《贛州市中心城區公共租賃住房政策解讀》 1.(2)公共租賃住房的申請資格:申請家庭必須同時具備以下兩個條件:(1)申請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為中心城區戶籍的,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積在15平方米(含)以下;無中心城區戶籍的,至少有一人應在中心城區連續穩定工作6個月以上,提供在中心城區的同期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金繳納證明,本人及共同申請人在中心城區均無住房或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積在15平方米(含)以下;(2)申請家庭的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為46760元 (含)以下,且申請家庭的年人均儲蓄存款為39275元(含)以下。 2.擁有排氣量1.6L(不含1.6L)以上,或購置價在10萬元(含10萬元)以上車輛的家庭不得申請公共租賃住房(購置價以新車發票為準,大中型客貨車輛除外);申請人購置的二手車,購置價以新車發票為準。汽車新車購置價采用新車發票中的含稅價;大中型客貨車除車輛登記證載明的營運車輛外,均視為普通汽車;申請人購置的二手車,購置價應以新車發票含稅價為準,若新車發票遺失,應提供二手車交易相關證明,并以同款車型上市當年廠家發布的新車指導價為準。 四、參考根據《贛州市中心城區公共租賃住房管理實施細則(試行)》(贛市府發[2012]19號)第八條 對申請廉租住房或者租金補貼的家庭,根據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門出具的協查函,民政部門提供申請人及共同申請的家庭成員低保證明以及受救濟等情況;公安部門提供申請人及共同申請的家庭成員車輛、戶籍登記核查信息;工商部門提供個體工商登記或投資辦企業等相關信息;稅務部門提供申請之月前12個月報稅、完稅信息;社保部門提供社會保險繳納信息;人民銀行協調各銀行業金融機構提供相關銀行賬戶信息;證監部門提供股票信息;保監部門提供商業保險投保及繳費信息。 |
6 |
第六條 符合公共租賃住房申請條件的家庭中,同時具備下列條件的,可以申請廉租住房: (一)申請家庭中至少有一人取得龍南市城鎮規劃區常住戶口3年以上,家庭成員必須在城區、工業園區工作和生活,相互之間有法定的贍養、撫養和扶養關系; (二)申請家庭人均年收入,符合市政府確定的租住廉租住房的最低收入標準(即享受低保的家庭); (三)申請家庭為無房戶,或者現有人均住房建筑面積未超過10平方米; (四)婚嫁后又離異的申請戶,需提供離婚證、離婚協議等相關證件,離婚協議需經過法院判決或民政部門備案。 對符合條件的孤寡病殘、優撫對象、退役軍人、特困家庭、有未成年人家庭等對象實行優先保障。 |
一、根據贛州市人民政府網2017年05月27日發布的《贛州市中心城區公共租賃住房政策解讀》第五條 其它 第1款 廉租住房的申請家庭應當是正在享受城鎮低保的家庭; (1)廉租住房的申請資格:戶籍在贛州市中心城區,即贛江、解放、南外、東外、黃金嶺等五個街道辦事處,水東、水西、水南、湖邊、蟠龍、沙河、沙石、潭東、潭口等九個建制鎮轄區和三江鄉、鳳崗鎮、章良村、村尾村、橫江村、太窩村、洋田村、龍潭村、中邊村、高山村、范塘村等兩個建制鄉鎮和九個村轄區范圍內的城鎮低保家庭,并應同時具備以下兩個條件:(1)申請家庭中至少有一人取得市中心城區城鎮常住戶口3年以上且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家庭成員必須在市中心城區工作和生活,相互之間有法定的贍養、撫養和扶養關系;(2)家庭現人均住房建筑面積在18平方米以下(含18平方米)的低保戶。 二、根據《關于加強城鎮保障性住房管理工作的指導意見》(贛建字〔2019〕4號)第二條 加大基本住房保障力度 第二款 落實兜底保障政策。深入貫徹落實省委、省政府關于城鎮貧困群眾脫貧解困的工作要求,扎實做好城鎮貧困群眾住房保障工作,對包括戶籍在鄉鎮的所有城鎮特困人員、城鎮最低生活保障對象和支出型貧困低收入家庭實行應保盡保。對符合條件的孤老病殘、優撫對象、退役軍人、計劃生育特困家庭、進城農村建檔立卡貧困人員等對象實行優先保障。 |
7 |
第七條 對申請廉租住房家庭,根據市住房保障安置服務中心出具的協查函,市民政局提供申請人及共同申請的家庭成員低保證明等情況;市公安局提供申請人及共同申請的家庭成員車輛、戶籍登記核查信息;市市場監管局提供個體工商登記,市行政審批局提供投資辦企業等相關信息;市人社局提供社會保險繳納信息;市不動產登記中心提供申請人及共同申請的家庭成員自有房產,包括店面、車位、寫字樓等非住宅和現住房狀況。以上信息或由市住房保障安置服務中心通過相關信息系統進行查詢。 |
根據《江西省公共租賃住房配租管理暫行辦法》(贛建字〔2012〕2號)第七條 公共租賃住房資格申請、審核要嚴格執行“三級審核、三榜公示”制度。通過了公共租賃住房資格申請審核的,由市、縣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門發放書面通知。對申請廉租住房或者租金補貼的,要建立和完善相關部門收入審核聯審聯批制度,住房保障、民政、公安、工商、稅務、社保、金融等部門及街道、社區協作配合,規范受理流程,嚴格收入審核: |
