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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溫中央“三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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黨的十八大以來,習近平總書記多次就防止干預司法活動作出重要指示,總書記強調:“司法不能受權力干擾,不能受金錢、人情、關系干擾,防范這些干擾要有制度保障。”總書記指出:“司法公正對社會公正具有重要引領作用,司法不公對社會公正具有致命破壞作用。”

為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關于全面推進依法治國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部署,防止違規干預司法活動,保障獨立公正司法,2015年,中辦國辦、中央政法委、“五部委”先后出臺了“三個規定。

什么是“三個規定”?

《領導干部干預司法活動、插手具體案件處理的記錄、通報和責任追究規定》

《司法機關內部人員過問案件的記錄和責任追究規定》

《關于進一步規范司法人員與當事人、律師、特殊關系人、中介組織接觸交往行為的若干規定》

簡稱為“三個規定”

規定一

《領導干部干預司法活動、插手具體案件處理的記錄、通報和責任追究規定》

為貫徹落實《中共中央關于全面推進依法治國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要求,防止領導干部干預司法活動、插手具體案件處理,確保司法機關依法獨立公正行使職權。

2015年3月,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領導干部干預司法活動、插手具體案件處理的記錄、通報和責任追究規定》,建立起防止司法干預“防火墻”和“隔離帶”,為領導干部干預司法活動劃出“紅線”,為司法機關依法獨立公正行使職權提供制度保障。

領導干部范圍:

領導干部是指在各級黨的機關、人大機關、行政機關、政協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軍事機關以及公司、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中具有國家工作人員身份的領導干部。

哪些行為屬于領導干部干預司法活動?

1.在線索核查、立案、偵查、審查起訴、審判、執行等環節為案件當事人請托說情的;

2.要求辦案人員或辦案單位負責人私下會見案件當事人或其辯護人、訴訟代理人、近親屬以及其他與案件有利害關系的人的;

3.授意、縱容身邊工作人員或者親屬為案件當事人請托說情的;

4.為了地方利益或者部門利益,以聽取匯報、開協調會、發文件等形式,超越職權對案件處理提出傾向性意見或者具體要求的;

5.其他違法干預司法活動、妨礙司法公正的行為。

遇到干預司法活動行為時,我們該怎么做?

全程留痕,如實記錄。司法人員應當全面、如實記錄,做到全程留痕,有據可查。以組織名義向司法機關發文發函對案件處理提出要求的,或者領導干部身邊工作人員、親屬干預司法活動、插手具體案件處理的,司法人員均應當如實記錄并留存相關材料。

留痕、記錄,擔心被報復?

不要怕,我們受法律和組織保護!

司法人員如實記錄領導干部干預司法活動、插手具體案件處理情況的行為,受法律和組織保護。領導干部不得對司法人員打擊報復。非因法定事由,非經法定程序,不得將司法人員免職、調離、辭退或者作出降級、撤職、開除等處分。領導干部對司法人員進行打擊報復的,依照《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檢察人員紀律處分條例(試行)》《人民法院工作人員處分條例》《中國人民解放軍紀律條令》等規定給予紀律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規定二

《司法機關內部人員過問案件的記錄和責任追究規定》

為貫徹落實《中共中央關于全面推進依法治國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有關要求,防止司法機關內部人員干預辦案,確保公正廉潔司法。

2015年3月,中央政法委員會印發《司法機關內部人員過問案件的記錄和責任追究規定》(以下簡稱《規定》),架起司法機關內部人員過問案件的“高壓線”,明確責任追究,確保司法人員依法獨立公正辦案。

司法機關內部人員范圍

司法機關(司法行政機關、檢察院、法院、國家安全機關、公安機關)內部人員(含離退休人員)

司法機關內部人員“三不得”:

不得違反規定過問喝干預其他人員正在辦理的案件

不得違反規定為案件當事人轉遞涉案材料或者打探案情

不得以任何方式為案件當事人說情打招呼

司法機關內部人員“三應當”

應當恪守法律、公正司法、不徇私情

應當遇到干預、說情或者打探案情時予以拒絕

對不依正當程序轉遞涉案材料的應當告知其依照程序辦理

哪些情形屬于司法機關內部人員違反規定干預辦案?

1、在線索核查、立案、偵查、審查起訴、審判、執行等環節為案件當事人請托說情的

2、邀請辦案人員私下會見案件當事人或其辯護人、訴訟代理人、近親屬及其他案件有利害關系的人的

3、違反規定為案件當事人或其辯護人、訴訟代理人、親屬轉遞涉案材料的

4、違反規定為案件當事人或其辯護人、訴訟代理人、親屬打探案情、通風報信的

5、其他影響司法人員依法公正處理案件的行為

如何處置司法機關內部人員違反規定干預辦案?

