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龍南政務信息資源共享與開放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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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范和促進龍南區市政務信息資源共享、開放和應用,對標粵港澳大灣區,打造“龍易辦”營商環境品牌,進一步提高政府社會治理能力和公共服務水平,推動數字政府建設和數字經濟發展,根據《國務院關于印發政務信息資源共享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國發〔201651號)、《江西省政務信息資源共享和開放管理辦法》(贛數據共享辦〔20201號)、《贛州市政務信息資源共享與開放管理辦法》(贛市數創辦字〔20211號)等文件精神,結合龍南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政務部門,是指政府部門及法律法規授權具有行政職能的事業單位和社會組織。

本辦法所稱政務信息資源,是指政務部門在履行職責過程中制作或獲取的,以一定形式記錄、保存的各類信息資源,包括政務部門直接或通過第三方依法采集的、依法授權管理的和因履行職責需要依托政務信息系統形成的信息資源等。

本辦法所稱政務信息資源共享,是指政務部門因履行職責需要使用其他政務部門的政務信息資源或者為其他政務部門提供政務信息資源的行為。

本辦法所稱政務信息資源開放,是指政務部門面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依法提供政務信息資源的行為。

第三條龍南政務信息資源共享和開放依托龍南數據共享交換平臺和數據開放平臺進行。數據共享交換平臺包含政務信息資源目錄管理系統(以下簡稱目錄管理系統)、數據共享門戶、交換系統、數據資源中心等,通過政務外網互聯互通,實現政務信息資源交換與共享,數據開放平臺依托龍南數據共享交換平臺建設;設立資源開放門戶。

第四條龍南行政區域內政務信息資源采集、共享、開放及其相關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五條市政務和數據服務中心負責政務信息資源共享和開放的組織實施,負責政務信息資源基礎設施(包括數據共享交換平臺、數據開放平臺等)的建設、運維和管理,負責指導政務信息資源目錄編制及管理,負責做好區市政務信息資源共享和開放的日常管理、技術支撐和服務等工作。

各政務部門具體承擔落實相關各項任務和日常工作,并負責本部門政務信息資源的采集管理、目錄編制、共享、開放和更新維護等工作。

第六條龍南政務信息資源共旱以“共享為原則,不共旱為例外”,各政務部門形成的政務信息資源原則上都予以共享。區市政務信息資源開放按照開放責任清單,做到“應開盡開”。遵循“無條件歸集、一數一源、統一交換、按需共享、無償開放、安全可控”的原則,按照國家、省、市以及龍南政務信息資源相關標準規范,強力推進數據共享和開放工作。

第二章資源目錄

第七條政務部門應當在職責范圍內,根據國家發展改革委、中央網信辦印發的《政務信息資源目錄編制指南》和《江西省政務信息資源目錄編制規范》,編制本部門的政務信息資源目錄,并按照各行業內有關標準、規范和制度要求建立本部門信息資源管理制度,對政務信息資源的分類、名稱、信息項等方面的內容進行完善,統一數據標準,加強對本部門信息資源目錄編制、審核、發布、更新等工作的管理。市政務和數據服務中心負責匯總各政務部門政務信息資源目錄,形成區市統一、動態更新、共享校核、定期發布的常態化管理機制和《龍南政務信息資源目錄》。

各政務部門結合自身業務需要,對照《龍南政務信息資源目錄》,提出信息資源共享需求,市政務和數據服務中心匯總形成龍南政務信息資源共享和開放責任清單,明確各政務部門的共享和開放責任,相關政務部門須按責任限時完成政務信息資源共享和開放任務。

各級政務部門獲取跨地域、跨層級、跨部門的政務信息資源,需通過目錄管理系統獲取。省、市、縣三級政務信息資源通過目錄管理系統進行目錄同步和資源共享。

政務部門新建、改建、擴建信息化項目須在項目驗收前向市政務和數據服務中心提交本項目的信息資源目錄,作為項目驗收必要條件。

第八條各政務部門應當依據相關行業標準和規定,確認所擁有的信息資源是否向社會公眾開放。在目錄管理系統選擇不可向社會公眾開放,則該信息資源歸入數據共享門戶,形成共享目錄;在目錄管理系統選擇可向社會公眾開放,則該信息資源歸入數據開放門戶,形成開放目錄,所有開放的信息資源默認為無條件共享的信息資源。

