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龍南市政府信息公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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龍府發〔2010〕5號

關于印發龍南縣政府信息公開規定的通知

各鄉、鎮人民政府,九連山、安基山營林林場,東坑、黃沙管委會,縣政府各部門,縣直、駐縣各單位:

《龍南縣政府信息公開規定》已經縣第十四屆人民政府第三十八次常務會議研究同意,現予以印發,請認真貫徹落實。

                                                                               二○一○年四月十二日

龍南縣政府信息公開規定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對政府信息的知情權,規范全縣政府信息公開,增加行政活動的透明度,提高政府服務水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和《贛州縣政府信息公開規定》,結合本縣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的政府信息,是指縣屬行政機關在其管理或提供公共服務過程中制作或者獲取的信息。

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的行政機關,是指縣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門、派出機構和其他依法行使行政管理職能的組織及各鄉鎮人民政府。

本縣行政區域內的政府信息公開工作,適用本規定。

第四條 縣政府及其工作部門、派出機構和其他依法行使行政管理職能的組織,應當依法履行公開政府信息的義務。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依法享有獲取政府信息的權利。

第五條 縣政府辦公室是政府信息公開工作的主管部門,并負責本規定的組織實施;縣信息中心負責政府信息公開平臺的技術維護、欄目設計、政府信息上傳技術培訓、指導和數據匯總以及督查通報。

第六條 縣監察局、縣政府督查室依照各自職能監督本規定實施。

第七條 政府信息公開工作遵循“以公開為原則,不公開為例外”以及“誰制定、誰審核,誰公開、誰負責”的原則。

第八條 行政機關應當保證其所發布或獲取的政府信息在20個工作日內予以公開。對時效性強或與突發性事件有關的政府信息,行政機關應當在獲得或者擁有該政府信息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予以公開。對已公開的政府信息,應及時調整更新,更新時間原則上不得超過一年。

第九條 行政機關發布的政府信息涉及其他行政機關的,要與有關行政機關溝通協調,經對方確認后方可發布;溝通協調不了的,由擬發布該政府信息的行政機關報請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主管部門協調解決。

第十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行使獲得政府信息的權利,不得侵犯他人隱私、商業秘密、國家秘密或其他社會公共利益。任何個人或組織不得非法阻撓或限制行政機關公開政府信息的活動以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行使依法獲取政府信息的權利。

第十一條 因政府機構改革不再保留的部門(單位)的政府信息公開工作,由繼續履行其職能的部門(單位)負責。

第十二條 行政機關根據本規定提供政府信息,不得收費,但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十三條 行政機關應當將政府信息公開工作經費納入年度預算,以保障政府信息公開活動的正常進行。

第二章 公開內容

第十四條 行政機關應當主動向社會公開下列政府信息:

(一)管理規范和規劃方面

1.縣情概況、機構職能、領導分工;

2.行政機關制定的規范性文件以及與經濟、社會管理、公共服務相關的其它文件;

3.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總體規劃、計劃及其進展和完成情況;

4.經批準的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縣總體規劃等城鄉空間規劃和區域規劃。

5.與人口、地理、自然資源、經濟發展相關的基本情況。

(二)與公眾密切相關的重大事項方面

1.影響公眾人身健康和財產安全的疫情、災情或者突發事件的預報、發生及其處理情況;

2.扶貧、優撫、教育、社會保障、勞動就業等方面的標準、條件及實施情況;

3.征收或者征用土地、房屋拆遷及其補償、補助費用的發放、使用情況;

4.土地供應、房地產交易情況;

5.行政許可事項設立的依據、辦理條件、辦理程序及行政收費項目的依據和標準;

6.為民辦實事的工程建設、管理等情況;

7.經濟適用住房、廉租房的建設和分配等情況;

8.向社會承諾辦理的事項及其完成情況。

(三)公共資金使用和監督方面

1.重大城鄉基礎建設項目的公開招標的條件、程序和中標的情況及工程進度情況;政府核準的投資項目的依據、標準、范圍、內容、申報程序和辦理時限;

