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 情
李某是一家軟件公司的客戶經理,按照公司規定,2020年初公司應當向他支付30萬元獎金。可是2020年受疫情影響,公司資金周轉存在困難。李某與公司在當地街道調解組織的主持下達成調解協議,約定公司于2021年3月底前結清獎金,但是公司并未履約。李某想知道,他能否持調解協議直接到法院起訴,要求結清獎金?
分 析
勞動爭議的處理方式包括調解、仲裁、訴訟。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發生勞動爭議的,當事人可以到企業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或者依法設立的基層人民調解組織,或者鄉鎮、街道設立的具有勞動爭議調解職能的組織申請調解。經調解雙方達成的協議具有約束力,可以作為法院裁判的依據。
本案中,李某與公司達成的關于獎金提成的支付協議,是僅就勞動報酬爭議達成的協議,因此他可以在公司不履行調解協議確定的給付義務時,直接到法院提起訴訟,而不必再申請勞動爭議仲裁了。
依 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一)》
第五十一條 當事人在調解仲裁法第十條規定的調解組織主持下達成的具有勞動權利義務內容的調解協議,具有勞動合同的約束力,可以作為人民法院裁判的根據。
當事人在調解仲裁法第十條規定的調解組織主持下僅就勞動報酬爭議達成調解協議,用人單位不履行調解協議確定的給付義務,勞動者直接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普通民事糾紛受理。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十條 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可以到下列調解組織申請調解:
(一)企業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
(二)依法設立的基層人民調解組織;
(三)在鄉鎮、街道設立的具有勞動爭議調解職能的組織。
……
來源:中國勞動保障報
相關文章
關鍵字:調解協議,履行調解,勞動爭議,用人單位,調解組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