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11月9日,《贛州市政府投資工程項目標后監管辦法》(簡稱《辦法》)經贛州市政府常務會議審議通過;2022年11月13日,《辦法》以贛州市政府辦名義印發(贛市府辦發〔2022〕26號),自2023年1月1日起實施。
一、制定背景及過程
2019年9月,經贛州市政府同意,贛州市發改委印發《贛州市本級政府投資工程項目標后監管辦法(試行)》。因試行到期,按規定需進行修訂。在《辦法》修訂過程中,贛州市發改委先后2次征求各縣(市、區)、贛州市直有關部門意見,并召集關部門進行了專題研究。期間,贛州市發改委就《辦法》修訂赴省發改委公管處匯報,獲大力支持;并請贛州市委編辦、贛州市司法局對《辦法》進行了職能匹配審核和合法性審核。會前征求了贛州市政府相關領導意見。
二、制定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省發展改革委等十一部門《關于開展全省公共資源交易領域制度規則清理工作的通知》(贛發改公管〔2021〕350號)。
三、基本框架
《辦法》共四章14條。
第一章:總則,共4條。具體條款包括制定目的、適用范圍、監管原則、實施標后監管的主體和重點監管內容。
第二章:職責分工,共3條。具體條款包括建設單位對施工單位、監理單位、設計單位、勘察單位的日常監管,行業行政監督部門對建設單位、施工單位、監理單位、設計單位、勘察單位的行業監管等,突出對建設單位、監理單位、設計單位、勘察單位、施工單位以及各行政監督部門的全覆蓋全方位監管。
第三章:責任追究,共5條。具體條款包括對建設單位、施工單位、監理單位、設計單位、勘察單位、各行業行政監督部門及其工作人員的追責情形等,突出行業行政監督部門及工作人員的分領域監管責任以及執法部門、指導協調部門責任,加強執紀監督等。
第四章:附則,共2條。具體條款包括實施時間、解釋權。
四、修訂的主要內容
主要體現在兩個方面。
一是適用范圍發生變化。根據省發改委《關于開展全省公共資源交易領域制度規則清理工作的通知》(贛發改公管〔2021〕350號)關于“各縣(市、區)一律不再保留和新制定招標投標制度規則類文件”要求,《辦法》刪除了“市本級”的表述,由原來的各縣(市、區)參照執行修改為全市統一適用。
二是對相關部門職責做加法。例如,在第二章職責分工中,增加了對施工單位、監理單位、設計單位、勘察單位的日常監管職責和行業監管職責。與此相對應,在第三章責任追究中相應增加了追責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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