8 |
第八條 公共租賃住房申請人應如實填寫家庭成員的住房、收入和財產等情況,并簽署承諾、授權書,對所提供材料的真實性、按照規定使用退出、配合監督檢查、家庭情況發生變化及時申報等事項作出承諾,同時授權市住房保障安置服務中心調查核實家庭成員的住房、收入和資產等信息。 |
根據《江西省公共租賃住房配租管理暫行辦法》(贛建字〔2012〕2號)第七條(二)(一)申請家庭如實填報家庭收入、資產、住房狀況等證明材料及書面誠信承諾;提交書面授權書,聲明同意審核機關調查核實其家庭住房和資產等情況。 |
9 |
第九條 公共租賃住房實行即時受理,集中審核,統一分配。申請和審核流程如下: (一)申請材料 申請人按要求準備以下證明材料:1.申請人及共同申請人的身份證明:①身份證;②戶口簿;③戶口簿反映不出申請人與共同申請人關系的,提供由申請人戶籍所在地公安部門或社區、村出具的戶口關系證明;2.申請人及共同申請人的工作證明:①在企業工作的,提供企業出具的工作證明原件或勞動合同等務工證明;②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在編的,提供所在單位出具的工作證明;③靈活就業的,提供現居住地社區、村出具的就業證明;④個體工商戶提供《營業執照》;⑤退休人員提供《退休證》復印件或養老金領取證明。 3.申請人及共同申請人的住房證明:①有私有產權住宅或非住宅的,提供產權證復印件;②租住公房的,提供產權單位出具的住房證明;③租住私房的,提供現租住地的租賃合同。 4.申請人及共同申請人的收入證明:①在企業工作的,提供企業出具的收入證明;②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在編的,提供所在單位出具的收入證明;③靈活就業的,提供現居住地社區、村出具的收入證明;④個體工商戶提供個體戶經營收入證明;⑤退休人員提供養老金 領取證明;⑥屬于低保的,提供低保 證明。 (二)受理 1.申請人使用公租房信息系統進行申請并上傳資料,也可提供紙質材料到市住房保障安置服務中心登記受理。 2.通過公租房信息系統提交的申請資料經過大數據協查通過后,分別由所居住社區、村、鄉鎮(社區管委會)、市住房保障安置服務中心工作人員進行后臺審核、公示。 (三)初審 居住所在地社區、村應指定專人組織入戶調查,并對申請人的收入、資產和住房狀況進行核實,在公租房信息系統對提交資料進行審核,將初審情況、申請人檔案移送或通過公租房信息系統推送至居住所在地鄉鎮政府(社區管委會)。使用線下申請方式的由社區、村填寫《申請審核表》的“社區意見”內容并簽名蓋章。 (四)復審 居住所在地鄉鎮政府(社區管委會)對各社區、村移送或系統推送的資料進行復審,重點審查資料是否齊全,社區、村審查程序是否合法,申請人的收入、資產和住房狀況是否真實;所屬鄉鎮政府(社區管委會)對復審合格的申請人進行第一次公示,公示期為5個工作日,網絡申請系統自動公示。對公示有異議的,再次進行調查核實,核實后異議成立的,告知申請人,對公示無異議或異議不成立的,將申請人檔案通過公租房信息系統推送至市住房保障安置服務中心。使用線下申請方式的由所屬鄉鎮政府(社區管委會)填寫《申請審核表》的“鄉鎮政府意見”內容并簽名蓋章。 (五)審核 1.市住房保障安置服務中心對復審結果真實性進行全面核實,可根據需要,按照申請人的申請類別向有關單位出具《市城區保障性住房申請資格認定協查函》: (1)公共租賃住房:①向市不動產登記中心、就業單位及住房產權單位協查申請人及共同申請人的房產信息;②向公安部門協查申請人及共同申請人的戶籍登記信息; (2)廉租住房:①向市不動產登記部門、就業單位及住房產權單位協查申請人及共同申請人的不動產信息;②向市民政局協查申請人及共同申請人的低保及受救濟等情況;③向市公安局、交管大隊協查申請人及共同申請人的戶籍、車輛登記核查信息;④向市監部門協查申請人及共同申請人的個體經營登記,向行政審批局協查投資辦企業等相關信息;⑤向市人社局協查申請人及共同申請人的社會保險繳納信息。 2.民政、公安、人社、不動產、市監、行政審批等部門,在收到市住房保障安置服務中心的協查函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完成相應的核查工作并反饋。 3.市住房保障安置服務中心將各部門反饋的協查函情況進行匯總,確認是否符合申租條件,并簽署意見。使用線下申請方式的由市住房保障安置服務中心填寫《申請審核表》的“終審結果”內容并簽名蓋章。 4.市住房保障安置服務中心對合格的申請人進行第二次公示,公示期為5個工作日;對公示有異議的,再次進行調查核實,核實后異議成立的,告知申請人;對公示無異議或異議不成立的,由市住房保障安置服務中心完善《申請審核表》的“審核結果”內容,并將審核情況錄入《市城區保障性住房申請受理審核情況登記臺賬》,簽字蓋章確認后,完成登記。 |