2.政府采購目錄、政府采購限額標準、采購的方式、采購結果及其監督情況;

3.政府重要專項基金、資金的使用情況;

4.人大及其常委會通過的政府財政年度預算、決算及執行情況;

5.搶險救災、優撫、救濟、社會捐助等款物的管理、使用和分配情況;

6.行政事業性收費的項目、依據、標準。

(四)政府機構、工作目標和人事方面

1.行政機關的機構職責、辦公地址、聯系方式、辦事條件、辦事程序、辦事期限、監督救濟途徑等情況;

2.行政機關負責人的姓名和聯系方式;

3.行政機關的年度工作目標及其執行情況;

4.行政機關負責人人事任免情況;

5.行政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招考、錄用以及公開選任干部的條件、程序、結果等情況。

(五)有關行政許可的事項、依據、條件、數量、程序和期限,行政許可申請材料目錄和申請書示范文本,以及行政機關辦理行政許可的情況。

(六)環境保護、公共衛生、安全生產、食品藥品、產品質量、教育、交通等行政管理中的重大監督檢查情況。

(七)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應當公開的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切身利益的,需要社會公眾廣泛知曉或者參與的其他政府信息。

法律、法規對前款事項的公開權限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第十五條 鄉鎮人民政府公開政府信息的范圍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十二條的規定執行。在其職責范圍內確定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的具體內容,并重點公開下列政府信息:

(一)貫徹落實國家關于農村工作政策的情況;

(二)財政收支、各類專項資金的管理和使用情況;

(三)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宅基地使用的審核情況;

(四)征收或者征用土地、房屋拆遷及其補償、補助費用的發放、使用情況;

(五)鎮級債權債務、籌資籌勞情況;

(六)搶險救災、優撫、救濟、社會捐助等款物的發放情況;

(七)鄉鎮集體企業及其他鄉鎮經濟實體承包、租賃、拍賣等情況;

(八)執行人口與計劃生育政策的情況。

第十六條 除本規定第十四條、第十五條規定的行政機關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還可以根據自身生產、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可以向行政機關申請獲取相關政府信息。

第十七條 下列政府信息不予公開:

(一)個人隱私;

(二)商業秘密;

(三)國家秘密;

(四)正在調查、討論、處理過程中的政府信息,但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五)與行政執法有關,公開后可能會影響檢查、調查、取證等執法活動或者會威脅個人生命安全的;

(六)法律、法規規定禁止公開的其他政府信息。

第三章 公開方式

第十八條 依據本規定第十四條和第十五條公開政府信息的,行政機關應采取符合該信息特點的以下一種或幾種方式予以公開:

(一)龍南縣人民政府網站;

(二)公開發行的政府公報及政府信息專刊;

(三)電視臺、廣播電臺、報刊等媒體;

(四)縣政府新聞發布會;

(五)在行政機關主要辦公地點設立的信息公告欄、資料索取點、公共查閱室;

(六)其他便于公眾及時準確獲得政府信息的形式。

第十九條 縣政府網站是政府信息公開的第一平臺。適于通過網站公開的政府信息,必須在政府網站公開。

第二十條 建立和完善新聞發言人制度,代表政府向社會發布政府信息。

第二十一條 行政機關應當編制、公布政府信息公開指南和政府信息公開目錄,并及時更新。政府信息公開指南應包括:本機關負責政府信息公開事務的機構名稱、辦公地址、辦公時間、聯系電話、傳真號碼、電子郵箱地址。

第四章公開程序

第二十二條 行政機關在發文時,應明確文件是主動公開或依申請公開或不予公開,并按科(室)負責人—分管領導—主要領導的程序逐級審批后辦理。

第二十三條 對確定公開的政府信息,應自生成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上傳至政府信息公開平臺予以公開。

第二十四條 行政機關未履行本規定第十四條和第十五條規定的政府信息主動公開義務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以書面或口頭形式,以及通過龍南縣人民政府網站申請有關行政機關履行,并有權要求相關機關向其公開其他政府信息。

