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塘鄉基層政務公開標準目錄
動態調整制度
第一條 政務公開事項標準目錄編制工作是全面推進基層政務公開標準化規范化的重要內容。為深化目錄編制工作,確保基層政務公開持續標準、規范,結合我鄉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政務公開事項標準目錄動態調整制度應當遵循“主動及時、客觀準確、注重實效”原則和“誰公開、誰調整、誰負責”原則。
第三條 政務公開標準目錄的動態管理包括事項增加、變更、取消等情形。政務公開責任單位應當將其主動公開和依法依規不予公開的事項,以清單形式明確列示,并向社會公布。
第四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政務公開責任單位應當申請增加政務公開目錄事項:
(一)法律法規頒布、修訂需增加事項的;
(二)政務公開有關工作職能調整需增加事項的;
(三)其他應當增加的情形。
第五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政務公開責任單位應當申請變更事項要素:
(一)事項名稱、公開內容、公開依據、公開時限、公開主體、公開載體、公開對象、公開方式、公開層級等要素發生變化的;
(二)事項(含子項)需合并及分設的;
(三)其他應當變更的情形。
第六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政務公開責任單位應當及時取消政務公開目錄事項:
(一)法律法規頒布、修訂、廢止,導致原事項依據失效的;
(二)上級人民政府取消事項,需對應取消的;
(三)政務公開責任單位職能調整,相關事項不再實施的;
(四)其他應當取消的情形。
第七條 政務公開事項標準目錄動態調整應當按照以下流程和要求:
(一)公開主體單位負責制定、提交調整方案。涉及事項劃轉的雙方應當在調整方案提交前充分溝通、達成共識;
(二)調整方案應報市政府信息公開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審核;
(三)調整方案審核通過后,公開主體負責調整目錄,調整應當同步、有序。
第八條 本制度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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