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塘鄉重大行政決策公眾參與工作制度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范重大行政決策公眾參與活動,保障公眾知情權、參與權、表達權、監督權,促進民主決策、科學決策,根據《重大行政決策程序暫行條例》《關于加強法治政府建設的意見》等規定,結合本鄉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制度所稱重大行政決策公眾參與(以下簡稱“公眾參與”),是指鄉政府制定重大行政決策時,應當聽取利益相關方、公眾代表、專家、媒體等方面的意見,并廣泛征求人大代表、政協委員、人民團體、基層組織、社會組織意見的活動。
第三條 鄉政府作出重大行政決策前開展公眾參與的,適用本規定。
第四條 鄉政府鼓勵公眾參與重大行政決策的制定,公眾參與實行公開、平等、廣泛和便民的原則。
第五條 本鄉對重大行政決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實施公眾參與:
(一)涉及公眾重大利益的;
(二)公眾對決策有重大分歧的;
(三)可能影響社會穩定的;
(四)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應當參與的。
第六條 決策事項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的,決策承辦單位應當通過政府網站、政務新媒體以及報刊、廣播、電視等便于社會公眾知曉的途徑進行公示,或者在相關利益群體集中地區公布紙質公示。
第七條 重大行政決策公示內容包括:
(一)決策草案;
(二)決策起草說明,包括決策的擬定理由和背景、決策的法律依據和政策依據、決策的主要內容等;
(三)反饋意見的方式、時間;
(四)需要公示的其他內容。
公開征求意見的期限一般不少于30日,因情況緊急等原因需要縮短期限的,公開征求意見時應當予以說明。
第八條 重大行政決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舉行聽證會:
(一)涉及公民、法人、其他組織切身利益或者公示后社會公眾對決策事項存在較大分歧的;
(二)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應當聽證的;
(三)鄉政府決定召開聽證會的。
決策承辦單位或者組織聽證會的其他單位應當提前公布決策草案及其說明等材料,明確聽證時間、地點等信息。
需要遴選聽證參加人的,決策承辦單位或者組織聽證會的其他單位應當提前公布聽證參加人遴選辦法,公平公開組織遴選,保證相關各方都有代表參加聽證會。聽證參加人名單應當提前向社會公布。聽證會材料應當于召開聽證會7日前送達聽證參加人。
第九條 聽證會應當按照下列程序進行:
(一)聽證記錄人查明聽證參加人到場情況,宣布聽證會紀律;
(二)聽證主持人宣布聽證會開始,介紹聽證參加人,宣布聽證會程序;
(三)決策承辦單位介紹決策草案、依據和有關情況;
(四)聽證參加人陳述意見,進行詢問、質證和辯論,必要時可以由決策承辦單位或者有關專家進行解釋說明;
(五)聽證參加人確認聽證會記錄并簽字;
(六)聽證主持人總結發言。
第十條 決策承辦單位應當對社會各方面提出的意見進行歸納整理、研究論證,充分采納合理意見,完善決策草案。
第十一條 本制度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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