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鄉鎮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市屬、駐市各單位:
為進一步規范民宿經營管理,提升民宿辦證工作效率,促進民宿產業持續健康發展,根據《贛州市推進民宿產業高質量發展實施意見》(贛市旅領辦字〔2023〕4號)“(七)優化證照辦理,規范行業管理”有關要求,現就《龍南市民宿管理辦法(試行)》(龍旅領字〔2020〕15號)有關條款進行優化調整:
1.將《龍南市民宿管理辦法(試行)》(龍旅領字〔2020〕15號)中“第三章 辦證流程 第五條 (三)聯勘聯審”中的“領導小組辦公室在7個工作日內組織鄉(鎮)、公安、住建、消防、市監、衛健等各部分聯合實地勘察、集體評定”優化調整為:“領導小組辦公室在下發聯勘聯審通知后的7個工作日內組織鄉(鎮)、公安、住建、市監、衛健等部門聯合實地勘察、集體評定”。
2.將《龍南市民宿管理辦法(試行)》(龍旅領字〔2020〕15號)中“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十二條”市住建局、市消防救援大隊工作職責作如下調整:
(1)市住建局具體職責:“負責指導民宿規范建設,指導規范民宿房屋安全、防火改造措施,督促其落實房屋安全、消防安全措施;配合民宿的現場聯合勘察、審定。”優化調整為:“負責指導民宿規范建設,指導規范民宿房屋安全、防火改造措施,督促其落實房屋安全、消防安全措施,負責民宿辦證前的各項消防驗收檢查;配合民宿的現場聯合勘察、審定?!?。
(2)市消防救援大隊具體職責:“負責指導民宿落實消防安全責任,組織開展消防安全培訓,加強民宿消防監督管理;配合民宿的現場聯合勘察、審定?!眱灮{整為:“負責指導民宿落實消防安全責任,組織開展消防安全培訓,加強民宿消防監督管理?!?。
3.《龍南市民宿管理辦法(試行)》(龍旅領字〔2020〕15號)文件相關附件根據此優化意見做相應調整(詳見附件)。
2024年3月22日
龍南市民宿管理辦法(試行)
為進一步規范民宿經營管理,提升民宿服務質量,促進民宿持續健康發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旅游行業標準《旅游民宿基本要求與評價》(LB/T065-2019)、《江西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促進民宿健康發展的意見》(贛府廳發〔2020〕25號)和《江西省文化和旅游廳關于印發<江西省規范民宿發展工作指南>的通知》(贛文旅市字〔2020〕22號),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辦法適用于龍南市境內民宿的經營活動和監督管理。民宿管理遵循“屬地管理、綜合監管、標準引導、行業自律”的原則。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民宿,是指位于鄉鎮(不包括金塘新區、城市社區)、村莊,利用當地民居等閑置資源,經營用客房不超過4層、建筑面積不超過800平方米,主人參與接待,為游客提供體驗當地自然、文化與生產生活方式的小型住宿設施。
第三條 成立龍南市民宿發展工作領導小組(以下簡稱“領導小組”,與龍南市旅游產業發展工作領導小組合署辦公),由市領導擔任正副組長,市文廣新旅局、市發改委、市財政局、市審計局、市應急管理局、市市場監管局、市公安局、市住建局、市衛健委、市自然資源局、市農業農村局、市交通運輸局、市消防救援大隊、各鄉鎮主要領導擔任成員。領導小組負責在民宿發展過程中重大事項的決策及監管過程中涉及相關政策性問題的協調和破解。
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設在市文廣新旅局,具體負責民宿發展的政策制定、日常管理和綜合協調工作。各成員單位按照各自職責,制定和落實相關監管和服務政策,常態化監督管理。
第二章 申辦條件
第四條 申辦民宿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一)民宿建筑應當為合法建筑,符合房屋質量安全、消防安全有關要求:
1.建成民宿:本辦法出臺前建成運營的民宿,民宿業主需聘請有資質的第三方出具《房屋安全性鑒定報告》《建筑消防設施檢測報告》。
2.改建民宿:通過對現有房屋改造民宿的(含裝飾裝修、建筑保溫),民宿業主需聘請有資質的第三方出具《房屋安全性鑒定報告》,聘請有資質的設計單位出具符合消防安全標準的二次裝修施工圖,圖審合格后依法依規施工。
