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原告張某某于2006年4月份應聘至被告單位湖南祁陽縣某清潔有限公司,在合同期間被安排在祁陽縣政府機關事務局從事保潔工作,但被告未為其繳納社會保險費。2018年9月28日,祁陽縣勞動社會保障中心通知被告祁陽縣某清潔有限公司補繳2006年4月至2012年12月包括原告在內的十余名保潔員的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斷檔補繳及滯納金。被告在員工微信群里發消息稱,自己可以買或等政府批了再買。原告于是從被告處拿《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斷檔補繳(含滯納金)通知單》到祁陽縣勞動社會保險中心繳納了應補繳的社會保險費。之后,原告要求被告返還其補繳的社會保險費,雙方協商未果。原告向祁陽縣勞動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祁陽縣勞動仲裁委員會以不屬于仲裁受理范圍為由,決定不予受理。原告與其他十余名保潔員遂向湖南省祁陽縣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裁判結果
湖南省祁陽縣人民法院認為,用人單位未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勞動者自行繳納后請求用人單位返還的,依法屬于人民法院應當受理的案件范圍。用人單位之間的勞務派遣合同法律關系不改變用人單位的法定義務,被告某清潔有限公司系勞務派遣單位,應當為原告張某某承擔社會保險費,判決被告祁陽縣某清潔有限公司返還原告張某某墊付的社會養老保險斷檔補繳及滯納金共計5萬余元。湖南省永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維持原判。
典型意義
社會保險作為社會保障制度的核心內容之一,在維護社會穩定、促進社會公平、保證經濟平穩健康運行方面發揮著重要作用。為勞動者及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是用人單位的法定義務。勞務派遣單位作為勞動者的用人單位,無論用工單位是否按照約定及時、足額支付社會保險費,都應當依法及時為勞動者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繳納社會保險費。用人單位因與用工單位之間的勞務派遣協議約定不明導致某一時間段未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用人單位不能以此為由將風險轉嫁給勞動者。本案中,用人單位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勞動者自行繳納后請求用人單位返還墊付的社會保險費用的,不屬于一般的社會保險糾紛。本案原告雖然以勞動爭議案由起訴,但一審法院根據查明的法律關系,按照不當得利糾紛予以審理,沒有要求原告另行提起訴訟,極大地減輕了當事人的訴累。本案從維護勞動者合法權益角度出發,依法判決被告祁陽縣某清潔有限公司返還原告張某某墊付的社會養老保險斷檔補繳及滯納金,兼顧事理、法理與情理,妥善地化解了矛盾糾紛,實現了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的有機統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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