一、根據《江西省公共租賃住房配租管理暫行辦法》(贛建字〔2012〕2號)第七條公共租賃住房資格申請、審核要嚴格執行“三級審核、三榜公示”制度。通過了公共租賃住房資格申請審核的,由市、縣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門發放書面通知。 對申請廉租住房或者租金補貼的,要建立和完善相關部門收入審核聯審聯批制度,住房保障、民政、公安、工商、稅務、社保、金融等部門及街道、社區協作配合,規范受理流程,嚴格收入審核: (一)申請家庭如實填報家庭收入、資產、住房狀況等證明材料及書面誠信承諾;提交書面授權書,聲明同意審核機關調查核實其家庭住房和資產等情況。 (二)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負責通過書面審查、入戶調查、信息查證、鄰里訪問以及信函索證等方式,對申請人收入、資產、住房狀況進行調查核實。 (三)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對申請人及共同申請的家庭成員自有房產(包括店面、車位、寫字樓等非住宅)和現住房狀況、房產上市交易、住房公積金繳存情況,以及享受過房改和住房保障優惠政策等情況進行審核。 (四)民政部門提供申請人及共同申請的家庭成員低保證明以及受救濟等情況;公安部門提供申請人及共同申請的家庭成員車輛、戶籍登記核查信息;工商部門提供個體工商登記或投資辦企業等相關信息;稅務部門提供申請之月前12個月報稅、完稅信息;社保部門應提供社會保險繳納信息;人民銀行協調各銀行業金融機構提供相關銀行賬戶信息;證監部門應提供股票信息;保監部門應提供商業保險投保及繳費信息。并在規定時間內提交市、縣住房保障部門。 二、根據贛州市人民政府網2017年05月27日發布的《贛州市中心城區公共租賃住房政策解讀》公共租賃住房實行即時受理,集中審核,即在正常工作日內,贛州市中心城區戶籍的申請人憑戶口簿、身份證在戶籍所在地的街辦(鎮政府)報名領表;非贛州市中心城區戶籍的申請人憑身份證、勞動合同(或工作證明、營業執照)和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繳納證明在工作所在地的街辦(鎮政府)報名領表。申請人需提供以下資料,一式二份,復印件使用A4紙張并攜帶原件備查。1.A類表格:共5種,分別為申請書(表A-1)、承諾書(表A-2)、工作收入情況證明(表A-3)、就業收入情況證明(表A-4)、住房情況證明(表A-5)。2.戶籍和婚姻情況佐證材料:①身份證復印件;②戶口簿復印件(將主頁和申請人信息同頁復印);③戶口簿反映不出申請人與共同申請人關系的,由申請人戶籍所在居委會(村委會)提供證明;④婚姻證明。已婚的申請人提供結婚證、離異的申請人提供離婚證和加蓋民政部門印章的離婚協議書或法院判決書、未婚或離異后單身的申請人提供本人書寫的婚姻狀況說明;3.住房情況佐證材料:①申請家庭所有成員在中心城區自有房產(含非住宅)的情況說明;②有私有產權住宅或非住宅的,提供產權證復印件;③租住公房的,提供產權單位出具的住房證明原件;④租住私房的,提供現居住地社區(居委會、村)出具的住房證明原件及租賃合同復印件;⑤中心城區居民戶籍在鄉、鎮、村地址的,由當地街辦(鄉鎮)和村委會共同提供無自建房屋證明;⑥申請家庭有自有房屋交易記錄,符合“贛市府辦發〔2012〕9號”文件所列病種的,提供由醫保定點的二級以上綜合性醫院或專科醫院出具的家庭成員患病證明;發生重大突發事故災害的,提供由居住所在地街辦(鎮)出具的證明,因離婚析產而發生房屋所有權轉移的,提供離婚證和雙方就產權轉移事項達成的書面協議或法院的生效法律文書。4.其它佐證材料:①在企業工作的,提供企業出具的收入證明原件(表A-3);②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在編的,提供所在單位出具的收入證明原件(表A-3);③中心城區戶籍的靈活就業人員,提供現居住地社區(居委會、村)出具的收入證明原件(表A-4);④個體工商戶提供申請日前6個月的稅收繳納證明復印件;⑤退休人員提供《退休證》、養老金領取證明復印件;⑥屬于低保的,提供低保證及低保金領取證明復印件;⑦中心城區以外戶籍的,提供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金繳納證明和勞動合同復印件;⑧儲蓄存款和有價證劵證明;⑨私人汽車購置證明,包括購置發票、行駛證和車輛登記證復印件。 |
10 |
第十條 資格審查指標解釋 (一)有穩定工作是指: 1.由用人單位出具連續工作6個月以上的務工證明; 2.在城鎮規劃區居住并經營6個月以上的個體工商戶; 3.在城鎮規劃區工作的退休人員; 4.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國有企業的在編人員。 (二)收入限制是指:月收入包括工資、績效、獎金、年終加薪、勞動分紅、津貼、補貼、其他勞動所得及財產性收入。不包括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工傷保險費、生育保險費等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 (三)無住房是指:申請人和共同申請人在城鎮規劃區無私有產權住房(私有產權住房包括已簽訂購房合同未取得產權證的房屋)。 |
參考根據《贛州市中心城區公共租賃住房管理實施細則(試行)》(贛市府發[2012]19號)第十一條 資格審查指標解釋(一)有穩定工作是指:1、與用人單位簽訂1年以上勞動合同;2、在中心城區居住6個月以上的靈活就業人員或個體工商戶;3、在中心城區的退休人員;4、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的在編人員。 (二)收入限制是指:月收入包括工資、薪金、獎金、年終加薪、勞動分紅、津貼、補貼、其他勞動所得及財產性收入。不包括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工傷保險費、生育保險費等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 (三)無住房是指:申請人和共同申請人在中心城區無私有產權住房(私有產權住房包括已簽訂合同未取得產權證的房屋),未承租公房或廉租住房等保障性住房。 |