3.新建民宿:通過新建房屋建設民宿的,在房屋建造前按照集體土地、國有土地性質正常程序向有關部門報批報建,批準建設后民宿業主需聘請有資質的設計單位出具符合房屋質量和消防安全標準的房屋主體設計圖和二次裝修施工圖依法設計,圖審合格后依法施工。
(二)民宿消防安全標準應當按照住房城鄉建設部、公安部、國家旅游局聯合印發的《農家樂(民宿)建筑防火導則(試行)》(建村〔2017〕50號)的規定執行。
(三)民宿應當依法取得相應的證照,具體包括:《營業執照》《公共場所衛生許可證》《特種行業許可證》,提供餐飲服務的還應取得《食品經營許可證》。
(四)民宿客房規模應當參照《旅游民宿基本要求與評價》(LB/T065-2019)執行,單幢建筑的經營用客房不超過4層、建筑面積不超過800㎡。單幢建筑超過前述規模的經營接待旅客住宿場所,應當依照旅館業相關法律、法規或規章進行管理。
(五)民宿選址應當符合國土空間規劃,不占用耕地、生態紅線,并應當避開易發山洪、泥石流等自然災害的高風險區域。
(六)自然保護區、飲用水水源一、二級保護區、重要自然與文化遺產地、風景名勝區核心景區等高敏感區域,禁止新建、擴建民宿項目。
(七)民宿建筑風貌應當與當地的人文民俗、村莊環境景觀相協調,具有鄉村風情和地方民俗特色。
(八)民宿應當具有必要的垃圾處理、污水處理和安全防護等基礎配套設施,并按標準要求規范設置,有條件區域應統一納入城鎮污水管網。
第三章 辦證流程
第五條 民宿辦證流程(詳見附件1)如下:
(一)辦證申請。民宿業主向所在村委會、鄉(鎮)人民政府提出民宿辦證申請,所在鄉(鎮)通過實地踏勘,對民宿選址的安全性、布局合理性及其他申辦條件進行初審,對符合條件的予以發放《龍南市民宿申辦一次性告知單》(詳見附件2),指導民宿業主按要求準備辦證資料。
(二)安全鑒定。民宿業主分別按建成民宿、改建民宿、新建民宿的安全要求,聘請有資質的第三方房屋安全性鑒定機構和消防設施檢驗機構進行檢驗鑒定并出具《房屋安全性鑒定報告》《建筑消防設施檢測報告》,或聘請第三方設計單位出具符合房屋安全和消防安全標準的主體設計圖和二次裝修施工圖。
(三)聯勘聯審。根據《龍南市民宿申辦一次性告知單》,民宿業主提供齊全的相關申辦資料,到所在村委會、鄉(鎮)人民政府填寫《龍南市民宿申辦聯勘聯審意見表》(見附件3),并簽訂《龍南市民宿業主承諾書》(見附件4)。鄉(鎮)人民政府對符合條件的在5個工作日內完成意見簽署,并提交領導小組辦公室。領導小組辦公室在下發聯勘聯審通知后的7個工作日內組織鄉(鎮)、公安、住建、市監、衛健等部門聯合實地勘察、集體評定。符合要求的,領導小組辦公室5個工作日內簽發《龍南市民宿申辦聯勘聯審意見表》;對不符合要求的,各職能部門根據各自職責提出整改要求,出具暫不予受理告知書,申請人整改完成后可再次提出申請。
(四)辦理證照。取得聯勘聯審通過意見的民宿業主,憑《龍南市民宿申辦聯勘聯審意見表》及齊全的《龍南市民宿申辦一次性告知單》相關材料,到市監、公安、衛健等單位辦證窗口,辦理《營業執照》《公共場所衛生許可證》《食品經營許可證》《特種行業許可證》相關行業許可經營證照。證照辦理齊全,方可從事民宿業經營活動。
第六條 民宿經營者提供旅行社業務、汽車租賃、旅游商品銷售及其他娛樂休閑服務的,應該遵守相關行業法律、法規規定,辦理相關證照,確保服務安全規范。
第七條 民宿產權、經營權或經營范圍等登記事項發生變化時,民宿經營者應當在30個工作日內辦理登記事項變更手續。決定停業的,應在停業前向所在地的鄉(鎮)人民政府、領導小組辦公室辦理民宿登記注銷手續。
第四章 等級評定
第八條 民宿開業經營半年后可自愿申請龍南市旅游民宿等級評定,近半年內未發生相關違法違規事件,同一地點、同一經營主體只能以一個整體申報,并填寫《龍南市旅游民宿登記認定申請書》(附件5)提交至所在鄉(鎮)人民政府,所在鄉(鎮)人民政府提出意見后報領導小組辦公室。
第九條 領導小組辦公室根據實際情況,適時組織認定。經領導小組辦公室認定達到三星級以上旅游民宿標準的民宿,方可享受龍南市民宿發展相關扶持獎勵(精品旅游民宿除外),并優先向省、市主管部門推薦申報國家星級旅游民宿。
根據《旅游民宿基本要求與評價》(LB/T065-2019)旅游民宿等級劃分條件,各級旅游飯店星級評定機構按照必備項目檢查表和一般要求評分表綜合評定旅游民宿等級。
第十條 已評定等級的星級旅游民宿實行動態管理。
(一)對日常運營管理不達標或不符合相應星級標準的,領導小組辦公室督促限期整改落實,整改不到位的,提請評定機構取消相應星級。
(二)對發生重大責任事故、重大有效投訴、侵犯游客隱私合法權益等造成惡劣影響的,領導小組辦公室提請評定機構取消相應星級。
(三)被取消星級的旅游民宿,自取消星級之日起三年內不得重新申請星級評定。
(四)被取消星級的旅游民宿,領導小組辦公室應在10個工作日內收回該旅游民宿的標牌。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十一條 規范民宿經營管理。
