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強統計失信管理促進社會誠信建設
——《統計嚴重失信企業信用管理辦法》發布解讀稿
《統計嚴重失信企業信用管理辦法》(國家統計局令第35號,以下簡稱《辦法》)已公布實施。《辦法》聚焦統計嚴重失信行為治理,全面規范了失信認定、信息公示、信用修復等環節的工作流程,保護了統計失信企業的合法權益,對于營造誠信統計的社會氛圍和良好營商環境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一、制定實施《辦法》是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于社會信用體系建設決策部署的重要舉措
統計是經濟社會發展的重要綜合性基礎性工作,統計數據是國家宏觀調控和科學決策管理的重要依據。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必須有真實準確、完整及時的統計數據作支撐。長期以來,作為統計調查對象的企業認真履行法定義務,依法提供統計資料,自覺抵制干擾,獨立真實上報統計數據。但也有一些企業為了謀取不當利益,提供不真實統計數據,有的達到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及其實施條例規定的情節嚴重的程度。2017年,國家統計局制定《企業統計信用管理辦法(試行)》,建立了企業統計信用管理制度,并于2019年作了修訂。五年來,共有500余家企業因提供不真實統計資料且情節嚴重,被統計機構依法依規認定為統計嚴重失信企業。國家統計局將這些企業的失信信息通過國家統計局網站、“信用中國”網站和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向社會公示,并推送到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臺,供有關部門聯合懲戒,為防范統計違法行為、營造誠信統計環境發揮了重要作用。
2020年12月,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于進一步完善失信約束制度構建誠信建設長效機制的指導意見》(以下簡稱《指導意見》),確立了依法依規、保護權益、審慎適度、清單管理的總體思路,明確要求各行業主管(監管)部門切實履行本行業信用監管主體責任,嚴格規范嚴重失信主體名單認定標準,更好發揮社會信用體系在支撐“放管服”改革和政府職能轉變、營造公平誠信的市場環境和社會環境等方面的積極作用。2021年12月,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于更加有效發揮統計監督職能作用的意見》,明確要求強化統計領域信用建設,出臺統計嚴重失信企業認定標準,規范認定嚴重失信企業。
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于社會信用體系建設的決策部署,適應新時代統計領域信用體系建設的需要,國家統計局在《企業統計信用管理辦法》的基礎上,廣泛征求社會信用體系部際聯席會議成員單位、社會公眾、專家學者、市場主體和法律服務機構意見,系統歸納近年來統計信用管理工作經驗,以部門規章形式制定了《辦法》。《辦法》進一步明確了統計嚴重失信企業認定標準和程序,健全完善了自我糾錯的信用修復機制,細化了救濟和監督方式、流程,在依法依規開展失信懲戒的同時,切實保護企業合法權益。《辦法》的制定和實施有利于引導和督促企業嚴格遵守統計法、真實準確完整及時提供統計數據,營造依法統計誠信統計的社會氛圍和良好營商環境。
二、《辦法》進一步規范統計嚴重失信企業信用管理
(一)規范統計嚴重失信企業認定的適用行為。
嚴格依法設定統計嚴重失信企業認定的適用行為,包括:拒絕提供統計資料或者經催報后仍未按時提供統計資料,提供不真實或者不完整的統計資料,拒絕答復或者不如實答復統計檢查查詢書,拒絕、阻礙統計調查、統計檢查,轉移、隱匿、篡改、毀棄或者拒絕提供原始記錄和憑證、統計臺賬、統計調查表及其他相關證明和資料,其他統計嚴重失信行為等。
(二)明確統計嚴重失信企業認定標準和程序。
一是明確統計嚴重失信企業認定的量化標準。與行政法規銜接,將《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實施條例》第五十條所列情節嚴重的情形確定為統計嚴重失信行為的量化標準。二是規范統計嚴重失信企業認定程序。統計機構認定企業統計嚴重失信行為要以行政處罰決定文書為依據,在作出認定決定前,應當告知企業作出決定的事由、依據、后果以及依法享有的陳述、申辯權利,對于企業在規定時限內提出陳述申辯的,應予以復核,并限期作出是否認定的決定。作出認定決定的,應制作認定決定書,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規定的送達方式送達。
(三)依法依規開展統計嚴重失信懲戒。
一是依法依規共享公示失信信息。統計機構在門戶網站公示統計嚴重失信企業失信信息,國家統計局將公示信息推送至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臺和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并在“信用中國”網站公示。二是依法將統計嚴重失信企業納入重點監管范圍,由作出認定的統計機構對其加強日常監管,適當提高抽查頻次,指導改正統計違法行為。
三、《辦法》切實保護市場主體合法權益
(一)嚴格依法依規開展統計領域信用管理。
一是按照《指導意見》關于明確界定公共信用信息范圍的有關要求,依據中央《關于深化統計管理體制改革提高統計數據真實性的意見》,社會信用體系部際聯席會議牽頭單位將統計作為可設列統計嚴重失信主體名單的重點領域,納入《全國公共信用信息基礎目錄(2021年版)》。二是認定統計嚴重失信行為嚴格以具有法律效力的行政處罰決定文書為依據。三是遵照合法、關聯原則,在《全國失信懲戒措施基礎清單(2021年版)》所列懲戒措施范圍內,依法依規對統計嚴重失信企業實施失信懲戒。
(二)健全和完善信用修復機制。
一是除法律、法規明確規定不可修復的失信信息外,統計嚴重失信企業已經履行行政處罰決定、改正統計違法行為且未再發生統計違法行為的,均可以向作出認定的統計機構提出信用修復申請。二是明確信用修復方式和程序,對符合修復條件的,統計機構在規定時限內終止公示統計嚴重失信企業信息,并向相關公示網站、共享平臺同步推送修復信息。
(三)暢通法律救濟和監督途徑。
一是統計嚴重失信企業對認定前告知事項不服的,可在規定時限內提出陳述申辯;對作出的認定決定或者信用修復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二是對于不準確的認定依據或者公示信息,統計機構應在規定時限內更正。三是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舉報統計機構在統計嚴重失信企業信用管理工作中的違法行為。四是對于未按《辦法》履行職責的相關單位和人員,嚴格依法依規追責問責。
轉載來源:國家統計局
轉載鏈接:http://www.stats.gov.cn/xxgk/jd/zcjd/202206/t20220602_185787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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