第二十五條 行政機關收到書面公開申請后,應立即進行登記、編號。以口頭申請的,行政機關應當場記錄并編號。申請應當包含以下內容:

(一)申請人姓名或名稱、聯系方式等;

(二)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的內容;

(三)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

(四)申請時間。

第二十六條 行政機關應在自接到公開申請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予以答復,如需延長答復期限的,應知申請人,延長答復的期限最長不得超過15個工作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申請公開的內容已經公開的,相關單位應當給予指引。

第二十七條 行政機關依申請決定公開的政府信息,應當在公開決定書中載明公開的時間、場所、方式。依有關規定需繳費的,應載明支付金額標準;決定部分公開或不公開的,應當在公開決定書中說明理由。

第二十八條 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含有禁止或限制公開內容但能夠區分處理的,可公開部分應當向申請人公開。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受理機關應當及時告知申請人。申請公開的內容不明確的,受理機關應當告知申請人更改、補充申請。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不屬于受理機關掌握范圍的,受理機關應當及時告知申請人;能夠確定該信息掌握機關的,應當告知申請人聯系方式。

第二十九條 政府信息尚未確定是否屬于國家秘密范圍的,由承辦人員提出具體意見交本機關、單位的主管領導人審核批準后,可依照保密法律法規規定的期限和程序,暫緩公開。

第三十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查閱依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時,有權取得查閱證明或相關文件、資料的復印件。

第三十一條 行政機關根據本規定提供政府信息,只能向申請人收取預先確定標準的檢索、復制等成本費用,不得收取其他費用。成本費用的收取標準,由物價部門核準。對于屬城鄉低保對象的申請人,可以減免收費。

第五章 監督與責任

第三十二條 縣政府主要通過下列方式對政府信息公開行為進行監督:

(一)對各行政機關的政府信息公開情況進行定期或不定期檢查。

(二)設立政府信息公開投訴電話和信箱,及時查處違法或失當行為,并向投訴人通報處理情況。

(三)縣監察局、縣政府辦公室和縣政府督查室負責督促有關單位履行政府信息公開義務。

(四)縣政府辦公室負責對縣政府職能部門、縣直、駐縣單位、政府派出機構、鎮政府的政府信息公開實施情況進行評議考核。具體考核辦法另行制定。

第三十三條 實施政府信息公開,違反有關法律法規或本規定的,縣人民政府辦公室有權責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予以通報批評,并依法追究其主要負責人的行政責任。

第三十四條 直接責任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監察機關或上級行政機關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行政機關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依法履行主動公開義務、不及時更新主動公開內容的;

(二)不提供或者不及時更新本機關的政府信息公開指南、政府信息公開目錄的;

(三)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人,隱瞞或者不提供應當公開的政府信息的,違反規定收取費用的;

(四)通過其他組織、個人以有償服務方式提供政府信息的;

(五)公開不應當公開的政府信息的;

(六)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要求提供政府信息的申請,無正當理由不受理、拖延辦理或不按經批準的申請要求提供政府信息的;

(七)違反有關政府信息公開法律、法規、規章的其他行為。

第三十五條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開義務的,可以向縣政府信息公開主管部門、行政監察部門或者上級行政機關舉報;不服公開、部分公開或不公開處理決定的,有權依法申請復議、提起訴訟或請求賠償。

第三十六條行政機關隱匿或提供虛假的政府信息,或者泄露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給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造成經濟損失的,應當依法予以賠償。

第六章附則

第三十七條 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公開政府信息的活動,適用本規定。

第三十八條 我國境內的外國人、無國籍人、外國組織在本行政區域內申請政府信息公開,同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組織享有同等的權利和義務;在我國境外的外國人、無國籍人、外國組織一律不予受理。

第三十九條 本規定自印發之日起施行。原制定的《龍南縣人民政府信息公開辦法》(龍府發[2005]10號)自動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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