第九條涉及信息資源目錄的更新與刪除,信息資源提供部門應當至少提前一個月通知信息資源使用部門,以免影響使用部門的業務應用,并需通過數據共享交換平臺的建設、運維和管理單位審核通過后,方可進行更新發布。

信息資源使用部門對現有信息資源目錄或內容等有疑義或發現有錯誤的,應當及時通過目錄管理系統反饋給信息資源提供部門予以校核。

第三章資源共享

第十條資源共享門戶主要提供政務信息資源的檢索、查詢、申請訂閱等服務,支撐各政務部門開展信息資源共享工作。

第十一條信息資源按共享類型分為無條件共享、有條件共享、不予共享三種類型。

無條件共享是指:可提供給所有政務部門共享使用的政務信息資源。

有條件共享是指:可提供給相關政務部門共享使用或僅能夠部分提供給所有政務部門共享使用的政務信息資源。

不予共享是指:不宜提供給其他政務部門共享使用的政務信息資源。

屬于有條件共享類或不予共享類的政務信息資源,必須有法律、行政法規或黨中央、國務院,省委、省政府和贛州市委、市政府政策依據,并報市政府批準后送市政務和數據服務中心備案。

第十二條政務部門應當將政務信息系統按照統一的標準規范,與數據共享交換平臺實現對接。數據共享交換平臺必須符合全省統一數據共享交換相關技術標準,實現省、市、縣三級交換平臺無縫對接工作,保證數據安全可靠、互聯互通。

各政務部門根據信息資源的性質和特點,選擇采用能夠保證信息資源共享質量的方式(庫表、文件、服務接口等)進行共享。信息資源共享方式如下:

有業務系統的,采用“存量數據一次性拷貝+增量數據動態更新”的方式進行,對于實時性要求較高的信息資源,同時提供服務接口。在業務系統未實現數據共享,且有需求方提出數據需求的情況下,按照無業務系統的共享方式操作。

無業務系統的,通過數據共享門戶下載模板,按模板進行數據上報。

采用服務接口方式提供共享,則應按照相關接口標準規范生成服務接口,通過目錄管理系統掛接服務接口,并提供接口描述及調用方法。

第十三條各政務部門指定數據專班負責本部門政務信息資源的校核及共享工作,并具體協調信息資源的申請工作。數據專班須對提供數據的質量負責,市政務和數據服務中心負責對數據的質量進行監督和反饋。所有涉及共享的信息資源都必須通過數據共享交換平臺進行傳輸,各政務部門信息系統之間不再直接傳輸信息資源。信息資源使用部門申請信息資源時,應當提供使用用途和信息系統名稱。

第十四條當信息資源使用部門申請本級政務信息資源未接入目錄管理系統時,由市政務和數據服務中心協調數據所屬部門提供數據資源接入目錄管理系統,實現數據共享訂閱。

當信息資源使用部門在申請上級政務信息資源時,先向市政務和數據服務中心提交申請,再由其向上級數據共享交換平臺進行申請訂閱。

當某類信息資源被多個部門提出共享申請,由市政務和數據服務中心進行匯總,統一向贛州市大數據管理部門提出整體授權申請,由贛州市大數據管理部門統一向信息資源提供部門申請資源落地。經過數據治理后形成龍南高頻共享庫,由市政務和數據服務中心統一對外提供服務。

第十五條信息資源使用部門通過目錄管理系統提出信息資源使用申請,并上傳加蓋公章的信息資源使用申請函。市政務和數據服務中心收到申請之日起2個工作日內完成初步審核,再將申請轉給信息資源提供部門。信息資源提供部門應在收到申請之日起5工作日內予以答復,對答復共享的,信息資源使用部門應當嚴格按照答復意見使用政務信息資源;對答復不予共享的,信息資源提供部門應當說明法律政策依據及理由。

第十六條各政務部門通過共享獲取的其他部門信息資源僅限于本部門履行職責,未經信息資源提供部門授權不得將獲取的共享信息資源加工、轉化或另作他用,不得以任何方式或形式用于社會有償服務及其他商業用途,也不得用于或變相用于其他目的。信息資源使用部門應對共享信息資源的濫用、非授權使用、未經許可的擴散以及泄露等行為負責。

