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塘鄉政府信息公開保密審查制度
第一條 為切實做好擬公開政府信息的保密審查工作,根據相關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結合本鄉工作實際,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所稱保密審查,是指本政府的政務公開工作機構對擬公開的政府信息在公開前,對其內容是否屬于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以及公開后是否會危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經濟安全和社會穩定進行審查,并就是否公開作出審查結論或者提出處理意見的行為。
第三條 政府信息公開保密審查應遵循“誰主管、誰負責;誰公開、誰審查;先審查,后公開”的原則。
第四條 保密審查的基本范圍:
(一)依照國家秘密范圍和定密規定,明確標識為“秘密”“機密”“絕密”的信息;
(二)雖未標識,但內容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的信息;
(三)其他公開后可能危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經濟安全和社會穩定的信息。
第五條 政府信息保密審查應當依照以下程序進行:
(一)由信息產生的單位提出是否公開的意見;
(二)負責保密審查工作的單位提出審查意見;
(三)分管負責人審核,行政主要負責人批準。
第六條 不同公開責任單位共同形成的政府信息擬公開時,應由主辦的公開責任單位負責公開前的保密審查,并以文字形式征得其他公開責任單位同意后方可予以公開。
第七條 需公開的政府信息是否屬于國家秘密和密級不明確的,應逐級報有權確定該事項密級的上級主管部門或保密工作部門確定。
第八條 已確定為國家秘密,但已超過保密期限并擬公開的政府信息,應在保密審查確認能夠公開后,按保密規定向保密工作部門辦理解密手續,再予以公開。
第九條 各單位在政府信息產生、審簽時標明是否屬于保密事項;在進行保密審查時,負責保密審查工作的單位和人員應當提出“公開”“不予公開”“需報審”等審查意見,并注明其依據和理由。
第十條 負責保密審查工作的單位接到信息審查申請后,應在法律規定的時限內作出審查確認的意見。
第十一條 擬公開的政府信息中涉及第三方權益的,應當書面征求第三方意見,第三方不同意公開的,不得公開。但行政機關認為不公開可能對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響的,應當予以公開,并將決定公開的信息內容和理由書面通知第三方。
第十二條 擬公開的政府信息中含有部分涉密內容的,采取屬于國家秘密的部分不予公開、其余部分公開的方法處理。
第十三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中,因保密問題未公開相關信息存在質疑的,可以向政府信息公開責任單位提出申請,要求該責任單位說明不予公開有關信息的依據和理由。
第十四條 部門違反有關規定,公開涉及國家秘密的政府信息,發生泄密事件的,依照有關規定進行查處。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保密審查的有關責任人依法給予處分。
第十五條 公開責任單位違反有關規定,公開涉及國家秘密的政府信息,發生泄密事件的,依照有關規定進行查處。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保密審查的有關責任人依法追究相應責任。
第十六條 本制度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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