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主要診斷定義為經醫療機構診治確定的導致患者本次住院就醫主要原因的疾病(或健康狀況)。
1.釋義
病案首頁的主要診斷定義為一般是患者住院的理由,無論清單定義還是病案定義,均表明主要診斷選擇,一般要選擇本次住院所治療的主要問題。
2.舉例說明
疼痛科主要目的不是治療原發病,而是為了止痛。所以疼痛科主要診斷,而應該選擇“疼痛”相關的診斷,一般不選擇那些導致疼痛的原發病。
比如,椎間盤突出壓迫神經,且不論病因如何,患者感到疼痛,需要止痛,那么在疼痛科,主診斷就不是“椎間盤突出”等導致疼痛的原發疾病。如果患者就診目的是手術治療引起疼痛的原發疾病(如:脊柱壓縮骨折-脊柱融合),且在該次就診中通過注射藥物來緩解疼痛,則該原發疾病的編碼應該被作為主要診斷,而適當的疼痛編碼應該作為次要診斷。
二、主要診斷一般應該是(1)消耗醫療資源最多;(2)對患者健康危害最大;(3)影響住院時間最長。
1.釋義
病案首頁和醫保結算清單主診斷選擇的原則都引用了三個“最”,但其順序不同。在病案首頁中,首要的“最”是對患者健康危害最大,但是在醫保結算清單里,強調的是“消耗醫療資源最多”。
一般情況下,對患者健康危害最大的疾病,消耗的醫療資源最多,二者基本上成正比。但在某些特定情況下,對健康危害最大的疾病,并不一定消耗醫療資源最多,從臨床角度來講,當患者病情嚴重到一定程度時,消耗的醫療資源反而會變少。
2.舉例說明
以心外科為例,如果心梗患者是一位90歲的老人,整體健康情況很差。雖然心梗對其健康危害最大,但醫院既不敢對其做手術,也不敢放支架,只能采取保守治療的方法,患者可能還存在比心梗保守治療消耗資源更多的合并癥。所以說,病人病情嚴重到一定程度時,其消耗的醫療資源其實并不多。因此,在醫保結算清單里,重點突出醫療資源消耗。
三、除下列規則中特殊約定的要求外,原則上“入院病情”為“4”的診斷不應作為主要診斷。
1.釋義
此原則突出醫療質量和安全。如果臨床循證醫學能夠證明 “入院病情”為“4”的診斷是可以合理避免的,那就不能把它作為主要診斷。除非該“醫院獲得性問題”通過臨床循證醫學證明難以避免。基于醫療質量和安全,“入院病情”為“4”的診斷,除了特殊約定,不能作為主要診斷,其判斷的標準,就是出現的問題是不是可以合理避免。
2.舉例說明
比如,一位老人住院調整血糖,但在住院期間發生了墜床事件,引發股骨頸骨折,因此住了很長時間院,醫院也在擇機的情況下對老人進行了股骨頭關節置換術。此時,盡管股骨頭關節置換術是醫療資源消耗最多的,也不能把主要診斷換成“股骨頸骨折”,因為這個問題原本可以避免。如果護理質量沒有問題,醫院管理也沒有問題,墜床事件是不應該發生的。所以,這類疾病不能作為主要診斷,但目前允許將其放入其他診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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