(一)民宿應建立安全管理制度,配備專職或兼職治安保衛人員和消防安全管理人員。
(二)民宿應有切實可行的突發公共(安全、衛生、消防、自救互救等)事件的應急處置預案,并適時組織演練。
(三)民宿應安裝旅館業住宿登記信息系統或使用手機客戶端(APP)旅客住宿登記系統,落實旅客住宿登記制度和訪客制度。
(四)民宿經營者應當承擔安全生產和消防安全主體責任,履行安全管理義務,依法依規安全管理。對可能危及住客人身、財產安全的情形,應當向住客作出說明或警示。暴雨、洪水、地質災害等預警發布期間,可能受到影響地區的民宿應當適時采取停止營業、關閉相關區域、組織人員避險等防災避險措施。
第十二條 強化事中事后監管。文旅、市監、衛健、住建、公安、消防、自然資源、交通運輸等部門應按照各部門監管職責,負責落實民宿經營管理的指導和監督工作,并將民宿納入日常監督檢查范圍,規范指導民宿發展,各部門具體職責如下:
市文廣新旅局:負責協調有關部門形成服務管理合力,牽頭民宿的現場聯合勘察、審定,牽頭審定星級旅游民宿獎勵等領導小組辦公室日常工作;組織開展星級旅游民宿等級評定申報、民宿政策宣貫、民宿營銷推介和從業人員業務培訓等。
市應急管理局:負責指導各職能部門和鄉鎮履行民宿綜合安全監管。
市財政局:負責籌措和落實民宿專項扶持獎勵資金,及時下撥獎扶資金并進行監督檢查。
市審計局:負責監督檢查民宿專項扶持獎勵資金。
市發改委:指導和監管民宿定價和收費行為。
市自然資源局:負責做好民宿發展規劃與國土空間規劃的銜接;負責管控和引導民宿集聚區整體建筑風貌工作,按照生態建設等有關要求,做到民宿發展與村莊建設相統一,拓展民宿發展空間;負責保障新建民宿及民宿集聚區建設用地供地;配合做好民宿建房審批。
市市場監管局:負責依法核發《營業執照》《食品經營許可證》等證照;負責指導民宿實行明碼標價;配合民宿的現場聯合勘察、審定。
市公安局:負責依法核發《特種行業許可證》;督促其強化安全防范措施;依法查處違法犯罪活動;配合民宿的現場聯合勘察、審定。
市住建局:負責指導民宿規范建設,指導規范民宿房屋安全、防火改造措施,督促其落實房屋安全、消防安全措施,負責民宿辦證前的各項消防驗收檢查;配合民宿的現場聯合勘察、審定。
市消防救援大隊:負責指導民宿落實消防安全責任,組織開展消防安全培訓,加強民宿消防監督管理。
市衛健委:負責依法核發《公共場所衛生許可證》;負責參照住宿業衛生規范,做好民宿經營場所衛生許可和從業人員健康的審查;負責加強對民宿日常經營的衛生監督,依法查處違法經營行為;配合民宿的現場聯合勘察、審定。
市農業農村局:負責把民宿作為重要內容納入鄉村振興規劃,推動民宿發展與農村人居環境整治、美麗鄉村建設和鄉村振興有機結合。
市交通運輸局:負責指導鄉鎮完善農村公路交通標志、標線和指路系統,加強道路安全隱患的治理。
屬地鄉鎮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管轄區域內民宿房屋建設報批報建,民宿申辦的指導初核;負責民宿房屋建設、日常消防安全、治安管理等常態化監管工作;配合民宿的現場聯合勘察、審定。
第十三條 建立民宿違法經營查處聯動機制。各行政管理部門依照職責開展日常監督管理,并不定期開展聯合執法檢查,及時發現民宿違法違規行為,及時糾正查處。
第十四條 民宿出現以下情形之一的,由相關行政管理部門依職權調查核實后,依法依規予以處罰:
(一)不按規定對入住旅客進行信息采集;
(二)糾纏消費者或者強行向消費者銷售商品;
(三)銷售產品摻雜、摻假;
(四) 產品銷售和服務不實行明碼標價,違反價格相關規定;
(五)經營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等有害人體健康的食品;
(六)經營國家保護的野生動物或者其制品;
(七)經營國家明令禁止個人經營的物品;
(八)發生游客重大責任投訴事件;
(九)發生重大安全責任事故;
(十)違反法律法規從事其它經營活動。
第六章 附則
第十五條 本辦法出臺前已建成運營的民宿,應自本辦法出臺之日起6個月內申請民宿證照辦理。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指導其規范經營,對不符合申辦條件的,由屬地鄉鎮人民政府和有關行政管理部門視實際情況,指導限期整改完善。整改達標的,辦理有關證照、住客登記系統等;整改不達標或拒不整改的,由相關行政管理部門依法依規處理。
第十六條 本辦法最終解釋權由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
第十七條 本辦法自2024年3月22日起試行,試行期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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