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充分發揮分時電價信號作用,引導用戶削峰填谷,改善電力供需狀況,保障電力系統安全穩定經濟運行,服務以新能源為主體的新型電力系統建設,促進能源綠色低碳發展,根據《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進一步完善分時電價機制的通知》(發改價格〔2021〕1093號)、《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進一步深化燃煤發電上網電價市場化改革的通知》(發改價格〔2021〕1439號)要求,日前,經省政府同意,省發改委印發了《關于完善分時電價機制有關事項的通知》。
一、出臺背景
完善分時電價機制主要有兩個方面的考慮。
一是我省現行分時電價機制是2005年制定的。隨著我省社會經濟的發展、電力體制和電力系統的變化,當時設定的時段劃分與當前實際負荷峰、谷不相匹配;同時,峰谷電價價差偏小,引導用戶削峰填谷作用有限。為促進用電移峰填谷,改善電力供需狀況,提高電力系統效率,需要進一步完善分時電價機制。
二是適應我省新能源大規模發展、電力市場加快建設、電力系統峰谷特性變化等新形勢新要求的需要。進一步完善分時電價機制,有利于促進新能源消納,為構建以新能源為主體的新型電力系統、保障電力系統安全穩定經濟運行提供支撐。
二、主要內容
主要有兩個方面。
(一)完善分時電價機制。根據國家要求和我省實際,在三個方面予以完善。
一是根據用電負荷特性,分季節重新劃定峰、谷、平時間段。1.冬季(1月、12月),每日17:00-19:00為尖峰時段,9:00-12:00、19:00-20:00為高峰時段,00:00-06:00為低谷時段,其余為平段。2.夏季(7-9月),每日20:00-22:00為尖峰時段,16:00-20:00為高峰時段,00:00-06:00為低谷時段,其余為平段。3.其他季節(2-6、10-11月),16:00-22:00為高峰時段,00:00-06:00為低谷時段,其余為平段。
二是適當擴大峰谷價差。高峰時段電價上浮50%,低谷電價時段下浮50%,比現行上下浮動幅度擴大了20%。尖峰時段電價在高峰時段電價基礎上上浮20%。
三是進一步明確執行范圍。按照國家要求,并考慮在當前經濟形勢下,我省一般工商業用戶的經營困難與難以錯峰用電的實際情況,明確:除電氣化鐵路牽引、城市軌道交通、自來水生產、享受免稅政策的殘疾人開辦的福利工廠、監獄生產企業用電外,進入電力市場的大工業用戶市場交易合同未申報用電曲線或未形成分時價格的,結算時購電價格(包括電能量交易價格、輸配電價)應按此通知規定的峰谷時段及浮動比例執行。政府性基金及附加、容(需)量電價不參與浮動。一般工商業及其他用戶暫緩執行。原已執行分時電價的一般工商業及其他用戶可自行選擇是否執行,選定后,原則上1年內保持不變。
(二)明確有關事項。
一是居民生活用電分時電價仍按省發改委《關于印發<江西省居民生活用電試行階梯電價實施方案>的通知》(贛發改商價字〔2012〕1229號)有關規定執行。
二是鼓勵工商業用戶通過配置儲能、開展綜合能源利用等方式降低高峰時段用電負荷、增加低谷用電量,通過改變用電時段來降低用電成本。
三是完善中長期市場交易規則,指導市場主體簽訂中長期交易合同時申報用電曲線、反映各時段價格,原則上不低于此通知規定的峰谷電價價差。
四是電網企業要對分時電價收入情況單獨歸集、單獨反映。產生的盈虧在下一監管周期江西電網輸配電價核定時統籌考慮。強化尖峰電價與電力需求側管理政策的銜接協同,充分挖掘需求側調節能力。
本通知自2022年12月1日起執行?,F行政策與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規定為準。
來源:江西省發改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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