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范公文公開屬性源頭認定,做好公文類信息公開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以下簡稱 《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以下簡稱《保密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工作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所稱的公文,是指市鄉兩級行政機關在行政管理過程中形成的具有法定效力和規范體式的文書,包括決定、公告、通報、通知、議案、報告、請示、批復、意見、函等。履行職責過程中產生的其他非公文類信息的公開屬性審查,可參照執行。
第三條 公文類信息公開工作應當按照依法、及時、高效的原則,在公文產生的過程中同步確定其公開屬性。
第四條 公文的公開屬性分主動公開、依申請公開、不予公開三種:
(一)主動公開。行政機關應當主動公開《條例》第十九條至第二十一條規定的信息。
(二)依申請公開。除《條例》規定的行政機關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還可以向市政府部門申請獲取相關政府信息;依申請公開其他相關規定按照《條例》第二十七條至第四十五條執行。
(三)不予公開。
1.《條例》第十七條規定,行政機關應當建立健全政府信息發布保密審查機制,明確審查的程序和責任。
2.行政機關在公開政府信息前,應當依照《保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對擬公開的政府信息進行審查。
3.行政機關對政府信息不能確定是否可以公開時,應當依照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報有關主管部門或者同級保密工作部門確定。行政機關不得公開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的政府信息,但經權利人同意公開或者行政機關認為不公開可能對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響的涉及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的政府信息,可予以公開。
第五條 公文公開屬性審查過程為:
(一)由擬稿人提出公文公開屬性,并在發文專用紙上寫明該公文“主動公開”、“依申請公開”或“不予公開”,依申請公開、不予公開的須說明理由,并在文件正文時間落款后予以標注,隨文送審。
(二)代擬公文的,由代擬部門標注公開屬性,并經部門主要負責人簽批后,依據市政府辦公室公文制發程序辦理。公文公開屬性經市政府辦部門負責人審核,并由保密負責機構復核后,按發文報批程序逐級進行報批。公文簽發人在簽發公文時,最終確定該公文的公開屬性。
(三)多個部門聯合擬稿的,由主辦部門牽頭協調確定公文屬性。
(四)無標識公開屬性的公文,應退回承辦單位重新標注公開屬性后辦理。
第六條 文件制發后將屬性為“主動公開”的公文報送至政務公開負責機構,在市政府門戶網站政府信息公開專欄予以公開;對依申請公開的公文,要按照規定,列入依申請公開目錄,并依申請公開;對不予公開的公文,要依法依規說明理由。
第七條 本制度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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