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塘鄉社會公眾代表列席政府會議制度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省政府全面推進政務公開工作各項決策部署,積極推進我鄉政務公開工作,切實保障社會公眾的知情權、參與權和監督權,推進政務陽光透明和決策公開,密切政府與群眾關系,廣納民意,結合鄉情和工作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所稱社會公眾代表包括黨代表、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專家學者、企業家代表、新聞媒體代表、新的社會階層人士代表等人員,以下簡稱“社會公眾代表”。
第三條 涉及下列議題的鄉政府全體會議、鄉政府黨政班子聯席會議,可邀請社會公眾代表列席會議。
(一)涉及人民群眾利益的重大行政決策事項。
(二)涉及本鄉改革發展的重大政策、重要規劃、重點工程建設項目及重大民生事項。
(三)人民群眾廣泛關注的改革發展重點、熱點、難點問題。
(四)其他有必要邀請社會公眾代表列席會議的事項。
第四條 社會公眾代表須具備如下條件:
(一)具備良好的政治思想素質和綜合素質,有一定的參政議政能力和較高的參政議政熱情。
(二)為人正直,公正無私,善于諫言,有一定的群眾基礎,能夠代表廣大群眾的意愿。
(三)遵紀守法,無不良行為記錄,具有相應民主政治權利。
第五條 社會公眾代表的聯系工作由黨政辦具體組織實施。黨政辦應當在會議之前與其他相關單位做好銜接,及早確定落實受邀列席政府會議的社會公眾代表名單,并提前將會議召開時間、地點、議題及材料等信息通過適當方式通知列席會議的社會公眾代表。
第六條 會議籌備與組織。
(一)政府全體會議一般應當邀請社會公眾代表全程列席。政府專題會議根據議題需要邀請社會公眾代表參加。凡提交集體審議的重大行政決策,除依法應當保密的外,應在決策前向社會公布決策草案、決策依據,召開討論會或聽證會等形式,廣泛聽取公眾意見。議題匯報單位應編制社會公眾代表列席會議方案,明確列席會議的人員名單,并隨同匯報材料一同報送黨政辦公室,經黨政辦同意后,提前將會議召開時間、地點和議題通知社會公眾代表。
(二)列席會議的社會公眾代表需提前10分鐘到達會場,會議召開時間不受列席的代表是否按時到會影響。
(三)列席會議的社會公眾代表在指定位置就座,并遵守會議紀律。按議題列席的,在該議題討論結束后離場。
(四)列席會議的社會公眾代表對會議議題的意見和建議,可以在會前或會后以書面形式反映;會議過程中,利益相關方和社會公眾代表可根據會議安排發言,鄉黨政辦負責對發言內容進行記錄,提供會議決策參考。
(五)會議結束后,相關單位應將社會公眾代表意見采納情況和會議決定情況反饋給列席會議的社會公眾代表。
第七條 本制度自印發之日起施行,由黨政辦公室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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