第四章資源開放

第十七條數據開放門戶是為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提供政務信息資源開放服務的互聯網門戶網站。

第十八條信息資源開放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網絡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等有關規定,應當履行信息公開保密審查程序,依法維護國家安全和社會公共安全,保守國家秘密、商業秘密,保護個人隱私。

可開放的政務信息資源目錄應當向社會公布,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按照開放目錄申請政務信息資源。

依法已經解密或者經過脫敏、脫密等技術處理符合開放條件的政務信息資源,可向社會開放。

第十九條信息資源開放范圍包括但不限于:信用、交通、醫療、衛生、就業、社保、地理、文化、教育、科技、能源、農業、環境、經濟、金融、安全、統計、氣象、企業登記監管等民生保障服務相關領域。

第二十條各政務部門應當按照《江西省政務數據開放平臺技術規范》發布信息資源。

無條件開放的政務信息資源,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可以通過數據開放門戶直接獲取。有條件開放的政務信息資源,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通過數據開放門戶提出申請,信息資源提供部門自收到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予以答復,同意開放的應及時開放,不同意開放的應當說明法律政策依據及理由。

第五章安全管理

第二十一條網絡安全主管部門負責指導督促政務信息資源共享和開放全過程的網絡安全保障工作,指導推進政務信息資源共享、開放風險評估和安全審查。

第二十二條各政務部門應當落實本部門信息系統的數據脫敏、數據加密、訪問認證等安全防護措施,建立健全本部門政務信息資源共享和開放的安全保障體系。

信息資源使用部門應當遵循“誰使用,誰負責”的原則,保障通過共享獲取的其他部門信息資源安全,防止數據泄露、數據盜用等數據安全問題,信息資源提供部門不對其提供的信息資源在其他部門使用中的安全問題負責。

第二十三條市政務和數據服務中心應當加強平臺安全防護,制定安全應急預案,每年至少開展一次安全測評和應急演練。

完善身份認證和安全保障體系,對訪問政務信息資源的人員進行實名實人認證,建立人員訪問控制、數據加密脫敏、信息審計追蹤和災難恢復機制,確保平臺數據安全。

建立日志審計機制,確保信息匯聚、共享、查詢、比對、下載、分析研判、訪問和更新維護等所有操作可追溯,日志記錄保留時間不少于6個月,并根據需要將使用日志推送給相應的信息資源提供和使用部門。

第二十四條各政務部門、市政務和數據服務中心應當配合網絡安全主管部門、保密部門對政務信息資源進行安全事項、保密事項檢查。

第六章保障和監督

第二十五條信息資源提供部門應當遵循“誰提供,誰負責”的原則,主動、及時維護和更新信息資源,確保資源的完整性、準確性、時效性和可用性。

第二十六條各政務部門將本部門數據專員的信息報送至市政務和數據服務中心,如有人員變動,應當及時更新。

第二十七條市發改委負責在政務信息化建設規劃制定、項目審批、投資計劃安排、項目驗收等環節進行審核。政務信息化項目立項申請前應預編形成項目信息資源目錄,作為項目審批要件。項目建成后應將項目信息資源目錄納入共享平臺目錄管理系統,作為項目驗收要求。

第二十八條市政務和數據服務中心督促檢查政務信息資源共享落實工作,對各部門政務信息資源的目錄編制、共享、開放和更新維護情況進行評估,并對評估結果進行定期通報,評估結果納入區市年度考核范圍。

第二十九條政務部門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政務和數據服務中心通知整改,未在規定時限內完成整改的,由市政務和數據服務中心進行通報并將有關情況上報市委、市政府相關領導:

一)未按照規定編制或更新政務信息資源目錄;

二)未按照規定及時向數據共享交換平臺和數據開放平臺提供政務信息資源,或提供的信息資源不符合有關規范、無法使用;

三)未按照規定受理、答復或者反饋政務信息資源共享和開放申請;

四)將獲取的共享信息資源用于履行本單位職責需要以外的目的;

五)違反本辦法規定的其他行為。

第七章附則

第三十條供水、供電、供氣、通信、民航、鐵路、道路客運等公共服務企業數據的共享和開放,可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十一條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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