11 |
第十一條 對審核通過申請家庭數量較多、規模較大的公租房配租情形,由市住房保障安置服務中心組織搖號配租,每個申請家庭只能承租一套公共租賃住房。符合廉租住房申請條件的可以優先配租。為及時有效解決住房困難問題,對申請戶數量較少、規模偏小的公租房配租情形,由市住房保障安置服務中心根據房源情況和申請順序進行排序配租。 |
根據《江西省公共租賃住房配租管理暫行辦法》(贛建字〔2012〕2號)第八條 每個申請家庭只能承租一套公共租賃住房;第十二條 (三)符合廉租住房申請條件的家庭優先配租;申請家庭成員中有60周歲(含)以上老人、患大病人員、重度殘疾人員、優撫對象及退役軍人、省部級以上勞動模范、成年孤兒優先配租。(四)公共租賃住房公開搖號分配應當遵循公平、公開、公正原則,在確定參加搖號家庭范圍后,結合分配住房套型,公開搖號,直接確定家庭所對應的房號。搖號分先后秩序,對本條第(三)項規定的申請家庭優先公開搖號,優先保障;剩余房源向其它家庭公開搖號。 |
12 |
第十二條 申請家庭為一人申請公租房的配租一居室,兩人以上家庭申請公租房的可配租二居室。 |
根據《江西省公共租賃住房配租管理暫行辦法》(贛建字〔2012〕2號)第八條 每個申請家庭只能承租一套公共租賃住房。根據家庭代際、性別、年齡結構和家庭人口等因素,配租參考標準為:單身家庭(包括未婚),配租集體宿舍或者小套型;子女未滿10周歲的家庭,配租小或者中套型;子女年滿10周歲的家庭,配租中或者大套型;4人(含)以上家庭,配租中或者大套型。大、中、小套型面積標準由市、縣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門根據本地住房保障能力確定。 |
13 |
第十三條 搖號配租應全程公開、透明操作。搖號時間由住房保障部門根據房源情況而定。搖號可采取線上和線下搖號兩種形式,線上搖號可通過公租房信息平臺進行。線下搖號由市住房保障安置服務中心邀請申請人代表、公證員、監察員、鄉鎮政府工作人員等參加,搖號結果及時向社會公布。 |
根據《江西省公共租賃住房配租管理暫行辦法》(贛建字〔2012〕2號)第十一條 市、縣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門應加強公共租賃住房分配計劃管理。根據籌集房源情況,在每年12月制定下一年度本市縣公共租賃住房公開搖號分配計劃,經本級政府批準后實施。公共租賃住房分配計劃應在市、縣政府網站和當地新聞媒體向社會公布;第十三條 市、縣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門組織的公共租賃住房分配采用全程公開、透明操作、現場搖號的方式進行;第十六條 公共租賃住房公開搖號配租活動可邀請當地人大代表、政協委員、政風行風監督員以及新聞媒體參加,接受社會監督。有條件的,搖號全過程應由公證部門全程監督。配租結果應在市縣政府網站、當地新聞媒體或社會單位公布。 |
14 |
第十四條 在房源供應不足的情況下,可通過搖號確定申請人的輪候序號,市住房保障安置服務中心建立輪候冊,對申請人基本情況和輪候順序等情況進行登記,并向社會公開。 |
根據《江西省公共租賃住房配租管理暫行辦法》(贛建字〔2012〕2號)第十七條 市、縣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門建立健全公共租賃住房申請配租信息管理平臺,實現動態管理。 (一)市、縣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門建立申請及輪候家庭檔案,根據輪候家庭住房、人口、收入變動情況,及時調整申請家庭信息,實現對輪候家庭檔案的動態管理。 (二)公共租賃住房產權單位建立健全房屋使用檔案,完善紙制檔案和電子檔案的收集、管理工作,保證檔案數據完整、準確,并根據租賃家庭變動情況及時變更住房檔案,實現公共租賃住房檔案的動態管理。 |
15 |
第十五條 輪候期間,申請家庭收入、人口、住房、資產、通訊方式等情況發生變化的,申請人應在家庭情況變動后10個工作日內告知市住房保障安置服務中心對變更情況進行登記。對已不符合公共租賃住房申請條件的,由市住房保障安置服務中心取消其申請資格。 |
根據《江西省公共租賃住房配租管理暫行辦法》(贛建字〔2012〕2號)第九條對符合承租公共租賃住房條件的家庭實行輪候配租制度。輪候期間,申請家庭收入、人口、住房、資產等情況發生變化的,申請人應當在家庭情況變動后30日內告知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經審核后,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應當上報上級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門,并對變更情況進行登記。不符合公共租賃住房申請條件的,由所在市縣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門按照規定取消資格。 |