機關內部人員違反規定干預辦案的,由本機關紀檢監察部門調查處理;

本機關領導干部違反規定干預辦案的,向負有干部管理權限的機關紀檢監察部門報告情況;

上級司法人員違反規定干預夏季司法機關辦案的,向干預人員所在司法機關紀檢監察部門報告情況;

其他沒有隸屬關系的司法機關人員違反規定干預辦案的,向干預人員所在司法機關紀檢監察部門通報情況。

干預人員所在司法機關紀檢監察部門接到報告或者通報后,應當及時調查處理,并將結果通報辦案單位所屬司法機關紀檢監察部門。

當司法機關內部人員干預司法活動、插手案件處理時,我們該怎么做?

司法機關內部人員過問案件的情況,辦案人員應當全面、如實記錄,做到全程留痕,有據可查。

留痕、記錄,擔心被報復?

不要怕,

我們受法律和組織保護!

辦案人員如實記錄司法機關內部人員過問案件的情況,受法律和組織保護。司法機關內部人員不得對辦案人員打擊報復。辦案人員非因法定事由,非經法定程序,不得被免職、調離、辭退或者給予降級、撤職、開除等處分。司法機關內部人員對如實記錄過問案件情況的辦案人員進行打擊報復的,依照《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人民法院工作人員處分條例》《檢察人員紀律處分條例(試行)》《公安機關人民警察紀律條令》等規定給予紀律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切記!

應如實上報記錄哦!

規定三

《關于進一步規范司法人員與當事人、律師、特殊關系人、中介組織接觸交往行為的若干規定》

2015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國家安全部、司法部聯合印發《關于進一步規范司法人員與當事人、律師、特殊關系人、中介組織接觸交往行為的若干規定》(下稱《規定》),這是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屆三中、四中全會精神,加強對司法活動的監督,確保公正司法、提高司法公信力的重大舉措。

目的:規范司法人員與當事人、律師、特殊關系人、中介組織的接觸、交往行為,有利于防止當事人、律師、特殊關系人、中介組織以不正當方式對案件辦理進行干涉或者施加影響,保障案件當事人合法權益,維護社會公平正義。

司法人員的范圍

檢察院、法院、司法行政機關、國家安全機關、公安機關履行審判、執行、檢察、偵查、監管職責的人員。

相關人員的范圍

特殊關系人:是指當事人的父母、配偶、子女、同胞兄弟姊妹和與案件有利害關系或可能影響案件公正處理的其他人。

中介組織:是指依法通過專業知識和技術服務,向委托人提供代理性、信息技術服務性等中介服務的機構,主要包括受案件當事人委托從事審計、評估、拍賣、變賣、檢驗或者破產管理等服務的中介機構。公證機構、司法鑒定機構參照“中介組織”適用本規定。

哪些屬于司法人員與當事人、律師、特殊關系人、中介組織接觸交往的行為?

1、泄露司法機關辦案工作秘密或者其他依法依規不得泄露的情況;

2、為當事人推薦、介紹訴訟代理人、辯護人,或者為律師、中介組織介紹案件,要求、建議或者暗示當事人更換符合代理條件的律師;

3、接受當事人、律師、特殊關系人、中介組織請客送禮或者其他利益;

4、向當事人、律師、特殊關系人、中介組織借款、租借房屋,借用交通工具、通訊工具或者其他物品;

5、在委托評估、拍賣等活動中徇私舞弊,與相關中介組織和人員惡意串通、弄虛作假、違規操作等行為;

6、司法人員與當事人、律師、特殊關系人、中介組織的其他不正當接觸交往行為。

司法人員的辦案紀律

應當:司法人員在案件辦理過程中,應當在工作場所、工作時間接待當事人、律師、特殊關系人、中介組織。因辦案需要、確需與當事人、律師、特殊關系人、中介組織在非工作場所、非工作時間接觸的,應依照相關規定辦理審批手續并獲批準。

應當:司法人員在案件辦理過程中因不明情況或者其他原因在非工作時間或非工作場所接觸當事人、律師、特殊關系人、中介組織的,應當在三日內向本單位紀檢監察部門報告有關情況。

不得:司法人員從司法機關離任后,不得擔任原任職單位辦理案件的訴訟代理人或辯護人,但是作為當事人的監護人或者近親屬代理訴訟或者進行辯護的除外。

納入廉政檔案和年度考核、晉職晉級

司法機關應當將司法人員執行本規定的情況記入個人廉政檔案。單位組織人事部門將執行本規定情況作為司法人員年度考核和晉職晉級的重要依據。

違紀處理

司法人員違反本規定,依照《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人民法院工作人員處分條例》《檢察人員紀律處分條例(試行)》《公安機關人民警察紀律條令》等規定給予紀律處分,并按程序報經批準后予以通報,必要時可以向社會公開;造成冤假錯案或者其他嚴重后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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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字:三個規定,司法人員,司法機關,司法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