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塘鄉政府信息公開屬性源頭認定制度
第一條 為確保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依法有序開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以下簡稱《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以下簡稱《保密法》)等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結合本鄉工作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所稱的公文,是指在履行職責過程中形成的具有法定效力和規范體式文書,包括決定、公告、通報、通知、議案、報告、請示、批復、意見、函等。履行職責過程中產生的其他非公文類信息的公開屬性審查,可參照執行。
第三條 政府信息公開屬性應當遵循依法、及時、高效的原則,在政府信息產生或者變更過程中同步確定其公開屬性。公文的公開屬性分主動公開、依申請公開、不予公開三種:
(一)主動公開信息。對涉及公眾利益調整、需要公眾廣泛知曉或者需要公眾參與決策的政府信息(具體包括《條例》第二十條、二十一條規定的信息),應當認定為主動公開信息。
(二)依申請公開信息。除《條例》規定的行政機關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還可以依法向行政機關申請獲取相關信息。依申請公開其他相關規定按照《條例》第四章執行。
(三)不予公開信息。包括依法確定為國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規禁止公開的政府信息;公開后可能危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經濟安全、社會穩定的政府信息;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等公開會對第三人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政府信息(第三方同意公開或者行政機關認為不公開會對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響的,予以公開);行政機關內部事務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內部工作流程等方面信息;行政機關在履行行政管理職能過程中形成的討論記錄、過程稿、磋商信函、請示報告等過程性信息以及行政執法案卷信息。
第四條 行政機關擬制公文時必須明確公開屬性,公文簽批單必須有公開屬性標記。確定為“主動公開”的公文,不可夾帶“依申請公開”和“不予公開”的內容。擬不公開的,應依法依規說明理由。公文報批前應先送本單位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審查。公文成文后,應在公文“附注”位置標注“此件主動公開”“此件依申請公開”“此件不予公開”等字樣。擬不予公開又未說明理由的或者未標識公開屬性的公文,應退回公文起草單位重新辦理。對于部分公開的,應分別注明公開與不公開內容。
第五條 公文公開屬性審查過程為:
(一)由擬稿人提出公文公開屬性,并在發文稿紙/呈批單上寫明該公文“主動公開”“依申請公開”或“不予公開”。提請政府相關會議的文件,依申請公開、不予公開的上會前須經政務公開工作機構審查,并標注在文件版記前信息公開選項相應位置,隨文送審。
(二)代擬公文的,由代擬單位標注公開屬性,并經主要負責人簽批后,依據鎮政府辦公文制發程序辦理。公文公開屬性經黨政辦公室負責人審核,并由保密負責機構復核后,按發文報批程序逐級進行報批。公文簽發人在簽發公文時,最終確定該公文的公開屬性。
(三)多個單位聯合擬稿的,由主辦單位牽頭協調確定公文屬性。
(四)無標識公開屬性的公文,應退回承辦單位重新標注公開屬性后辦理。
第六條 文件制發后將屬性為“主動公開”的公文報送至政府網站運維單位,在政府網站等予以公開;對依申請公開的公文,要按照規定,列入依申請公開目錄;對不予公開的公文,要依法依規說明理由。
第七條 本制度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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