16 |
第十六條 申請家庭的原住房為承租公房(包括直管、自管)的應當騰退,原住房由公房產權單位收回,拒不騰退的,取消公租房配租資格。 |
根據《江西省公共租賃住房配租管理暫行辦法》(贛建字〔2012〕2號)第十條 申請家庭有原住房的,原住房為承租公房(包括直管、自管)的應當騰退,原住房由公房產權單位或者房屋所在地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門收回。 |
17 |
第十七條 配租確認后,承租家庭應在30天之內簽訂《龍南市城區公共租賃住房租賃合同》,未在規定時間內簽訂租賃合同的,視為放棄配租資格,兩年內不得重新提出申請。 |
根據《江西省公共租賃住房配租管理暫行辦法》(贛建字〔2012〕2號)第十三條 (五)申請人選房確認后,市、縣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門向申請人發放公共租賃住房配租通知單,申請人在收到配租通知單30日內,憑配租通知單、身份證明與公共租賃住房產權單位簽訂公共租賃住房租賃合同,其中需騰退原住房的家庭應先辦理完原住房騰退手續。 |
18 |
第十八條 租金標準: (一) 公共租賃住房的租金按政府核定的標準收取 (二)廉租住房租金按政府核定的標準收取 (三)城鎮低保困難家庭按照廉租房租住標準繳交租金。以下對象及其家庭減半繳交租金:“兩紅”人員及其遺屬、烈屬、因公犧牲軍人遺屬、病故軍人遺屬、帶病回鄉退伍軍人、參戰軍隊退役人員、參試涉核(鈾礦開采)退役人員、殘疾軍人(含傷殘人民警察、傷殘民兵民工)、傷殘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持有縣級殘聯下發的《殘疾證》家庭,同時具有相關部門出具的“解除勞動合同證明”和《就業失業登記證》家庭、精神疾病患者、重大疾病患者家庭(需持有縣級以上醫療單位出具的證明材料)。 (四)租金費用按市人民政府批準的標準收取。 |
一、根據《公共租賃住房管理辦法》(住房和城鄉建設部第11號令)第十九條 市、縣級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按照略低于同地段住房市場租金水平的原則,確定本地區的公共租賃住房租金標準,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公共租賃住房租金標準應當向社會公布,并定期調整;第二十條 公共租賃住房租賃合同約定的租金數額,應當根據市、縣級人民政府批準的公共租賃住房租金標準確定。 二、根據《江西省公共租賃住房配租管理暫行辦法》(贛建字〔2012〕2號)第二十條 公共租賃住房的租金標準由市、縣人民政府確定,原則上為同地段、同品質、同類型普通商品房市場租金的60%。廉租住房租金相當于同地段、同品質、同類型住房市場租金的10%。物業服務費不高于本地普通商品房物業服務費平均水平。公共租賃住房租金和物業服務費實行動態管理,每兩年調整一次。社會單位配租給本單位職工家庭的,租金標準可低于市、縣政府確定的同地段、同類型公共租賃住房的租金標準。符合廉租住房租賃補貼發放條件的家庭租住公共租賃住房的,可享受相應額度的廉租住房租賃補貼;家庭成員繳納了住房公積金的,可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交納公共租賃住房租金。 |
19 |
第十九條 公共租賃住房租金、廉租住房租金標準實行動態管理,由市住房保障安置服務中心會同市財政局提出意見,經市發改委審核,報市政府確定后公布執行。 |
根據《江西省公共租賃住房配租管理暫行辦法》(贛建字〔2012〕2號)第二十條 公共租賃住房的租金標準由市、縣人民政府確定,原則上為同地段、同品質、同類型普通商品房市場租金的60%。廉租住房租金相當于同地段、同品質、同類型住房市場租金的10%。物業服務費不高于本地普通商品房物業服務費平均水平。公共租賃住房租金和物業服務費實行動態管理,每兩年調整一次。 |
20 |
第二十條 租賃合同期限為3年,承租家庭簽訂租賃合同時,按3個月的租金標準一次性交納履約保證金,以保證租賃合同的正常履行。租賃合同期滿或終止,無違約責任的退還保證金本金,違約的可從保證金中抵扣應承擔的相關費用。 |
根據《江西省公共租賃住房配租管理暫行辦法》(贛建字〔2012〕2號)第十九條 公共租賃住房租賃合同內容包括:租賃房屋的基本情況、租金標準及調整原則、租金收取方式、租賃期限、修繕責任、合同解除、違約責任以及雙方的其他權利義務等。公共租賃住房租賃合同期限由雙方約定,一般為3年,最長不超過5年。公共租賃住房租金可以按月、季或年收取,但最長不得超過1年。 |
21 |
第二十一條 公共租賃住房租金按建筑面積計算,租金收入上繳市財政專戶,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公共租賃住房新建、改建、管理、維修養護等費用主要通過年度公積金增值收益計提廉租住房保障金中列支。 |
根據《公共租賃住房管理辦法》(住房和城鄉建設部第11號令)第二十二條 政府投資的公共租賃住房的租金收入按照政府非稅收入管理的有關規定繳入同級國庫,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專項用于償還公共租賃住房貸款本息及公共租賃住房的維護、管理等。 |
22 |
