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嚴格落實重大執法決定法制審核制度,推動衛健系統形成“權責統一、公正透明、權威高效”的衛生健康行政執法體系,根據江西省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江西省全面推行行政執法公示制度執法全過程記錄制度重大執法決定法制審核制度實施方案的通知》、《江西省衛生健康委全面推行行政執法公示制度執法全過程記錄制度重大執法決定法制審核制度》、《贛州推行行政執法“三項制度”工作協調機制》精神,結合工作實際,特制定本制度。
一、成立重大行政執法決定法制審核領導小組
組長:賴紅星衛健委黨委書記、主任
副組長:劉羽權衛健委黨委副書記
賴雨晴衛健委副主任
成員:徐瑩衛健委法規股負責人
李斌衛健委醫政股負責人
朱金嬌衛健委醫政股干部
法制審核領導小組專門負責對衛生健康重大行政執法決定的法制審查,并建立重大執法決定目錄清單制度、定期審查制度及案件移交接制度等。
二、審核范圍及種類
下列行政執法決定屬于重大行政執法決定:
(一)責令停產停業的;
(二)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或者執照的;
(三)對公民處以3000元以上、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處以2萬元以上的罰款,或者沒收相當于該數額違法所得的;
(四)作出不予行政許可、不予行政許可變更、不予行政許可延續、撤銷行政許可決定的;
(五)查封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涉案場所、設施的;
(六)扣押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涉案財物的;
(七)擬對發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執法決定進行糾正的;
(八)擬作出行政賠償或者不予行政賠償決定的;
(九)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的;
(十)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涉及面大、社會影響巨大的,如:國家、省部級以上領導批示查處,省部級以上部門督辦、交辦;省級及以上主流媒體曝光,影響較大;造成嚴重后果,社會反響強烈的重大行政執法決定。
三、審核流程
為確保重大行政執法法制審查的公開、公正、公平,做到權威高效運行,行政執法文書必須經衛健委領導小組辦公室審核后方可蓋章。實行定期審核制度,每周二為法制審查日(特殊情況除外),對重大行政執法決定進行審查。衛監局應當在作出重大行政執法決定前,報送衛健委領導小組辦公室進行法制審核,衛健委領導小組辦公室應當向衛監局作出《法制審核意見》,未經法制審核或者審核未通過的,不得作出決定。衛監局收到《法制審核意見》,方可向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重大行政處罰決定,當事人未申請聽證的,當事人應當在回執簽署不要求聽證意見,由衛健委領導小組辦公室進行法制審核后,按程序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當事人申請聽證的,由衛健委法制審查領導小組辦公室組織聽證后,進行法制審核,并按程序作出行政執法決定。
四、審核報送內容
重大行政執法決定報送法制審核時應當提交《關于申請***重大行政處罰案件法制審核的請示報告》、案卷(立案報告、案件調查終結報告、現場詢問筆錄、行政執法事項審批表、案件審理記錄、其他佐證材料及會議記錄)等材料各1份。《請示報告》應當載明以下內容:
(一)案件基本事實;
(二)適用法律、法規、規章和執行裁量基準的情況;
(三)調查取證有關情況;
(四)其他需要說明的事項。
五、審核時間規定
衛生健康行政執法機構按本制度向衛健委法制審查領導小組辦公室提供材料齊備之日為受理日。法制審查領導小組辦公室自受理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完成法制審核工作,制作《法制審核意見書》,并納入執法案卷。
六、其他
(一)在法制審核中,衛健委法制審查領導小組辦公室(應當)調閱行政執法案卷及其有關材料(包括全程執法記錄儀),有權向當事人進行調查,有關單位和人員應當予以協助配合。因調查取證無法在5個工作日內完成法制審核工作的,經衛健委法制工作分管領導批準,法制審核時間可適當延長。
(二)重大行政執法決定法制審核,經審查發現違法或者不當的,應當提出書面意見,并按下列辦法處理:
1.行政執法主體資格不具備的,責令其停止行政執法行為;
2.事實不清、主要證據不足的,予以撤銷或責令重新作出行政執法決定;
3.適用法律、法規、規章錯誤的,予以撤銷或責令重新作出行政執法決定;
4.執法程序不合法的,予以撤銷或責令重新作出行政執法決定。
審核意見應當經衛健委法制工作分管領導審批,必要時向衛健委主要領導報告。衛監局接到衛健委法制審查領導小組辦公室《法制審核意見書》后,應當及時改正,并書面反饋結果。
(三)衛監局應當在每個月的5日前將上月重大案件執行情況報衛健委法制審查領導小組辦公室,嚴格做到案前審核、案后監督,確保每件案件執行到位,防止多罰少收、不收現象發生。
(四)違反本制度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衛健委法制審查領導小組辦公室向分管領導報告并記錄在案。因沒有經過法制審核造成嚴重后果的,追究有關責任人的責任:
1.不按規定要求報送重大行政執法決定法制審核的;
2.拒不配合法制審核部門調閱重大行政執法案卷和其他有關材料的;
3.不按法制審核處理決定整改并反饋整改結果的;
4.被行政復議機關、審判機關依法撤銷或者確認違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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