低保邊緣家庭財產如何認定?請看江西低保邊緣家庭新規!
黨的二十大報告明確指出,要健全分層分類的社會救助體系。2023年10月,國務院辦公廳轉發了民政部等單位印發的《關于加強低收入人口動態監測做好分層分類社會救助工作的意見》,對低保邊緣家庭認定提出了具體要求。為全面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進一步健全分層分類的社會救助體系,根據《國務院辦公廳轉發民政部等單位〈關于加強低收入人口動態監測 做好分層分類社會救助工作的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23〕39號)、《中共江西省委辦公廳 江西省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關于改革完善社會救助制度的實施意見〉的通知》(贛辦發〔2020〕34號)、《江西省最低生活保障操作規程》(贛民發〔2020〕7號)等有關政策法規,結合我省實際,制定了《江西省低保邊緣家庭財產認定辦法(試行)》。
政策全文如下:
江西省低保邊緣家庭財產認定辦法(試行)
第一條 為健全完善分層分類社會救助體系,規范低保邊緣家庭認定工作,根據《中共中央辦公廳 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于改革完善社會救助制度的意見〉的通知》(中辦發〔2020〕18號)、《國務院辦公廳轉發民政部等單位〈關于加強低收入人口動態監測做好分層分類社會救助工作的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23〕39號)、《中共江西省委辦公廳 江西省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關于改革完善社會救助制度的實施意見〉的通知》(贛辦發〔2020〕34號)等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要求,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低保邊緣家庭是指持有本省戶籍,共同生活家庭成員人均收入低于戶籍所在地低保標準的1.5倍(有條件的地方可適當放寬至2倍),家庭財產狀況符合本辦法規定,且未納入低保、特困人員救助供養的生活困難家庭。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包括:
(一)配偶;
(二)未成年子女;
(三)已成年但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包括在校接受全日制本科及其以下學歷教育的成年子女;
(四)其他具有法定贍養、撫養、扶養關系并長期共同居住的人員。
下列人員不計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
(一)連續三年以上(含三年)脫離家庭獨立生活的宗教教職人員;
(二)在監獄內服刑、在戒毒所強制隔離戒毒或者宣告失蹤人員;
(三)未經人民法院宣告失蹤,但能夠提供登報尋人啟事、公安部門出具的立案通知書或者兩名以上不具有近親屬關系的村民、居民簽字證明等材料,證明連續二年及以上下落不明、與家庭失去聯系的人員。
(四)縣級民政部門規定的其他人員。
第三條 低保邊緣家庭認定實行屬地管理。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統籌做好本行政區域內低保邊緣家庭認定工作。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具體負責申請受理、調查評估、審核確認、動態管理工作。村(居)民委員會協助做好相關工作。低保邊緣家庭認定經辦程序以及收入核定方式參照最低生活保障操作規程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條 本辦法所稱家庭財產,是指申請及已認定為低保邊緣家庭的不動產和動產,主要包括:
(一)房屋、耕地、宅基地等不動產。
(二)所承包山林、魚塘等種植、養殖場所中現有種植物、養殖物。
(三)銀行存款、證券、基金、商業保險、債權等金融資產。
(四)開辦或投資企業、個體工商戶、農民專業合作社等市場主體情況。
(五)機動車輛(不含殘疾人功能性補償代步機動車輛)、船舶、大型農機具等車輛。
(六)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確定的其他應當計入家庭財產的項目。
第五條 低保邊緣家庭財產按照以下方法評估認定:
(一)不動產持有情況按照農業農村、不動產登記、住建部門登記備案或相關購買記錄等信息評估。
(二)現有種植物、養殖物價值,按照市場價格計算。
(三)銀行存款按照賬戶金額計算,有條件的地方可參考一定時間內的賬戶流水情況綜合評估。
(四)證券、基金等金融資產按照股票市值和資金賬戶余額或基金凈值計算。
(五)商業保險按照保險合同約定的給付時間和現金價值計算。
(六)債權按照協議等文本信息確定。
(七)市場主體情況按照市場監管部門登記信息確定。
(八)車輛持有情況按照公安、交通運輸、農業農村等相關部門登記信息確定。
(九)其他應當計入家庭財產的項目評估方法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研究確定。
第六條 低保邊緣家庭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的財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納入低保邊緣家庭,已納入的應退出:
(一)存款、理財、基金、有價證券、債券、投資型保險等金融資產的總額,高于戶籍所在地上年度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倍。
(二)有機動車輛(不含殘疾人功能性補償代步機動車輛、二輪和三輪摩托車)、船舶、工程機械或者大型農機具。
(三)名下有工商登記,或存在從事或雇傭他人從事各種經營性活動的行為。
(四)有承包山林、魚塘等種植、養殖場所行為的。
(五)名下擁有的住房超過1套,或名下有商鋪、辦公樓、廠房等非居住用途不動產。
(六)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條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的財產狀況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經調查核實,審核確認時可以視情予以豁免:
(一)能夠提供三級乙等及以上級別醫院開具的醫學診斷證明書、治療方案等醫學證明材料,確認存款用于治療重大疾病的,可以按照該病種平均醫療費用酌情予以豁免。
(二)無住房,但有唯一一處商鋪、廠房、酒店式公寓等非居住用途不動產,并將該非居住用途不動產作為家庭唯一居住場所,且家庭人均建筑面積低于戶籍所在地上年度居民人均建筑面積的,可以視情予以豁免。
(三)有工商登記,但未從事或雇傭他人從事各種經營性活動的行為;或者投資經營規模較小且無雇員,或者屬于扶貧對象統一參加當地合作社、集體所有制企業等經濟組織的情況可視情予以豁免。具體投資額度上限,由各地根據實際情況確定。
(四)作為唯一謀生工具的小型經營性車輛,可以視情豁免。該車存在車貸的,存款可視情進行適當豁免,豁免金額不超過車貸年度還款金額的2倍。
(五)有唯一一套家庭人均建筑面積低于戶籍所在地上年度居民人均建筑面積的住房,且名下無商鋪、辦公樓、廠房等非居住用途不動產,該套住房存在房貸的,存款可視情進行適當豁免,豁免金額不超過房貸年度還款金額的2倍。
(六)價值不超過當地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年標準15倍的存在車貸的非經營型車輛,已轉讓給他人使用,并能提供轉讓協議及轉賬記錄,可以視情豁免該車輛。
(七)經住建部門認定的不適宜居住的危房可視情予以豁免。長期居住、工作、生活在城鎮且擁有城鎮和農村各一套住房,可視情豁免名下1套長期閑置的非豪華裝修農村住房。
(八)所承包山林、魚塘等種植、養殖場所的現有種植物、養殖物的市場價值,不超過上年度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倍的,可視情豁免。
(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規定的其他豁免情形。
第八條 各設區市、縣(市、區)民政部門可根據本辦法,結合本地實際進一步細化標準,并報上級民政部門備案。
第九條 本辦法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本辦法實施以前有關政策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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