第二十二條 公共租賃住房實行差別化租金繳交方式。符合廉租住房條件的家庭按廉租住房租金標準繳交,符合公共租賃住房條件的家庭按公共租賃住房租金標準繳交。 |
根據《江西省公共租賃住房配租管理暫行辦法》(贛建字〔2012〕2號)第二十條 公共租賃住房的租金標準由市、縣人民政府確定,原則上為同地段、同品質、同類型普通商品房市場租金的60%。廉租住房租金相當于同地段、同品質、同類型住房市場租金的10%。物業服務費不高于本地普通商品房物業服務費平均水平。公共租賃住房租金和物業服務費實行動態管理,每兩年調整一次。 社會單位配租給本單位職工家庭的,租金標準可低于市、縣政府確定的同地段、同類型公共租賃住房的租金標準。 符合廉租住房租賃補貼發放條件的家庭租住公共租賃住房的,可享受相應額度的廉租住房租賃補貼;家庭成員繳納了住房公積金的,可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交納公共租賃住房租金。 |
23 |
第二十三條 探索公共租賃住房的差別化租金制度,對不同收入人群實現差異租金,建立隨承租人收入的提高逐步提高其租金支付比例直至繳納市場租金的機制,以經濟手段引導退出。 |
根據《公共租賃住房管理辦法》(住房和城鄉建設部第11號令)第三十一條承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騰退公共租賃住房: (一)提出續租申請但經審核不符合續租條件的; (二)租賃期內,通過購買、受贈、繼承等方式獲得其他住房并不再符合公共租賃住房配租條件的; (三)租賃期內,承租或者承購其他保障性住房的。 承租人有前款規定情形之一的,公共租賃住房的所有權人或者其委托的運營單位應當為其安排合理的搬遷期,搬遷期內租金按照合同約定的租金數額繳納。 搬遷期滿不騰退公共租賃住房,承租人確無其他住房的,應當按照市場價格繳納租金;承租人有其他住房的,公共租賃住房的所有權人或者其委托的運營單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承租人騰退公共租賃住房。 |
24 |
第二十四條 公共租賃住房主申請人在合同期內不予變更,但主申請人在租賃期限內死亡的,經復核,承租家庭仍符合公共租賃住房申請條件的,可由承租家庭推舉新的主申請人與市住房保障安置服務中心重新簽訂租賃合同。家庭無共同承租人的,租賃合同自動終止。 |
根據《江西省公共租賃住房配租管理暫行辦法》(贛建字〔2012〕2號)第二十二條 承租人在租賃期限內死亡的,經復核,承租家庭繼續符合公共租賃住房申請條件的,由承租家庭推舉新的承租人與房屋產權單位重新簽訂租賃合同。家庭無共同承租人的,租賃合同自動終止。 |
25 |
第二十五條 租賃合同期滿后承租家庭需要續租的,應在合同期滿前3個月向市住房保障安置服務中心提出書面申請。經復核,仍符合公共租賃住房申請條件的,市住房保障安置服務中心辦理續租手續;不符合條件的不能續租,承租家庭應退出住房. |
根據《江西省公共租賃住房配租管理暫行辦法》(贛建字〔2012〕2號)第二十三條 租賃合同期滿后承租人需要續租的,應在合同期滿前3個月向原申請所在地市、縣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經復核,繼續符合公共租賃住房申請條件的,產權單位辦理續租手續;不符合條件的不能續租,承租家庭應退出住房。 |
26 |
第二十六條 租賃期內,承租家庭自愿退出公共租賃住房的,應向市住房保障安置服務中心提出申請,辦理相關騰房手續,在規定期限內騰退住房,市住房保障安置服務中心與承租家庭在10個工作日內解除租賃合同。 |
根據《江西省公共租賃住房配租管理暫行辦法》(贛建字〔2012〕2號)第二十四條 租賃期內承租家庭自愿退出公共租賃住房的,應當向產權單位提出書面申請,辦理相關騰房手續,在規定期限內騰退住房。公共租賃住房產權單位在與承租人解除租賃合同10個工作日內,應書面通知承租家庭原申請所在市、縣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門。 |
27 |
第二十七條 在租賃期內,所有申請人在贛州市房地產信息平臺上被登記為住房保障監管對象,如夫妻雙方出現離異情況,可在離異半年后持有關證明刪除房地產信息平臺上共同申請人資格。其子女可根據離婚協議約定或法院判決裁定情況視情刪除或保留申請人資格。 |
根據《江西省公共租賃住房配租管理暫行辦法》(贛建字〔2012〕2號)第二十六條 市、縣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門每年定期復核承租家庭住房變動情況,通過房屋交易權屬系統查詢承租家庭成員的住房狀況,根據復核結果對公共租賃住房配租資格等進行動態調整,并書面告知承租人。第二十七條 公共租賃住房產權單位和市縣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門應及時將承租家庭變化信息錄入本市、縣公共租賃住房信息管理平臺,保證相關信息準確。 |
28 |
第二十八條 家庭成員發生變化,共同申請人中需退出公租房的,按以下規定辦理:①共同申請人為女兒已出嫁的,需由本人或主申請人提出申請,并提供有效佐證材料,可以刪除其資格;②申請人家庭中有兩個兒子以上的且都已到結婚年齡或已結婚的,必須提供有效佐證材料,由本人或主申請人提出申請,刪除一個以上共同申請人資格,但必須保留一個兒子的共同申請人資格。 |
