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為規范政府信息依申請公開工作,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依法獲取政府信息,充分發揮政府信息對人民群眾生產生活和經濟社會活動的服務作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結合實際,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本制度所稱依申請公開政府信息,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以下簡稱申請人)根據自身生產、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各鄉(鎮、場、管委會),縣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和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以下統稱行政機關)申請獲取相關政府信息,行政機關依法向申請人公開政府信息的行為。
第三條依申請公開政府信息應遵循公平公正、嚴格依法、準確及時、便民服務的原則。
第四條申請人應當合法使用依申請獲得的政府信息,不得利用依申請獲得的政府信息從事違法活動,未經允許不得傳播。
第五條行政機關應當指定具體的工作機構負責依申請公開工作,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制度,健全各項配套措施,并將工作機構的名稱、辦公地址、辦公時間、聯系電話、傳真號碼、電子郵箱、受理流程等信息向社會公開,方便申請人提出政府信息公開的申請或者咨詢。
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的具體職責是:
(一)具體承辦本行政機關的政府信息公開事宜;
(二)維護和更新本行政機關公開的政府信息;
(三)組織編制本行政機關的政府信息公開指南、政府信息公開目錄和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年度報告;
(四)對擬公開的政府信息進行保密審查;
(五)本行政機關規定的與政府信息公開有關的其他職責。
第六條下列政府信息不予以公開:
(一)屬于國家秘密或公開后可能導致國家秘密被泄露的信息;
(二)依法受保護的商業秘密或公開后可能導致商業秘密被泄露的信息;
(三)依法受保護的個人隱私或公開后可能導致個人合法權益受損害的信息;
(四)危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經濟安全和社會穩定的信息;
(五)正在調查、討論、處理過程中的信息,法律法規和規章另有規定的除外;
(六)與行政執法有關的,公開后可能會影響檢查、調查、取證等執法活動或者會危及他人合法權益的信息;
(七)法律法規、規章規定不予公開的其他政府信息。
第七條申請人申請公開政府信息,可采用書面形式(包括信函、傳真、電子郵件)和現場申請或在線申請等形式。采用書面形式申請公開政府信息確有困難的,申請人可以口頭形式提出,由受理該申請的行政機關代為填寫政府信息公開申請;也可以委托他人提出申請。
政府信息公開申請應包括下列內容:
(一)申請人的姓名或組織機構名稱、地址、身份證號碼、聯系方式等基本情況;
(二)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的內容描述;
(三)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
(四)申請人的簽名或蓋章(以數據電文形式提出申請的可以省略);
(五)申請時間。
第八條申請人申請公開政府信息,應當向行政機關提供本人的身份證明或本組織的有關證明;以組織名義提出申請的,還應當出具書面授權委托書和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身份證明。行政機關認為需要當面核實有關身份證明的,可以要求申請人到指定政府信息公開受理點接受核實,或采取其他有效形式核實。
第九條行政機關應當通過發放、提供網上下載服務等多種方式提供申請書的格式文本。
第十條申請人的申請書內容不完善的,行政機關應當及時告知申請人更改、補充申請。
第十一條行政機關收到政府信息公開申請后,應當登記并提供登記回執。
第十二條對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行政機關根據下列情況分別作出答復:
(一)屬于已向社會主動公開范圍的,受理機關應當制作《政府信息公開告知書》,明確說明所申請獲取的政府信息已經主動公開,并準確指引申請人到相關公開載體查閱;
(二)屬于依申請公開范圍的,受理機關經重新進行保密審查和公開屬性界定后,認為可以公開的,應當制作《政府信息公開告知書》,并附該政府信息復印件,或者將該政府信息抄錄在政府信息公開告知書正文內答復申請人;
(三)屬于部分公開范圍的,能夠作區分處理的,受理機關應當制作《政府信息部分公開告知書》且說明部分公開的理由、依據,并附可以公開的政府信息內容或直接摘錄在《政府信息部分公開告知書》正文內答復申請人;
(四)屬于國家秘密的,受理機關應當制作《政府信息不予公開告知書》答復申請人并說明不予公開的理由和依據,所引用的依據和理由應經得起司法審查;
(五)屬于商業秘密、個人隱私,公開后可能損害第三方合法權益的,受理機關應當制作《政府信息征求第三方意見書》征求第三方的意見,并按照第三方意見制作《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答復書》答復申請人。行政機關認為不公開可能對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響的,應當予以公開,并向第三方出具《公開權利人信息告知單》;
