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監督和保障
第四十六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開工作考核制度、社會評議制度和責任追究制度,定期對政府信息公開工作進行考核、評議。
第四十七條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政府信息公開工作的日常指導和監督檢查,對行政機關未按照要求開展政府信息公開工作的,予以督促整改或者通報批評;需要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追究責任的,依法向有權機關提出處理建議。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未按照要求主動公開政府信息或者對政府信息公開申請不依法答復處理的,可以向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主管部門提出。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主管部門查證屬實的,應當予以督促整改或者通報批評。
第四十八條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主管部門應當對行政機關的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人員定期進行培訓。
第四十九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部門應當在每年1月31日前向本級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主管部門提交本行政機關上一年度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年度報告并向社會公布。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主管部門應當在每年3月31日前向社會公布本級政府上一年度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年度報告。
第五十條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年度報告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行政機關主動公開政府信息的情況;
(二)行政機關收到和處理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的情況;
(三)因政府信息公開工作被申請行政復議、提起行政訴訟的情況;
(四)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存在的主要問題及改進情況,各級人民政府的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年度報告還應當包括工作考核、社會評議和責任追究結果情況;
(五)其他需要報告的事項。
全國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主管部門應當公布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年度報告統一格式,并適時更新。
第五十一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在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向上一級行政機關或者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主管部門投訴、舉報,也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五十二條行政機關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未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開有關制度、機制的,由上一級行政機關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五十三條行政機關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一級行政機關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開職能;
(二)不及時更新公開的政府信息內容、政府信息公開指南和政府信息公開目錄;
(三)違反本條例規定的其他情形。第五章監督和保障
第四十六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開工作考核制度、社會評議制度和責任追究制度,定期對政府信息公開工作進行考核、評議。
第四十七條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政府信息公開工作的日常指導和監督檢查,對行政機關未按照要求開展政府信息公開工作的,予以督促整改或者通報批評;需要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追究責任的,依法向有權機關提出處理建議。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未按照要求主動公開政府信息或者對政府信息公開申請不依法答復處理的,可以向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主管部門提出。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主管部門查證屬實的,應當予以督促整改或者通報批評。
第四十八條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主管部門應當對行政機關的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人員定期進行培訓。
第四十九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部門應當在每年1月31日前向本級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主管部門提交本行政機關上一年度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年度報告并向社會公布。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主管部門應當在每年3月31日前向社會公布本級政府上一年度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年度報告。
第五十條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年度報告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行政機關主動公開政府信息的情況;
(二)行政機關收到和處理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的情況;
(三)因政府信息公開工作被申請行政復議、提起行政訴訟的情況;
(四)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存在的主要問題及改進情況,各級人民政府的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年度報告還應當包括工作考核、社會評議和責任追究結果情況;
(五)其他需要報告的事項。
全國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主管部門應當公布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年度報告統一格式,并適時更新。
第五十一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在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向上一級行政機關或者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主管部門投訴、舉報,也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五十二條行政機關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未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開有關制度、機制的,由上一級行政機關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五十三條行政機關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一級行政機關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開職能;
(二)不及時更新公開的政府信息內容、政府信息公開指南和政府信息公開目錄;
(三)違反本條例規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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