根據贛州市人民政府網2017年05月27日發布的《贛州市中心城區公共租賃住房政策解讀》(二)住房7.申請人與父母共同居住且房屋產權為父母的,男滿25周歲、女滿22周歲或結婚成家或離異的可作為無房戶進行申請,除此之外應與父母及其他共同居住人分攤計算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積。 |
29 |
第二十九條 承租家庭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市住房保障安置服務中心應當取消其承租資格,并收回其承租的公共租賃住房: (一)提供虛假證明材料等欺騙方式取得公共租賃住房的; (二)將承租的公共租賃住房轉借、轉租或擅自調換的; (三)破壞或者擅自裝修且拒不恢復原狀或改變房屋建筑結構、設施、設備和使用用途的; (四)租賃期內,承租人通過購買、受贈、繼承、安置等方式獲得其他住房并不再符合公共租賃住房配租條件的應按規定辦理騰退。承租人如存在房屋交付或裝修過渡情況,應當書面承諾過渡期滿后搬離居住的公租房,過渡期一般不超過六個月,過渡期間房屋租金應按照公共租賃住房標準的四倍租金一次性完成繳交。 (五)在公共租賃住房內從事違法活動的; (六)連續六個月以上未在公共租賃住房居住或者連續六個月不按照租賃合同約定繳交租金的; (七)提出續租申請但經審核不符合續租條件的; (八)租賃期內,承租或者承購其他保障性住房的。 |
根據《公共租賃住房管理辦法》(住房和城鄉建設部第11號令)第二十七條 承租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退回公共租賃住房:(一)轉借、轉租或者擅自調換所承租公共租賃住房的;(二)改變所承租公共租賃住房用途的;(三)破壞或者擅自裝修所承租公共租賃住房,拒不恢復原狀的;(四)在公共租賃住房內從事違法活動的;(五)無正當理由連續6個月以上閑置公共租賃住房的。承租人拒不退回公共租賃住房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應當責令其限期退回;逾期不退回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門可以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第三十一條 承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騰退公共租賃住房:(一)提出續租申請但經審核不符合續租條件的;(二)租賃期內,通過購買、受贈、繼承等方式獲得其他住房并不再符合公共租賃住房配租條件的;(三)租賃期內,承租或者承購其他保障性住房的。承租人有前款規定情形之一的,公共租賃住房的所有權人或者其委托的運營單位應當為其安排合理的搬遷期,搬遷期內租金按照合同約定的租金數額繳納。搬遷期滿不騰退公共租賃住房,承租人確無其他住房的,應當按照市場價格繳納租金;承租人有其他住房的,公共租賃住房的所有權人或者其委托的運營單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承租人騰退公共租賃住房。 |
30 |
第三十條 公共租賃住房的管理單位每年度要定期走訪承租家庭,要按照“誰檢查、誰負責”的原則強化租后監管,建立走訪臺賬,對承租家庭日常履行合同約定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有關單位和承租人應當予以配合。當發現承租家庭違反合同約定或家庭情況有明顯改變時,要及時記錄備案,作為年度審核的依據。 |
根據《江西省公共租賃住房配租管理暫行辦法》(贛建字〔2012〕2號)第二十六條 市、縣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門每年定期復核承租家庭住房變動情況,通過房屋交易權屬系統查詢承租家庭成員的住房狀況,根據復核結果對公共租賃住房配租資格等進行動態調整,并書面告知承租人。 |
31 |
第三十一條 市住房保障安置服務中心對公共租賃住房承租家庭進行動態管理,每兩年對承租家庭情況進行一次審核,核實配租家庭的住房狀況、人口變化、收入變化等情況,不符合條件的取消承租資格。 |
根據《江西省公共租賃住房配租管理暫行辦法》(贛建字〔2012〕2號)第二十六條 市、縣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門每年定期復核承租家庭住房變動情況,通過房屋交易權屬系統查詢承租家庭成員的住房狀況,根據復核結果對公共租賃住房配租資格等進行動態調整,并書面告知承租人。 |
32 |
第三十二條 對審核不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條件但符合公共租賃住房保障條件的,可調整按公共租賃住房保障對象簽訂合同并收取租金。 |
根據《江西省公共租賃住房配租管理暫行辦法》(贛建字〔2012〕2號)第二十六條 市、縣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門每年定期復核承租家庭住房變動情況,通過房屋交易權屬系統查詢承租家庭成員的住房狀況,根據復核結果對公共租賃住房配租資格等進行動態調整,并書面告知承租人。 |
33 |
第三十三條 市住房保障安置服務中心作出取消承租資格決定后,應當書面通知承租家庭。被取消承租資格的家庭未按通知退出的,市住房保障安置服務中心應當責令其限期退出。 |