(六)屬于涉及第三方合法權益或者需上級部門批準等難以確定是否屬于公開范圍的。受理機關應與申請人進行溝通,并制作《政府信息延期告知書》,說明延期公開的理由、依據以及后續處理方式和時間。后續處理時限結束時,要正式作出公開或不予公開告知書回復申請人;
(七)不屬于本受理機關公開的政府信息,受理機關應當制作《非本機關政府信息告知書》答復申請人。對能夠確定該政府信息公開機關的,指引申請人另行向相關行政機關咨詢或申請公開,告知申請人該行政機關的名稱、辦公地址、聯系方式。申請信息涉及多個行政機關的,受理機關應與其它單位協商形成一致意見后答復;
(八)屬于受理機關職責范圍,但受理機關未制作、也未保存的,受理機關應當制作《政府信息不存在告知書》答復申請人;
(九)所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已移交檔案管理部門的,受理機關應當制作《政府信息已移送國家檔案館告知書》答復申請人;
(十)申請公開的訴求和內容不明確,無法準確查找相關信息的,受理機關應當制作《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補正通知書》,通知申請人作出更改、補充;
(十一)同一申請人向同一行政機關就同一內容反復提交公開申請的,受理機關應當制作《政府信息重復申請告知書》,告知申請人本機關不再重復處理;
(十二)申請人一次申請要求公開信息條目較多的,受理機關能夠按上述類型進行區分處理的,經區分處理后,逐項一次性告知申請人。如難以區分處理、影響辦理時效的,受理機關應當書面或電話(須電話錄音)通知申請人按照“一事一申請”的原則重新提出申請,即一次政府信息公開申請一般只對應一個政府信息內容;
(十三)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拆分過細的(即:申請人就一個具體事項向同一行政機關提出多個內容相近的信息公開申請),行政機關需對現有的信息進行拆分處理才能答復,受理機關可要求申請人對所提申請作適當歸并處理。
第十三條行政機關收到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能夠當場答復,應當予以當場答復,不能當場答復的,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予以答復;如需延長答復期限的,應當經行政機關負責人同意,并告知申請人,延長答復的期限最長不得超過15個工作日。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權益的,行政機關征求第三方意見所需時間不計算在15個工作日期限內。
第十四條申請人提出證據證明與自身相關的政府信息記錄不準確、不完整或者不相關的,可以要求行政機關依法予以更改,行政機關應當在15個工作日內予以處理;受理申請的行政機關無權更改的,應當轉送有權更正的行政機關處理,并告知申請人。
第十五條行政機關依申請公開政府信息,應當按照申請人要求的形式提供政府信息,不能按照申請人要求的形式提供的,應當安排其他適當的形式提供。申請公開政府信息的公民存在閱讀困難或者視聽障礙的,行政機關應當在條件允許的情況下為其提供必要的幫助。
第十六條申請人認為行政機關不按規定履行政府信息公開義務的,可以向上級行政機關、監察機關或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主管部門舉報。收到舉報的機關應當及時予以調查處理。
第十七條申請人認為行政機關在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中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十八條行政機關違反本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由監察機關、上一級行政機關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依法按有關規定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應當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對申請人隱瞞或者拒絕提供應當公開的政府信息或者提供虛假政府信息的;
(二)未履行征求意見義務,導致第三方的合法權益受損害的;
(三)違反保密法律法規規定的;
(四)違反規定收費的;
(五)其他違反本制度的行為。
第十九條各行政機關應當加強依申請公開政府信息工作的組織領導,建立健全依申請政府信息工作機制。各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主管部門和監察機關負責對政府信息依申請公開工作進行監督檢查。
第二十條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依申請公開政府信息,適用本制度。
第二十一條教育、醫療衛生、計劃生育、供水、供電、供氣、環保、社會保障、民政、公共交通等與人民群眾利益密切相關的公共企事業單位的依申請公開信息,參照本制度執行。
第二十二條本制度由龍南縣人民政府辦公室負責解釋,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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