根據《江西省公共租賃住房配租管理暫行辦法》(贛建字〔2012〕2號)第二十六條 市、縣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門每年定期復核承租家庭住房變動情況,通過房屋交易權屬系統查詢承租家庭成員的住房狀況,根據復核結果對公共租賃住房配租資格等進行動態調整,并書面告知承租人。 |
34 |
第三十四條 承租人對所租住公共租賃住房進行了戶內裝飾裝修的,騰退時不予補償。 |
根據《江西省公共租賃住房配租管理暫行辦法》(贛建字〔2012〕2號)第二十五條 公共租賃住房承租家庭成員通過購買、受贈、繼承、租賃等方式取得其他住房,不再符合公共租賃住房申請條件的,應在規定期限內退出公共租賃住房。在其騰退現租住的公共租賃住房之前,市、縣房地產主管部門不得為其辦理商品住房所有權證。 承租家庭對所租住公共租賃住房進行了戶內裝飾裝修的,騰退時不予補償。 |
35 |
第三十五條 市住房保障安置服務中心要設立和公布舉報電話、信箱、電子郵箱等,采取多種方式接受群眾舉報和投訴,依法履行監督管理職責。對群眾反映的問題,要責成專人督辦、限時辦結,辦理結果要記錄備案。 |
根據《公共租賃住房管理辦法》(住房和城鄉建設部第11號令)第二十八條 市、縣級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公共租賃住房使用的監督檢查。 公共租賃住房的所有權人及其委托的運營單位應當對承租人使用公共租賃住房的情況進行巡查,發現有違反本辦法規定行為的,應當及時依法處理或者向有關部門報告。 |
36 |
第三十六條 房地產經紀機構及其經紀人員不得提供公共租賃住房出租、轉租、出售等經紀業務。 |
根據《公共租賃住房管理辦法》(住房和城鄉建設部第11號令)三十二條 房地產經紀機構及其經紀人員不得提供公共租賃住房出租、轉租、出售等經紀業務。 |
37 |
第三十七條 市住房保障安置服務中心及其他參與保障性住房審核管理的工作人員,應當對在審核過程中獲得的涉及被審核申請人的信息予以保密,不得向與審核工作無關的組織或者個人泄露。 |
根據《公共租賃住房管理辦法》(住房和城鄉建設部第11號令)第三十三條 住房城鄉建設(住房保障)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公共租賃住房管理工作中不履行本辦法規定的職責,或者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
38 |
第三十八條 市住房保障安置服務中心及其他單位參與保障性住房申請、管理的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收受賄賂的,由紀檢監察機關給予其相應的黨紀政紀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
根據《公共租賃住房管理辦法》(住房和城鄉建設部第11號令)第三十三條 住房城鄉建設(住房保障)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公共租賃住房管理工作中不履行本辦法規定的職責,或者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
39 |
第三十九條 對騙取公共租賃住房以及違規使用、轉讓、轉租、轉借公共租賃住房,需要退出但拒不服從的,市住房保障安置服務中心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
根據《公共租賃住房管理辦法》(住房和城鄉建設部第11號令)第三十五條 申請人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申請公共租賃住房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門不予受理,給予警告,并記入公共租賃住房管理檔案。 以欺騙等不正手段,登記為輪候對象或者承租公共租賃住房的,由市、縣級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門處以1000元以下罰款,記入公共租賃住房管理檔案;登記為輪候對象的,取消其登記;已承租公共租賃住房的,責令限期退回所承租公共租賃住房,并按市場價格補繳租金,逾期不退回的,可以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承租人自退回公共租賃住房之日起五年內不得再次申請公共租賃住房。 |
40 |
第四十條 本細則自2025年2月1日起實施,原龍南縣人民政府辦公室2014年8月7日印發的《龍南縣公共租賃住房管理實施細則》即行廢止。本細則由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市住房保障安置服務中心負責解釋。 |
根據《江西省公共租賃住房配租管理暫行辦法》(贛建字〔2012〕2號)第二十九條 各市、縣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門應結合本地實際,根據本辦法,制定本地公共租賃住房配租辦法和細則,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